理论教育 子市场方法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

子市场方法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1954年的 “联合鞋业机械公司案” 中,法院就运用了子市场分析方法,但子市场概念首先出现在 “布朗鞋案” 中。在美国之外的其他法域,子市场方法也颇受青睐。随后,经济保护委员会又将化学纤维市场进一步划为腈纶和涤纶两个子市场。根据子市场分析方法,参与合并的两企业的市场份额分别增加到76%与88%。

子市场方法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

子市场 (submarkets,有人译为 “亚市场”) 是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也有人称为之 “更相关市场” (more relevant markerts) 或 “更更相关市场” (even more relevant markets),是由各种具有合理可替代性的产品组成的大市场中的小市场。早在1954年的 “联合鞋业机械公司案” 中,法院就运用了子市场分析方法,但子市场概念首先出现在 “布朗鞋案” 中。[86]

关于子市场方法产生的原因,有学者进行了专门考察,认为子市场分析方法是美国最高法院调和两种冲突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一种尝试。在 “布朗鞋案” 之前,法院采取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有两种:一种是 “杜邦玻璃纸案” 采用的经济学导向方法,即根据需求与供给弹性界定相关市场;另一种是 “杜邦通用汽车并购案”[87]采用的非经济学方法,该方法不太重视供需关系,而重点关注一种产品区别于另一种产品的各种因素。经济学导向方法界定的相关市场较宽,而非经济学方法界定的相关市场较窄。在对两种冲突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选择时,“布朗鞋案” 既运用了经济学方法,也运用了非经济学方法。法院认为,总的相关市场应当包括可以合理替代参与合并的企业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之全部产品,这是根据 “杜邦玻璃纸案” 中的需求交叉弹性标准对相关市场作出的界定。同时,它允许法院分析那个大市场中的小市场中的竞争影响,这是 “杜邦通用汽车合并案” 采用的方法。所以,法院允许两种既存的市场界定方法并存,从而给下级法院在选择当事人提出的市场界定方法时以较大的权力。与既有的法律相比,“布朗鞋案” 的判决只有一处明显变化,即它列举了七个用于界定子市场的 “实用性标识”。这些从有关判例法中归纳出来的标识是为了给下级法院在决定一个较大市场中的小部分是否足够独特,以致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时提供一个实用性指南。[88]

很明显,承认子市场意味着判决至少要从相关市场中排除某些有效的替代品。因为总市场应当包括与目标产品具有合理可替代性的全部产品,而界定子市场必须排除根据需求交叉弹性标准将纳入相关市场的产品。对此,商界很不高兴。一家商报周刊的编辑曾抱怨 “布朗鞋案” “对 《克莱顿法》 1950年修正案的解释过于宽泛”,“给了反垄断调查官强有力的武器”,“这将导致严重的问题,所有的合并根本逃脱不了司法部之魔掌”。[89](www.daowen.com)

学界对子市场方法也是赞成者少,批评者多。有人批评根据子市场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的进路有点莫名其妙;[90]有人批评子市场方法是用于解散各种公司合并的万能办法;[91]有人批评子市场方法是一种结果导向型市场界定方法,操纵市场边界以便尽可能使被质疑的合并无效;[92]还有人指出子市场方法带有政治目的,应予以废除。

管子市场方法在美国遭到商业界与学术界的反对,但该方法简单明了,经济上具有现实性且可操作性强,因而较受美国法院特别是下级法院的欢迎。下级法院在很多反垄断案件中采用了子市场方法,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93],既包括果冻、铁罐等日常生活用品,也包括化学纤维、核燃料等工业材料。在美国之外的其他法域,子市场方法也颇受青睐。第一章介绍的欧委会处理的 “联合商标公司案” “米其林轮胎案” “霍夫曼罗氏公司案” 都属于典型的子市场案件。另外,在1994年处理的 “罗拉·普朗克公司与新浪潮公司合并案” 中,巴西经济保护委员会也采用了子市场方法。经济保护委员会首先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化学纤维市场,根据这种界定,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只有24%。随后,经济保护委员会又将化学纤维市场进一步划为腈纶和涤纶两个子市场。根据子市场分析方法,参与合并的两企业的市场份额分别增加到76%与88%。基于这种分析,经济保护委员会命令参与合并的企业剥离资产。[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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