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透明度原则及其应用于反垄断市场界定

透明度原则及其应用于反垄断市场界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透明度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值得称道的法律原则,在许多法律领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加强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也是建立统一的国际反垄断秩序的需要。换一种说法,也可说是美、欧两个司法辖区的相关市场界定不够透明。增加具体案件透明度受许多因素制约。在实行司法主导实施机制的司法辖区,由于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较少,只限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处罚决定由司法机关作出,因而对执法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低。

透明度原则及其应用于反垄断市场界定

透明度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值得称道的法律原则,在许多法律领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能保障法治的科学合理、可预期、一致性和公平性。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活动,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活动都应向社会公开。这样做能够产生多种好处:它能使公司更好地理解限制竞争可能产生的风险;能使法律工作者以较大的确定性预测执法机构将如何分析特定市场;能促使执法机构基于精确的事实与正当的经济原则作出执法决定;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政策与制度,[44]进而有助于竞争文化的传播。

强调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非常重要。因为相关市场界定往往是反垄断分析的首要步骤,决定着反垄断分析的方向和结果。同时,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相关市场界定具有明显的结果导向性,主观随意性较大。有学者指出,在理论上与实践运用上,作为法律范畴的相关市场的影响越显著,与相关市场界定及其作为竞争法总体概念相关的缺陷就越清晰。如果目前的相关市场概念有部分走样甚或错误,那么,由于其在整个竞争法律制度中处于关键地位,任何此类错误将被传递甚至会扩大。[45]而披露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相关信息,加强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则可以采纳更多人的智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观随意性,预防或减少相关市场界定错误的发生。

加强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也是建立统一的国际反垄断秩序的需要。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不久,国际社会就曾试图制定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以制裁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制定统一国际竞争法的必要性更趋明显。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差异,各国竞争法律制度也有较大不同。以相关市场界定为例,目前虽然有近200个国家制定有反垄断法,但多数国家没有界定相关市场的先例,甚至没有发展出良好的市场界定方法,所以,对于跨国并购案件,相关市场究竟怎样界定,往往不可预期。这给跨国并购带来巨大成本。[46]通用电气并购霍尼维尔失败就是一例。该项合并获得了美国司法部的批准,却遭到了欧盟的封杀。原因之一,就是美、欧两个司法辖区所界定的相关市场不同,由此得出了不同的竞争影响结论。美国司法部认为该项合并影响了两个相关产品市场:①军用直升飞机发动机市场;②飞机发动机与辅助电子设备维护、维修和检查市场。在合并双方同意剥离霍尼维尔的直升飞机发动机业务、并引入一个新竞争者为霍尼维尔的某些型号的发动机提供维修服务的前提下,司法部批准了该项合并。欧委会将航空与电子设备作为竞争关注的重点,将产品市场分为航空引擎与相关产品、航空电子设备、非航空电子设备和引擎控制四个子市场,并将航空引擎与相关产品这一子市场再细分为三个子市场:大型商用喷气式飞机引擎、地区商用喷气式飞机引擎和公司喷气式飞机引擎。由于通用电气与霍尼维尔都是飞机引擎的主要生产厂商,欧委会认为该合并将增强通用电气在飞机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并最终导致在航空电子设备和非航空电子设备市场及发动机市场创造支配地位,并且从长期来看,没有其他的竞争者能够与合并后的企业竞争。为此,欧盟要求通用电气出售霍尼韦尔航天业务一半以上的资产,通用没有同意。在规划收购战略时,通用电气董事长韦尔奇满怀信心,认为不会遇到反垄断方面的难题,结果功败垂成。[47]有学者指出:“如果一个规制体制的市场界定与另一个规制体制的市场界定根本不同,那么在全球的合并控制中,就不可能有完全透明的和可预测的合并规制制度。”[48]欧美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是有许多共性的,但通用电气的并购申报仍然功亏一篑,这在某种程度上应归因于通用电气不了解两个司法辖区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定。换一种说法,也可说是美、欧两个司法辖区的相关市场界定不够透明。

所谓透明,指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标准、政策、指南、执法报告及最重要的执法决定依据。其中标准、政策、指南的公开透明属于一般政策层面的透明,而执法报告、执法决定的透明属于具体案件的公开透明。对于第一个层面的透明,绝大多数司法辖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容易做到的。而要把竞争法的透明度拓展到第二个层面,难度往往比较大,因而只有极少数司法辖区比较看重。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重点在第二个层面。

增加执法透明度有许多方法。直接公布执法决定当然是最好的方法,其他方法,如定期公报、论文、演说、各种各样的新闻发布会及维护良好的竞争执法机构的网站都会增强具体案件的透明度。增加具体案件透明度受许多因素制约。首先是执法资源的约束。增加执法透明度需要有专人负责案卷整理、文稿撰写、审核、发布等工作,这无疑增加了执法机构的工作负担。而任何一个执法机构的工作都受预算约束。在没有调整执法预算之前,透明度的增加会削弱其他可能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工作。其次是保守商业秘密义务规则的约束。绝大多数司法辖区的反垄断制度都规定,执法机构不得披露其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是一个义务性规定。为了对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需要企业提供一些对自身不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含有企业的战略规划、营销策略等保密信息。如果执法机构披露了这方面的信息,不仅使将来的调查工作寸步难行,而且可能因侵权而被提起诉讼。再次是创造先例不利于处理未来的案件。如果执法机构对不采取行动的案件发表意见 (不实施声明),那么没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合并诉讼中,被告不会使用这种声明来对抗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后是其他混合因素如证据限制、领导个人偏好等。同企业或公民个人相比,虽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获取证据方面有一定优势,但也并非无所不能。在有些案件中,执法机构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行为违法,但证人就是不愿意出庭作证。[49]

反垄断的透明度可能受法律实施体制的影响。在实行行政主导实施体制的司法辖区,为了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形成有效监督,可能要求较高的执法透明度。在实行司法主导实施机制的司法辖区,由于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较少,只限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处罚决定由司法机关作出,因而对执法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低。美国采用司法主导型执法体制,法律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是有限的,一般只有调查权和起诉权而无处罚权。处罚权一般由法院行使。经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会在起诉状或提交给法院的其他材料中对相关市场界定进行详细说明,如果不是和解结案,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的意见,不管是禁止交易的意见还是裁定交易不违法的意见,都会通过受诉法院向社会公布。不过,在实践层面,司法机关干预的反垄断案件并不多,反垄断执法特别是企业合并控制绝大多数都以和解方式结案,很少有案件提交给法院来审理,所以,反垄断执法事实上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领域。即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也常常是以同意令的形式和解结案。所以,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绝大多数垄断案件的案件及处理结果,社会公众不得而知。这为政治性寻租提供了空间和机会。美国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件,司法部在起诉ITT收购三个公司时屈于白宫的政治压力私下与ITT达成和解协议。(www.daowen.com)

为了防止这类政治性和解事件再次发生,美国国会在1974年制定了 《反垄断程序与惩罚法》 (又称 《特纳法》)。《特纳法》 要求计划实施的和解方案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与和解方案一起公布的,还有司法部的 “竞争影响” 声明。该声明描述合并审查的基本程序与其他信息,包括对政府所提和解方案的替代性方案的描述和评估。这种声明能为执法机构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及为什么它们相信特定的交易如果没有采取所建议的措施会违反反垄断提供洞见。自和解方案公布之日60日之内,公众可对其进行评论。公布日期结束时,这些评论和司法部对这些评论的回复也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这些材料的摘要必须在每日发行的报纸上公布2周以上。在收齐全部材料之后,地区法院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和解方案。如果地区法院法官不批准和解协议,参与交易的合并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不过 《特纳法》 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仍有缺陷。其根本性缺陷,“是它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因政治偏见或错误判断所导致的不作为[50]。《特纳法》 要求向公众公布的,是经过进一步调查与合并当事人达成和解决协议的案件,而在合并案件中,大量案件是无条件批准的或者经进一步调查并没采取执法行动的。在这些案件中,执法机构怎样界定相关市场完全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其次,即使是所公布的和解协议,也只是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已经达成的协议,对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可能真正涉及竞争问题的产品市场,不在要求公布的范围之内。所以,《特纳法》 远未满足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的要求。

1986年至1988年,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在收集、发布合并实施数据方面做出过重大努力。时任司法委员会主席皮特·罗迪洛 (Peter Rodino) 写信要求反垄断局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合并案件包括采取了执法行动的案件与没有采取执法行动而结案但进入调查程序的案件的各种数据。委员会收集了社会公众接触不到的重要信息,并在1988年以汇总的形式出版了1982年至1987年源于两个执法机构的合并统计资料。委员会还从反垄断局获得了某些交易的HHI数据。这些数据描述了相关市场,但没有说出参与交易的当事人的名字。可惜的是,由于1989年司法委员会领导更替,这项工作没有继续下去。不过,司法委员会的努力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这一努力的回应表明信息披露,包括确定相关市场、提供HHI数据是可行的。[51]

在各方要求下,近年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在增强反垄断执法包括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方面主动采取了一些行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工作比反垄断局做得更好一些。联邦贸易委员会试图对那些引发竞争问题但委员会未提出质疑也未进行和解而结案的合并案件采用更加透明的方法。对委员会分歧较大的案件或受到媒体关注的案件,委员会通常会发布书面说明。譬如,2002年10月,委员会发布了声明,决定 (3人赞成,2人反对) 对嘉年华游轮公司与皇家加勒比邮轮竞购P&O公主邮轮不提出质疑。声明既包括支持委员会决定的委员的意见,也包括反对委员会决定的委员的意见。这些声明涉及游轮合并中重要的实体法问题,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是首要问题:相关游轮市场是北美的游轮市场还是其他地理区域的游轮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游轮市场,还是其他形式的休闲度假市场?游轮提供的产品有差别还是实质上相似?通过这些声明,人们了解到,委员会一致同意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游轮市场而不是更宽的休闲度假市场。声明对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所依据的理由作出了比往常详细得多的解释,清晰地展示了委员会的分析框架。尽管此后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再审查游轮合并案件,但委员会的声明有助于人们了解联邦贸易委员会作出结束调查结论时采用的分析方法与理由,有助于企业权衡未来合并的风险。再如,对于两个研发治疗糖原累积病药物的企业健站与诺维信的合并,委员会内部也有较大的分歧。委员会主席莫里斯 (Muris) 对创新市场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合并不会实质上改变该领域中公司的创新激励,因此无须对该项合并提出质疑。但委员托马森 (Thompson) 认为,应当对该合并提出质疑,因为这是该创新市场唯一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并,该项合并将导致竞争激励的消失。委员会将这些分歧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布。通过将这些声明公开,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其在创新市场界定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南。如果没有这些声明,只有那些参与此案的律师才能了解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分析方法。[52]司法部反垄断局也在致力于公开那些它们没有采取制裁措施的垄断案件,并尽力说明理由。尽管如此,美国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总体上不如欧盟。

欧盟及欧盟的成员国,都非常重视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在英国,竞争委员会的决定往往是篇幅很长的、有精密分析的并且附有各种事实数据附录的公文,不管被调查的行为是否违反英国竞争法,委员会都会公布其决定。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会充分利用其网站提供其已经收到的正在等待审查的所有合并申请的最新数据。数据库包括参与合并交易的各方当事人的名字、可能涉及的相关产品市场以及与合并审查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最值得称道的是欧盟竞争法,由于透明度是约束欧委会行为的基本原则,因此,欧委会的合并条例必须体现透明度原则。欧委会也是根据透明度原则行事的。欧委会的网站清晰地列有合并审查的全部清单,披露了参与合并交易的公司所在的行业,报告了委员会对每个合并申请的处理方案。即使是委员会批准合并的非常简单的案件,委员会也要发表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合并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的性质 (联营、股份收购等)、相关产品市场与相关地理市场、参与合并交易的公司营业重叠度以及其他导致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指控的重要事实。在2002年其决定不对游船产业中的一起并购案进行质疑的解释意见中,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长达57页的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广泛的讨论、对经济分析的参考及并购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这份声明之所以这么长,部分应归因于在各个地理市场 (英国、德国和其他三个地中海国家) 对合并方案进行评估的需要。一个值得称道的办法是对产品市场是否应当限于旅游船舶 (或者放宽到其他度假选择) 的处理。该意见花了11页纸的篇幅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各种图表和由当事人或其经济顾问公司提供的其他数据。这一信息有助于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并为监督欧委会搭建了一个平台。[5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