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官偏好与市场界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法官偏好与市场界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其在某些案件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却因明显的结果导向性、不可确定性而饱受批评。譬如,在 “罗姆电缆公司案” 中,为了达到使美国铝公司对罗姆电缆公司的并购非法,并对美国铝公司的资产进行剥离的目的,道格拉斯法官通过扭曲的推理对相关市场进行了界定。我们无法详细描述法官偏好或者其所代表的利益在具体的反垄断案件中对相关市场界定所产生的影响。

法官偏好与市场界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在成为法官之前,波斯纳与兰德斯共同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司法行为是受那种将某人的个人偏好与价值观念强加于社会这种喜悦所激励的。[19]这表明,在审判活动中,法院并不是纯粹的裁判者,而是竞争者。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言,当今,高级法院不仅仅是实施规则,他们还根据自己的偏好制定规则以帮助竞争性利益。简言之,他们每天都在处理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裁判员。[20]

尽管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法官承认,服从政府的政治部门是明智之举,但“上诉工作的道德在最高法院从未得到认真遵守”[21]。19世纪末20世纪初,无序竞争和垄断成为困扰美国社会发展的阻力,政府的反垄断工作迫切需要最高法院的支持,然而,最高法院却成为政府管制无序垄断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立法的 “杀手”[22]。在1890年至1897年最早的13个认定违反 《谢尔曼法》的案件中,有12个是专门针对劳工组织的。有人将 《谢尔曼法》 早期的失败归罪于克利夫兰总统的司法部长理查德·奥尔尼 (Richard Olney),指责他对反垄断没有热情。其实奥尔尼早就预见到法院不会与政府合起伙来扩大 《谢尔曼法》 的适用范围,“结果证明他的预见是正确的”。[23]在深受斯宾塞达尔文思想影响的 “司法达尔文主义” 时代,最高法院固守 “经济自由” 和 “契约自由” 等宪法法律原则,“通过对联邦宪法和法律做宽泛或狭义的解释”[24],“限制联邦和州政府管制经济” 的权力,“事实上变成了一个保护 ‘强者’ (商业集团) 和压抑 ‘弱者’ (农民和雇工等) 的政府机构”。[25]对反垄断不感兴趣的法官或法院,自然不会去想相关市场界定这类令人头痛的问题。

如前所述,相关市场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末的 “哥伦比亚钢铁公司案”,其时民众主义思想在联邦法院系统占主导地位。民众主义法官重视反垄断的非经济目标。一如汉德法官所说:“我们一直在谈论禁止垄断的经济理由;但是,我们已经含蓄表达过,基于不管产业联合会产生什么经济结果,其不具有内在可欲性这一信念,禁止垄断还有其他非经济性的理由。”[26]民众主义血统在美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裁决政府提起的实施 《谢尔曼法》 第2条的关键案件中,民众主义法官包括汉德法官、怀赞斯基法官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力量也特别强大。相关市场界定的名案如 “杜邦玻璃纸案” “布朗鞋案” “格林耐尔案” 等都是在民众主义法官占统治地位这一期间作出的,迄今对反垄断分析仍有重要影响的子市场理论、“产品组合” 理论也都是在此期间提出来的。从此角度考察,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分析中的地位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等的确立,似乎与民众主义法官或者说民众主义思想存在某种较为密切的联系。(www.daowen.com)

道格拉斯是美国反垄断史上一位非常重要的人物。在近40年的最高法院法官生涯中,其对美国反垄断法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然而,其在某些案件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却因明显的结果导向性、不可确定性而饱受批评。譬如,在 “罗姆电缆公司案” 中,为了达到使美国铝公司对罗姆电缆公司的并购非法,并对美国铝公司的资产进行剥离的目的,道格拉斯法官通过扭曲的推理对相关市场进行了界定。该案中的美国铝公司与罗马电缆公司都生产导线,其中美国铝公司只生产铝线而不生产铜线,而罗马电缆公司既生产铝线又生产铜线。1958年,美国铝公司并购了罗马电缆公司的股份与资产,司法部认为该项并购非法,要求法院判决资产剥离。该案原告、被告一致同意将铝质祼线界定为一个独立的产品市场。为了达到使该项合并成为非法合并的目的,司法部要求法院认定铝质绝缘线也构成一个独立的产品市场,但地区法院认为,根据 “布朗鞋案” 提出的 “实用性标识” 判断,铝质绝缘线与铜质绝缘线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对此,最高法院也承认,铝质绝缘线与铜质绝缘线之间存在竞争,这种竞争足以证明铝质导线与铜质导线是一个产品市场。不过,道格拉斯法官认为,为了实现 《克莱顿法》 第7条的目的,应将绝缘铝线界定为独立的子市场。然后,他又不明不白地将铝质祼线与铝质绝缘线纳入同一相关市场,认为它们都具有导电功能。[27]这种推理逻辑,连作为原告的司法部也感到非常意外。显然,道格拉斯法官是在根据结果 (该项并购必须非法) 来反推相关市场,因为美国铝公司不生产铜线,将铜线纳入相关市场会削弱该项并购的市场集中水平,而将绝缘铝线与铝质裸线归入同一产品市场则可以提高该项并购的市场集中水平,从而可以达到使该项并购非法的目的。[28]道格拉斯法官这种前后不一致的结果导向型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其他案件中也存在。譬如,在 “格林耐尔公司案” 中,道格拉斯法官对产品市场的界定是以需要替代为依据的,但其对地理市场的界定却以供给替代为依据,这种前后不一致的方法被福泰斯法官形容为 “奇怪的红头发、有胡须、瘸腿、长着一只眼的分类 (strange red-haired,bearded,one-eyed man-with-a-limp classification)”[29]。有学者指出:“在道格拉斯法官的相关市场分析中,人们能发现的真正唯一一致之处,是他一定支持界定最小的合理市场,最好是能够证明预设的市场力并能因此证明违反反垄断法。”[30]而道格拉斯法官之所以赞成最小相关市场,与其 “大就是坏” 之经济哲学有关,与其贫困的童年生活及在金融机构的工作经历有关。他六岁丧父,大学时代靠打工维持生计,而后来在金融机构的学术研究工作及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 (1937年至1939年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任) 使他了解了公司内部人的操作与贪婪,强化了其对大企业的不信任。

我们无法详细描述法官偏好或者其所代表的利益在具体的反垄断案件中对相关市场界定所产生的影响。但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属性确实给法官根据自己的喜好界定相关市场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因为对于竞争规则的实施,联邦法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环境证据是否 “模糊不清” 或者诉讼请求 “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邦法官的 “直觉与偏好”。[31]对反垄断诉讼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法官既可以完全放任不管,把它作为一种纯粹的私人诉讼,也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全然不顾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原告、被告所界定的相关市场而独立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而相关市场界定的不确定性给富有理想和抱负的法官施展才华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在崇尚个人主义的美国,做“一个伟大法官而闻名于世甚至永垂不朽” 可能是每个法官至少是最高法院法官的 “雄心”,而 “作为一个法官的伟大影响不是通过对法律文本作沉闷的、常规性解释就能取得的”,所以,高级法院的法官特别善于合理化,“对于法官来说,将某人强烈的政治偏好说成是法律并非难事。”[32]也许出于此类原因,不同的地区法院、上下级法院对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所界定的相关市场并不一样。所以,有学者指出,除了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正之外,提名与美国总统具有共同竞争政策观的法官,可能是总统确保其任期届满之后,其反垄断偏好得以持续的有效方法之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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