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真正影响相关市场大小的可能是参与反垄断法实施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用以发现某一客观事实的工具,在反垄断诉讼中,其基本作用是作为一种证据而存在。美国反垄断的历史表明,相关市场界定并不是反垄断法实施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不过,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精细化发展,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与当事人的利益形成了一种紧密相联的关系。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相关市场界定不是一个纯粹的、价值中立的技术问题。虽然与相关市场界定有关的指南几乎都出自反垄断执法机构之手,但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并不是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才使用相关市场这一工具,提起私人诉讼的原告、法官、专家证人都可能需要求助相关市场,由此引发了一些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当事人、法官、专家证人界定相关市场所考虑的因素、所使用的方法及所遵守的法律原则是否一致?除物理属性、价格、用途、独特的生产设施、特定的客户、特定的价格、专门的卖主、买主偏好、贸易壁垒等因素之外,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宽严度、主审法官的价值理念、经济学理论等与商品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因素是否会影响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指导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原则?是否存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这是本章准备探讨的问题。

虽然人们反复强调说,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大企业,但事实上反垄断法所反对的毫无疑问大多属于做得非常成功的大企业或企图做大的企业,行将破产的企业一般不会引起反垄断法的关注,其理由可能较为简单,因为人们既不喜欢妄自尊大,更不喜欢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不过,作为人们用以描述某一事物属性的概念,“大” 或 “小” 是相对的。虽然人们所描述的对象是客观的,但描述的结果却可能是主观的。相关市场的大小,并无特定的判断标准,也无确定的考虑因素。故真正影响相关市场大小的可能是参与反垄断法实施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告所界定的相关市场都比较小,而被告所界定的相关市场都要大,因为相关市场越小,被告的市场份额就越大,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可能性就越大。美国的 “杜邦玻璃纸案” “布朗鞋案” “格林耐尔案”,欧盟的 “联合商标案” “米其林轮胎案”,日本的 “东宝斯巴露案” 等都具有这一明显特点。在反垄断诉讼的当事人都是私人当事人即纯粹私人反垄断诉讼之情况下,双方如何界定符合己方利益的相关市场是不可指责的,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在由公共机构实施反垄断法或在法院裁决垄断案件的情况下,市场界定的主观性就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毫无疑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某些情形下司法机关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行事。问题是,公共利益乃不确定之概念,其主体和内容有许多层面和维度。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有自由、民主、公平、效率等诸多层面,它们代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因而有时是矛盾和冲突的。譬如,自由与效率是大企业所偏爱的,而民主与公平则更受中小企业、消费者的欢迎。所以,虽然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都会声称它们是基于公共利益行事,但事实上此时它们已经不可避免地卷入利益纷争的漩涡,成为某一 (些) 利益集团的代言人。(www.daowen.com)

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用以发现某一客观事实的工具,在反垄断诉讼中,其基本作用是作为一种证据而存在。美国反垄断的历史表明,相关市场界定并不是反垄断法实施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许多垄断案件包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 “阿尔科案” 都是在没有相关市场概念的情形下处理的。所以,从相关市场这一概念产生的背景考察,相关市场界定只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并不直接触及当事人的利益。不过,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精细化发展,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与当事人的利益形成了一种紧密相联的关系。由于相关市场界定具有中间 (产品) 属性 (它本身需要大量证据的支持),且缺乏稳定、一致、可靠的标准,因此,在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很有可能根据特定的利益需要反推相关市场,即结果导向型相关市场界定。这种简单的、粗暴的、将手段作为目的的法律实施方式会严重损害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必须在制度层面加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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