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滥用案件中的应用成果

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滥用案件中的应用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欧盟将关键设施理论扩展适用至知识产权领域,其代表性案件是“迈吉尔案”[78]。被告RTE和ITP不服,先后上诉至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均遭驳回。继 “迈吉尔案” 之后,欧洲法院继续在 “IMS案”[79]中将关键设施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并进一步明确了该理论的适用条件。在该案中,欧盟法院承认了 “迈吉尔案” 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即在特殊情况下,知识产权人负有许可竞争者使用其专利的义务。

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滥用案件中的应用成果

如前所述,早期的关键设施理论主要适用于有形设施案件,但到了20世纪80、90年代,关键设施理论开始适用于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领域,下文将要介绍的 “时尚肥皂剧公司诉网络出版公司案” (以下简称 “时尚肥皂剧案”)、[76]电视通信网络公司诉特纳网络电视公司案” (以下简称 “特纳网络电视公司案”)[77]都属于关键设施案件。这种扩展的原因,一是新经济的发展,新经济具有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垄断权,尽管这种权利不能当然地被视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具有支配地位,但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可复制。知识产权的这些特征符合关键设施的一般构成要件。

1995年,欧盟将关键设施理论扩展适用至知识产权领域,其代表性案件是“迈吉尔案”[78]。该案因爱尔兰广播电视台 (RTE)、英国广播电视台 (BBC)和独立电视出版公司 (ITP) 三个机构拒绝将其电视节目预告表许可给迈吉尔电视指南公司出版而起。尽管三个组织在各种场合声称,它们对其节目表享有版权。但欧委会认为,依据 《欧盟条约》 第82条,该项拒绝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它阻止了一种新产品即综合性节目收视指南的进入,该新产品有着巨大的消费者需求。欧委会拒绝了该行为因受版权保护而具有正当性的辩护理由,责令三个组织停止滥用行为,在收取合理费用的条件下,允许第三人按要求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刊登其节目预告表。欧委会认定电视公司的行为系利用其支配地位来阻止新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为自己保留指南周刊的派生市场。被告RTE和ITP不服,先后上诉至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均遭驳回。(www.daowen.com)

继 “迈吉尔案” 之后,欧洲法院继续在 “IMS案”[79]中将关键设施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并进一步明确了该理论的适用条件。该案中,IMS公司开发了一种跟踪医药产品销售专利系统,根据系统提供的信息,IMS可以将原始数据转换为有价值的销售信息出售给医药供应商。IMS由此创设了一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分析系统,并事实上成为衡量药品销售的行业标准。而当竞争者开始对其系统产生依赖时,IMS起诉它们侵犯了自己的版权。IMS的竞争者认为,虽然该系统受到版权保护,但是由于该系统已经成为行业标准,对于这些公司而言是在市场中竞争的 “必要” 产品。如果无法获得该系统,它们将被迫退出市场,这对市场竞争不利。在该案中,欧盟法院承认了 “迈吉尔案” 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即在特殊情况下,知识产权人负有许可竞争者使用其专利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与 “迈吉尔案” 有重要区别,那就是在 “迈吉尔案” 中,知识产权所有人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下游产品,而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是在同一市场中的竞争者。因此,可以认为相对于 “迈吉尔案”,欧盟将要求强制共享的权利进行了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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