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 指出,受技术许可协议影响的竞争市场有三个方面: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创新市场。另外,从四个司法辖区颁布的反垄断指南可以看出,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创新市场的界分并不是非此即彼,有时它们具有重叠性。正是这种重叠性,增加了知识产权许可领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由于技术市场、创新市场是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中独有的现象,下文对技术市场、创新市场的实践作一简要考察。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继美国1995年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 之后,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布了 《反垄断法下的专利技术秘密许可协议指南》,加拿大竞争局于2000年颁布了 《知识产权实施指南》,欧盟于2004年颁布了 《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罗马条约第81条的通告》。这些指南或通告就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界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相关市场作了解释和说明。

美国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 指出,受技术许可协议影响的竞争市场有三个方面: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创新市场。商品市场指使用知识产权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上游产品。界定受许可协议影响的商品市场一般适用横向合并指南所规定的方法。“技术市场由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及其密切替代品,即密切到足以限制被许可的知识产权行使市场力的替代品组成。当知识产权与使用它的产品分开销售时,执法机构可以依赖技术市场来分析许可协议的竞争影响。” 在数据许可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将根据假想垄断者测试方法对相关技术市场进行界定;在数据不可得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将通过确定买主以与其使用被许可的技术可比的成本购买的替代技术和商品来界定相关市场。“创新市场由指向特定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研发及该研发的密切替代品组成。密切替代品是显著限制与该研发与关的市场力行使的研发努力、技术与商品。” “只有在进行研发的能力能够和特定的财产或具体公司的特征相关时,执法机构才界定创新市场。”[60]

欧盟 《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罗马条约第81条的通告》 对技术许可领域市场界定的特殊性作了专门说明。该指南指出,“要评价许可协议对竞争的影响,可能需要界定相关货物和服务市场 (产品市场) 以及技术市场”;“相关产品市场包括,由于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用途,购买者认为可以与结合了许可技术的合同产品相互换或相替代的产品。” “技术市场由许可技术及其替代技术 (即由于技术的特性、使用费及其用途,在被许可人看来可以与许可技术相互换或相替代的其他技术) 构成”;“界定技术市场的方法,遵循界定产品市场相同的原则。以许可人所转让的技术作为出发点,人们需要考察,当相对价格(即使用费) 小幅但持久地上涨时,被许可人可能选择哪些其他技术。另一种做法是,看看市场上有哪些产品结合了该被许可技术。” “有些许可协议可能会影响创新市场。但在分析这种影响时,委员会一般将只限于考察在现存的产品和技术市场内协议对竞争的影响。……但在少数案件中,同时界定创新市场可能是有用且必要的。如果协议影响了旨在开发新产品的创新,并且在早期阶段就可以把那些从事研究与开发的力量识别出来,那就尤其需要界定创新市场。”[61]除技术转让协议通告之外,2011年的 《横向合作协议指南》 也有技术市场、创新市场界定方面的内容,第四章第一节对此已作过相关介绍。

加拿大 《知识产权实施指南》 指出,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或行为,执法机构可能根据以下因素来界定相关市场:“构成知识产权的无形的知识或技术秘密,基于知识产权的工艺流程,源于知识产权或整合了知识产权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当知识产权可以同其他技术或使用知识或技术秘密的产品分离时,以无形的知识或技术秘密为核心界定相关市场是重要的。” “执法机构不会仅仅基于研发活动或创新努力来界定市场。执法机构通常重视价格或产出影响。旨在直接减少受审查的企业的创新努力或限制、阻止其他人的创新努力的行为是反竞争的。恰当的相关市场界定具体取决于知识或技术秘密、工艺流程或创新努力指向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62](www.daowen.com)

日本 《反垄断法下的专利与技术秘密许可协议指南》 对专利与技术秘密许可领域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了说明,指出 “界定相关技术交易市场的方法与界定产品市场或服务市场的方法没有什么不同”;“产品市场考虑界定为每一种专利产品,并且包括那些与此专利产品具有类似功能与用途的产品。由于有些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限制可能对专利或技术秘密组件或原材料市场或使用这种专利产品制造的产品的竞争产生影响,所以,使用这种专利产品的组件或原材料市场,或使用这种专利产品的产品市场,有时也需要界定。” “技术市场可能被界定为每个相关的被许可专利或技术秘密,并且包括那些具有相似功能或用途的技术。”[63]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技术许可领域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做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除了传统的产品市场之外,技术许可领域中的竞争影响分析都包括了技术市场,而且各司法辖区采用的界定技术市场的方法与界定产品市场的方法基本上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欧盟的执法机构有时需要对创新市场进行界定,而加拿大、日本的执法机构不会单独界定相关创新市场,而只是将创新作为竞争影响分析的一个方面。另外,从四个司法辖区颁布的反垄断指南可以看出,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创新市场的界分并不是非此即彼,有时它们具有重叠性。譬如,技术市场不仅包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技术”,而且包括可替代商品及未来的技术。正是这种重叠性,增加了知识产权许可领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由于技术市场、创新市场是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中独有的现象,下文对技术市场、创新市场的实践作一简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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