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提出,关键设施案件应采用传统的垄断案件分析法,首先要评估被告的市场力,即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这种观点得到了部分法院的采纳。但实践中的做法,往往是将关键设施本身界定为相关市场,即根据 “由将原告排除在外的设施是否应当被认定为 ‘关键设施’ 来评估” 被告的市场支配力。[23]关于将关键设施本身界定为相关市场的理由,霍温坎普作出了如下解释:“由于垄断化是利用市场力的违法行为,因而正确界定的关键设施必须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或某个相关市场的重大部分;或者,它必须构成一种 ‘瓶颈’,从而能在某个正确界定的相关市场上运用市场力。这一观点好像是没有争议的,尽管并非所有法院均要求关键设施构成相关市场。但如果该设施并不构成或控制着某个相关市场,则可以找到竞争性的替代品,那么该设施就很难说是关键的了。”[24]这种解释非常有道理,所以,有些法院就用决定设施是否属于关键设施这一方法代替相关市场界定。[25]“沃兹勘探开采公司案”[26]“希可特案” 等属于这方面的案例。
“沃兹勘探开采公司案” 与 “丹佛公司诉壳牌公司案” 的案情差不多。该案被告在埃坡岭气田有很多大型气井,而原告只有几口小气井。原告想租用被告的管道输气,但遭被告拒绝。诉讼中,被告与原告在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埃坡岭气田是否构成相关地理市场等问题上有很大分歧。初审法院认为,埃坡岭气田不构成相关地理市场,因为从 “垄断” 的定义判断,被告没有控制该地区燃气价格或排除该地区燃气竞争的力量,被告所管控的全部资源源于发现埃坡岭气田这一历史事件。但上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埃坡岭气田是气源而不是市场因而不可能构成相关市场的观点没有认识到相关市场只是一个用于评估竞争力量的 “简便用语” (shorthand phrase)。“原告没有指控被告在天然气销售方面拥有或试图拥有市场支配力。相反,他们声称被告在埃坡岭气田天然气的开采方面有市场支配力。在天然气产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相邻土地的所有人常常从同一个气田开采天然气。所以,如果一个生产者能够禁止他人开采天然气,那么他就能延长气田的寿命并能增加自己未来的产出。” 所以,埃坡岭气田构成相关市场,“这一相关市场界定的竞争区域小,或者对最终销售地的公众所产生的影响小,都无关紧要”。[27](www.daowen.com)
“希可特案” 也基本上是根据被排斥的设施来界定相关市场的。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根据 《谢尔曼法》 提出的诉讼,排斥竞争的危险必须 “根据受影响的市场” 进行评估,即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在初审过程中,双方对相关产品市场并无争议,但双方提出的相关地理市场的宽窄维度差距却很大。希可特认为是华盛顿大都市区,而红人队却认为是整个美国,初审法院支持了红人队的观点,理由是,职业橄榄球特许权的竞争具有全国性。上诉法院认为,这种界定在法律上明显错误。因为,本案中,希可特想要进入的是华盛顿职业橄榄球市场,使用RFK体育馆是其获得特许权、进入华盛顿职业橄榄球市场的前提条件,而红人队通过拒绝其使用RFK体育馆阻止他进入该市场。希可特没有指控红人队阻止它进入 “全国橄榄球特许权市场”,因为它可以进入其他市场。非常明显,相关地理市场是华盛顿大都市区,希可特想通过自己获得许可来竞争华盛顿大都市区这部分客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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