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对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界定的不同要求进行了分析,本章拟对一些发生于特殊领域中的垄断案件的市场界定进行探讨。从欧、美的实践来看,自然垄断行业与知识产权滥用案件有时也无须界定相关市场或更准确地说无须精确界定相关市场,因为自然垄断行业与知识产权都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性源于规模经济效应,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譬如,燃气公司铺设管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注入更多的燃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 “沉淀成本”,即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期内收回,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由于这种垄断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被称为 “自然垄断”。知识产权的垄断源于人们对创新的追求。创新是一种智力活动,从事创新活动的人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更需要投入大量的脑力劳动,而这种脑力活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其最终成果很容易被他人复制,所以,尽管任何技术创新、任何类型的作品都包含了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但为了保护人们创新的积极性,法律赋予了此类创新活动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使投资者或创作人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由于这种垄断权源于法律的规定,所以被称为 “法定垄断”。
无论是自然垄断,还是法定垄断,它们本身都不是反垄断法直接规制的对象,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经营者滥用自然垄断或法定垄断的行为。根据一般规则,对滥用行为进行规制,首先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以确定涉案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有支配地位。由于自然垄断行业与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垄断性,所以各司法辖区的反垄断实践并没有机械地遵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一般规则,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有些案件中淡化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也就是说,自然垄断行业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有某些例外的规则。下文分两节对此作简要论述。(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