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件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在欧盟,不管企业采用什么方式与策略,仅仅获得支配地位本身不会挨罚,只有那些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才可能招致反垄断法上的责任。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违反第102条的前提条件,所以,在欧盟,市场力滥用案件是必须界定相关市场的。前文说过,美国规制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条文主要是 《谢尔曼法》 第2条。而晚近违反 《谢尔曼法》 第2条的案件,不管其违法行为属于哪种类型,一般都需要进行精确的市场界定。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件

市场力滥用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是欧盟竞争法中的术语,其对应的法律条款是 《欧盟条约》 第102条。美国法一般不使用市场力滥用或支配地位滥用概念,相对应的概念是 “垄断” (monopolize)、“试图垄断” (attempt to monopolize)或 “合谋垄断” (combine or conspire……to monopolize),对应的法律条款是《谢尔曼法》 的第2条。《欧盟条约》 第102条与 《谢尔曼法》 第2条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两者之间的共性在于,都禁止影响市场的单边行为。区别在于,欧盟竞争法不禁止试图垄断,即使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企业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损害竞争的意图,这种行为也不一定违反第102条。所以,在欧盟,不管企业采用什么方式与策略,仅仅获得支配地位本身不会挨罚,只有那些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才可能招致反垄断法上的责任。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违反第102条的前提条件,所以,在欧盟,市场力滥用案件是必须界定相关市场的。

美国的情况比较复杂。前文说过,美国规制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条文主要是 《谢尔曼法》 第2条。《谢尔曼法》 第2条所禁止的行为包括垄断、试图垄断与合谋垄断等三种类型。在违法构成要件方面,这三种行为是有区别的。垄断行为一般是已经具有市场力的企业所实施的排他性行为,与 《欧盟条约》 第102条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相当。这种违法行为以涉案企业具有市场力为前提条件。而试图垄断与合谋垄断一般是指不具有市场力的企业所实施的排他性行为。从立法语意考察,此类违法行为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是主观要件,即行为人的意图,而市场力因素的重要性并不那么明显。而且由于 《谢尔曼法》 第2条并没有明说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哪些行为属于试图垄断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合谋垄断行为,这使得 《谢尔曼法》 第2条的使用变得非常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采用的司法标准也因时、因地而异。总体来说,早期违反 《谢尔曼法》 第2条的案件,不管其违法行为属于哪种类型,一般都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市场界定。而晚近违反 《谢尔曼法》 第2条的案件,不管其违法行为属于哪种类型,一般都需要进行精确的市场界定。不过,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和功能有明显差别。(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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