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司法经验揭示:政治性联合抵制免于反垄断法规制

美国司法经验揭示:政治性联合抵制免于反垄断法规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美国的司法经验来看,政治性联合抵制不受反垄断法规制,非政治性联合抵制即经济性联合抵制才受反垄断规制。密苏里州认为这种联合抵制构成对贸易的非法限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出于政治动机的联合抵制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判决。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一为依据,按照政治动机标准,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扩展至联合抵制,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美国司法经验揭示:政治性联合抵制免于反垄断法规制

联合抵制又叫集体抵制或联合拒绝交易,属于横向限制的一种,其外延非常宽泛。联合抵制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是,联合抵制通常夹带物质或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中间受害人就范。联合抵制有政治性联合抵制和非政治性联合抵制、横向联合抵制和纵向联合抵制之分,不同类型的联合抵制适用不同的反垄断分析模式,因而对市场界定的要求也不一样。从美国的司法经验来看,政治性联合抵制不受反垄断法规制,非政治性联合抵制即经济性联合抵制才受反垄断规制。经济性联合抵制又可分为横向联合抵制与纵向联合抵制。由于横向联合抵制几乎总是损害竞争,因而一般适用 “本身违法”,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纵向联合抵制虽然也有可能对竞争造成损害,但也有可能产生效率,因而一般适用 “合理规则” 分析,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

政治性联合抵制豁免适用反垄断法是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 “全国妇女组织案”[2]与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案”[3]中确立的。在 “全国妇女组织案” 中,为了迫使密苏里州批准 《平等权利法案》,全国妇女组织联合抵制密苏里州。密苏里州认为这种联合抵制构成对贸易的非法限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出于政治动机的联合抵制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判决。最高法院在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案” 中认可 “全国妇女组织案” 的判决意见。1966年3月,部分黑人公民向密西西比吉布森港公共事务官提交了一份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制定的 “种族平等要求” 请求表,因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投票对当地的白人商人进行联合抵制。1969年10月,很多受联合抵制影响的企业在州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诉讼与禁令救济要求。初审法院根据侵权法、密西西比州关于联合抵制的次级立法、州反垄断法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承担责任。除保留侵权诉讼部分的判决之外,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全部判决。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一为依据,按照政治动机标准,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扩展至联合抵制,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不承担任何责任。政治性联合抵制豁免的成文法依据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条款,其在判例法上的依据是罗尔-偑林顿原则。罗尔-偑林顿原则由最高法院确立,旨在豁免那种被称为政治性请愿行为的反垄断责任,以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4]但由于政治性请愿行为难以确定,常常夹杂着经济利益,因而容易被某些组织滥用,因此,有学者提出,将政治性联合抵制完全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是欠妥当的,由于政治性联合抵制常常夹杂着经济利益并对经济有损害,所以建议所有的联合抵制都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但对政治性联合抵制可以适用 “合理规则” 分析,并且重点要对市场力进行分析。“这既可以保护经济性竞争,又可以为政治权力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5]但到目前为止,这一观点尚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经济性联合抵制,早在1941年,最高法院就在 “美国时装原创协会案”[6]中判决一个由服装设计师、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企业达成的不向那些从它们的竞争对手那里购进服装的零售企业销售服装的协议非法。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一个听起来非常充足的理由,即遭受联合抵制的竞争者所销售的服装盗用了美国时装原创者协会的时装设计,他们拒绝向盗版者销售服装是有正当理由的。但最高法院认为,反对未经授权的盗版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通过联合抵制反对未经授权的盗版行为是一种价格固定形式,是非法的。横向联合抵制适用 “本身违法” 首先在 “克罗斯案”[7]中明确。一家圣弗兰西斯科工具店指称被告百货连锁店运用其购买力阻止十家全国性工具制造商及其经销商向原告销售工具。被告辩称 《谢尔曼法》 是为了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其行为对工具零售市场的竞争没有明显影响,不会损害公共利益。最高法院认为:“集体联合抵制,或一部分经营者拒绝与另一部分经营者交易,一直在被禁止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它们在特定情形下的合理性,或者因为不能证明它们固定或管制价格、瓜分或限制产量、降低商品质量而免除它们反垄断法上的责任。即使在低价经营或暂时刺激竞争的时候,也予以禁止。”[8]

“克罗斯案” 是最高法院作出的高水准的联合抵制 “本身违法” 案件,除此之外,“通用汽车案”[9]也是联合抵制 “本身违法” 的经典例子。洛杉矶一些通用汽车经销商向通用汽车高管举报本地其他经销商向折扣店销售汽车,这些折扣店在举报者所在销售区域销售同型号汽车的价格比举报者的售价低。通用汽车禁止经销商向折扣店销售汽车,并且建立了保障机制,确保汽车经销商遵守不与折扣店交易的承诺。折扣店也因此不能再在洛杉矶地区销售通用汽车。法院宣称通用的计划 “本身违法”。法院没有对任何被告的市场力进行分析,在认定这一集体抵制协议影响价格之后,直接宣布 “本身违法”。

横向联合抵制 “本身违法” 规则也曾有过波动,在 “西北文具批发公司诉太平洋文印公司案”[10]中,最高法院对联合抵制没有直接适用 “本身违法”,而对 “本身违法” 规则施加了限制。西北文具公司是一个从事文具批发的合作社,其会员由太平洋西北岸各州的办公设备零售商组成。非会员零售商也可从批发公司购进办公用品,价格与会员价格一样。不过,因西北文具批发公司每年会按购销比例向其会员返利,所以,会员的购货价实质上比非会员价要低。太平洋文印公司既从事零售业务也从事批发业务,于1958年成为西北文具批发公司的会员。1974年,西北文具公司修改了其章程,禁止其会员同时经营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祖父条款保留了太平洋文印公司的会员资格。1977年,太平洋文印公司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但没有通知西北文具批发公司,因此违反了西北文具批发公司的章程。1978年,西北文具批发公司在未进行听证、未通知太平洋印务公司的情况下开除了太平洋印务公司的会员资格。太平洋印务公司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起诉,声称西北文具批发公司未经任何程序就开除其会员资格构成联合抵制,属于 《谢尔曼法》 第1条所禁止的 “本身违法” 行为。地区法院拒绝适用 “本身违法” 规则。在根据 “合理规则” 进行分析、审理后,地区法院认为西北文具批发公司的行为没有产生反竞争影响。(www.daowen.com)

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西北文具批发公司没有对太平洋印务公司提供任何程序性保护就开除其会员资格,构成 “本身违法” 的联合抵制。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程序性保护不是反垄断分析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如果被诉的开除会员资格的行为构成 “本身违法”,则即使被告提供了程序性保护,也不能使它合法。取消合作社的会员资格并不必然意味着有反竞争意图,进而加大反竞争的可能性。除非 “能够证明合作社拥有市场力或拥有通往有效竞争非常关键的专门通道”,否则取消会员资格实质上总是可能具有反竞争影响这一结论是不成立的。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此类证据,故上诉法院适用“本身违法” 是错误的。[11]“西北文具公司案” 创立了横向联合抵制 “本身违法” 的市场力标准,被认为是联合抵制不适用 “本身违法” 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根据该案的判决意见,在横向联合抵制案件中,原告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因为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横向联合抵制只有在被告有市场力,或控制着关键设施的情况下才构成 “本身违法”。

1990年,最高法院在 “高级法院律师协会案”[12]中再次判决联合抵制适用 “本身违法”。哥伦比亚高级法院律师协会拒绝为贫困的刑事案件被告进行辩护,除非哥伦比亚政府提高律师费用。最高法院谴责了上诉法院关于 “本身违法” 仅仅为了监管便利和效率才适用的主张,认为 “本身违法” 反映对根据其性质所禁止的行为具有影响竞争的实质可能性的长期判断。最高法院否定了关于联合抵制的非法性要以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力为构成要件的观点。

1998年,最高法院又处理了一个联合抵制案件——“NYNEX案”[13]。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反复强调,竞争者之间通过横向协议达成的联合抵制适用“本身违法”,而纵向联合抵制则适用 “合理规则” 分析。由此可以看出,横向联合抵制本身具有反竞争性,至少具有不公平竞争的性质,故应适用 “本身违法” 分析,这是美国法院长期以来坚持的观点。[14]不过,联合抵制案件比较复杂,在确定是否需要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要先对联合抵制进行分类,即涉案抵制行为是属于政治性联合抵制还是经济性联合抵制,是横向联合抵制,还是纵向联合抵制。这种区分在实践层面往往要求助于相关市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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