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援助,指以国家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补助、低息贷款、减免所得税或公司税、资本注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能源、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出租土地或财产、有利于可确定的终端用户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将国家援助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并不具有普遍性,只有欧盟、俄罗斯等少数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法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中欧盟的规定最早,也最完善。《欧盟条约》 第107条规定:“除非本条约有相反规定,由成员国提供的或通过任何形式的国家资源提供的,以优待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的生产而扭曲竞争或存在扭曲竞争威胁的任何国家援助,当其对成员国间的贸易造成不良影响时,将被认为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 欧盟之所以要对国家援助进行规制,是因为国家援助会扭曲竞争并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影响。国家援助不仅使其他成员国的企业因国家援助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同一成员国的其他企业也会因国家援助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在欧盟竞争法中,国家援助本身就被视为具有反竞争性。[91]除欧盟之外,俄罗斯反垄断法也将国家援助纳入了其规制范围。根据 《保护竞争法》 (2006年) 第五章的规定,国家或地方自治机构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基础科学研究、发展文化和保护遗产等目标可以实施国家援助政策,但事先须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批。如果事先没有报批,则该项国家援助可经司法机关裁定或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无效。[92]
从立法层面来看,对国家援助进行反垄断审查,并不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但国家援助种类多,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复杂。所以,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援助譬如地区性国家援助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往往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譬如根据欧盟 《2007~2013年地区性国家援助指南》 (the Guideline of National Regional Aid for 2007~2013) 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的规定,欧委会在处理地区性国家援助案中,往往要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进行界定。[93]根据该指南的规定,如果对某一投资计划实际给予的国家援助超过了最高限额的75%并且受益人的市场份额超过了25%,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显然,在启动正式的反垄断调查之前,为了确定受益人的市场份额是否超过了25%,必须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此外,该指南还规定,即使达到了正式调查的条件,如果援助的受益人创造了一个新的产品市场,则可免予调查,这种情况也需要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欧委会之所以在地区性国家援助设置了市场份额标准,是因为他们担心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给予“意外之财” 是有问题的,它维持了特定市场无效率的市场结构,对成员国的竞争政策产生不良影响。[94](www.daowen.com)
相关市场界定不仅是启动国家援助反垄断调查的先决条件,也是决定国家援助是否扭曲竞争的重要工具。不过,尽管在国家援助审查中,界定相关市场所运用的基本原理与方法与其他领域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实践中,国家援助领域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更复杂。因为在国家援助领域,受国家援助影响的市场更多,并且国家援助领域中受影响的市场比其他竞争政策领域中受影响的市场譬如合并控制中受影响的市场更广。国家援助领域中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之一,是追踪国家援助的跨市场影响,它必须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等投入市场及各种下游市场,所以,国家援助领域有更多、更宽的市场需要分析。同时,与其他竞争领域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不同,国家援助领域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重点考虑供给层面的问题,因为国家援助产生的直接影响是生产设施而不是消费者需求。由于受资助的生产设备能够提供或潜在能够提供若干下游市场,这会派生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由于国家援助领域中的市场界定存在这些内在的不完善之处,有学者建议欧委会淡化国家援助领域中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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