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地方保护主义构成本身违法及反垄断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地方保护主义构成本身违法及反垄断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先例,地方保护主义构成 “本身违法”。[79]两年后,最高法院在 “刘易斯诉投资管理公司案” 中重申了地方保护主义构成 “本身违法” 的规则。长期以来,法庭认为,“受州立法保护主义影响的直接的经济保护主义,构成事实上的 ‘本身违法’”。判定地方保护主义的方法有两种:平衡测试法与歧视审查法。欧盟对成员国保护主义行为的规制也以是否构成歧视为判断标准。

地方保护主义构成本身违法及反垄断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地方保护主义” 一词并无权威定义,简言之,即负有建立、促进统一市场法定义务的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采取歧视性手段,妨碍商品、货币、人员自由流动的行为。这里的 “地方保护主义” 特指美国的州、欧盟的成员国、俄罗斯联邦的州实施的限制州际间或成员国间贸易的行为,如果行为后果局限在州或成员国内,则这种限制一般不称为地方保护主义,而属于其他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先例,地方保护主义构成 “本身违法”。此观点最早产生于 “费城诉新泽西案”。由于垃圾大量增加威胁到新泽西州的环境质量,为了保障新泽西州公众的健康与安全,1973年,新泽西州通过立法禁止外州的垃圾进入本州处理。受该法影响的垃圾处理企业及与这些企业签订了垃圾处理协议的其他州的几个城市向法院提出诉讼。新泽西州以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州环境与公众健康为由提出抗辩,但最高法院认为,法律的终极立法目的与本案所要裁决的宪法问题无关;新泽西州有权保护其居民的腰包及他们的环境,并且可以通过减缓废物流入新泽西州剩余空地的速度来实现这些目的,但不管新泽西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它不可以通过歧视外州商品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本院的意见经过多年发展,反映了对经济孤立主义与经济保护主义的警觉,“如果州立法产生了明显的经济保护主义,那么它就构成 ‘本身违法’”。[79]

两年后,最高法院在 “刘易斯投资管理公司案” 中重申了地方保护主义构成 “本身违法” 的规则。该案中的纽约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纽约公司,经联邦储备系统监管委员会批准在佛罗里达州向自然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但佛罗里达州金融界坚决反对该公司在本州的投资计划。佛罗里达州银行家协会、棕榄海岸县银行家协会等向联邦储备系统监管委员会递交了反对纽约银行家信托投资公司在佛罗里达州设立企业的建议。不仅如此,它们还说服州立法机构采取措施阻止外来金融机构进入。1972年11月,州立法机关召开专门会议,修正相关法令,旨在禁止外州银行控股公司在佛罗里达州向任何顾客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该修正案于同年生效。最高法院指出,在不与联邦立法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州政府保有规制与 “合法地方利益” 有关的事项的权力。然而,即使在保护地方利益的规制中,州也必须以一种与 “在州与州的贸易中不能使自己处于经济孤立地位的最终原则” 相一致的方式行事。不管地方利益多么重要,州也不能通过歧视他州的商业来实现其利益追求。长期以来,法庭认为,“受州立法保护主义影响的直接的经济保护主义,构成事实上的 ‘本身违法’”。[80]

美国法院之所以认为地方保护主义构成 “本身违法”,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背离联邦精神,与政治联盟理念不一致,因而在观念上是不可接受的;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在本质上具有敌对性,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憎恨、报复等恶性循环,最终损害联盟本身的政治活力;第三,地方保护主义效率不高,因为其将业务从低成本的外地生产商转移给了高成本的本地生产商。[81]

根据相关司法判例考察,在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规制时,无须对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只要法院认定政府机构的行为构成地方保护主义,则这种行为就是非法的。所以,地方保护主义的规制重点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判定。(www.daowen.com)

判定地方保护主义的方法有两种:平衡测试法与歧视审查法。平衡测试就是对限制竞争的法令所产生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与平衡。如果一个法令对本州带来的好处大于其对州际商业所造成的负担,那么,该法令就是有效的。如果其施加于州际贸易上的负担与设定的地方利益相比明显过分,则是无效的。平衡测试法涉及复杂的经济分析,虽然无需界定相关市场,但这种方法过于灵活,不能为下级法院提供足够清晰的指南,因而很少被人使用。实践中用得较多的方法是歧视审查法,即审查法令是否对州际商业构成歧视,如果对州际商业构成了歧视,哪怕这种歧视非常轻微,该法令也构成违法。所谓 “歧视”,指 “对州内与州外的经济利益进行不同对待,使前者受益后者受损”[82]。由于歧视明确涉及州内与州外两个空间,且歧视的内容只限于经济方面,所以,歧视审查法容易为下级法院掌握和运用。

欧盟对成员国保护主义行为的规制也以是否构成歧视为判断标准。《欧盟条约》 禁止以国籍为由进行任何歧视,其第34条规定:“成员国间对进口施加数量限制或一切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均应予以禁止” “成员国间对出口施加数量限制或一切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均应予以禁止”;第37条规定:“成员国应调整具有商业性质的国家垄断企业,以确保成员国国民间在商品的供应和营销货物的条件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较少用反垄断法来规制。美国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规制适用的是比 《谢尔曼法》 《克莱顿法》 等位阶更高的美国 《宪法》 第1条第8款中的商业条款,该条款是美国制定 《谢尔曼法》 等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直接的宪法依据。而欧盟适用的是和竞争规则并列的自由流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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