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法中转售价格维持案中的市场界定

美国法中转售价格维持案中的市场界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最高法院早期的判决中,转售价格维持 都构成 “本身违法”,无须界定相关市场。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构成 “本身违法” 由 “迈尔斯案” 确立。此外,转售价格维持还因有利于企业与新品牌的市场进入而增加品牌间的竞争。转售价格维持案件应适用 “合理规则” 分析。事实上,司法部的建议也是对转售价格维持适用 “快速审查”。

美国法中转售价格维持案中的市场界定

在美国最高法院早期的判决中,转售价格维持 (无论是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还是最高转售价格维持) 都构成 “本身违法”,无须界定相关市场。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构成 “本身违法” 由 “迈尔斯案” 确立。该案中的迈尔斯公司是一家专卖药品制造商,它建立了一套最低销售限价制度,并应用于其整个销售链。一家药品批发企业不愿意接受迈尔斯公司的最低销售价限制,转而从迈尔斯公司的其他批发商那里以折扣价购买迈尔斯公司的商品。迈尔斯公司控告该药品批发企业干涉了它和其他批发商之间签订的协议。最高法院根据普通法禁止限制财产转让的规则,主张将其产品销售给批发商的制造商无权限制零售商的转售行为。[61]尽管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说转售价格维持构成 “本身违法”,但其关于转售价格维持损害公共利益因而无效的判决,实质上就是主张纵向价格限制构成 “本身违法”。1988年,最高法院在 “商用电子公司案” 中再次表达了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构成 “本身违法” 的观点。夏普电子公司授权商用电子公司和哈特维尔在休斯敦地区销售其生产的电子计算器。哈特维尔向夏普公司抱怨商用电子公司的售价过低,并向夏普公司发出最后通牒,如果夏普公司不终止商用公司的经销权,它就终止与夏普公司的经销关系,此后夏普公司终止了商用公司的经销权。此案并未直接涉及纵向价格限制,审理此案的法官对该案究竟是适用 “本身违法” 还是 “合理规则” 分歧很大,不过,大家都同意,纵向价格固定构成 “本身违法”,纵向非价格限制适用 “合理规则”。[62]此后,纵向价格限制一直适用 “本身违法” 规则。

然而,2007年,最高法院在 “丽锦创意皮革产品公司案” (以下简称 “丽锦案”) 中推翻了 “迈尔斯案” 的判决。“丽锦案” 涉及一家精工皮革产品生产商通过一些小精品店以其指定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一家小精品店P SKS以低于生产商建议零售价20%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这款产品,该生产商拒绝继续向P SKS供货,P SKS的老板向法院提出了反垄断诉讼。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对该案究竟是适用 “本身违法” 还是 “合理规则”存在极大分歧。肯尼迪 (Kennedy)、斯卡利亚 (Scalia) 等法官认为,纵向价格固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因为消费者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获得更好的服务,因而主张根据 “合理规则” 对本案进行分析。而布雷耶 (Breyer)、史蒂文斯 (Stevens) 等法官则认为,放弃使用 “本身违法” 来反对转售价格维持会导致所有消费品价格上涨,因为零售商们可能联合迫使市场提高零售价格。布雷耶法官利用政府收集的价格数据对转售价格维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进行了测算,指出如果法院支持转售价格维持,那么该判决在未来4年内将每年给每一个美国家庭增加1000美元的负担,并且使全美消费者每年多支出3000亿美元。[63]该案最终以5∶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沿用了近100年的转售价格维持构成“本身违法” 的先例。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与其他纵向限制一样,纵向价格限制也有其正当理由。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能促进品牌间竞争,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品牌间竞争。一个制造企业使用纵向价格限制容易消除品牌内价格竞争,这可以鼓励零售商在服务或营销方面进行投资,帮助制造企业取得优于竞争者的有利位置。转售价格维持可给消费者在低价格低水平服务品牌、高价格高服务品牌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品牌之间提供更多的选择。如果没有纵向价格固定,促进品牌间竞争的服务可能供应不足,因为折扣零售商可能搭优质服务零售商的便车。此外,转售价格维持还因有利于企业与新品牌的市场进入而增加品牌间的竞争。尽管转售价格维持的反竞争效果不容忽视,但人们不能确定无疑地说转售价格维持总是或基本上是限制竞争或减少产出的。为了行政便利而采纳 “本身违法” 是反生产力的,用反垄断法禁止反垄断法应当鼓励的促进竞争的行为增加了反垄断的总成本。转售价格维持案件应适用 “合理规则” 分析。[64]根据 “丽锦案” 的判决意见,转售价格维持必须界定相关市场。(www.daowen.com)

“丽锦案” 的判决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国内学者似乎普遍认为此后转售价格维持应一律适用 “合理规则”。综合考察,这种理解并不全面。先不说欧盟等其他司法辖区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单就美国社会各界对 “丽锦案” 中的反应来看,最高法院所遭受的批评远远多于溢美之词。该案判决一年之后,《华尔街时报》 发表了头版文章,就转售价格维持规则的变化给消费市场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评估。文章指出,不管是零售商,还是消费者组织,普遍对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表示不满,零售商特别是折扣商店预测自己将会因为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而倒闭,网络零售商尤其感到愤愤不平。消费者权益组织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即更高的价格,其中婴幼儿商品、消费电器家具和宠物食品的价格上涨尤为厉害。[65]除零售商、消费者组织之外,美国国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级官员、绝大多数州也反对最高法院在 “丽锦案” 的判决。美国国会就 “丽锦案” 召开了几次听证会,考虑废除 “丽锦案” 的判决。在听证会上,当时被提名作下一任反垄断局局长的威廉·J.贝尔 (William J.Baer) 表示,他将支持推翻 “丽锦案” 的立法,恢复转售价格维持的 “本身违法” 属性。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就如何运用“合理规则” 对转售价格协议进行分析也发表了看法。2008年5月,联邦贸易委员会表示将根据 “快速审查” 规则对转售价格维持进行审查。2009年10月,司法部反垄断局局长克里斯蒂娜·瓦尼 (Christine Varney) 也表示,在转售价格维持案中,原告只需要提供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损害竞争的初步证据,而证明原告的分析错误或该种协议将促进竞争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事实上,司法部的建议也是对转售价格维持适用 “快速审查”。绝大多数的州也反对转售价格维持适用 “合理规则”。在 “丽锦案” 上诉至最高法院后,30多个州在法律援助意见书中联合主张最高法院保留 “迈尔斯案” 确立的转售价格 “本身违法” 规则。最高法院推翻转售价格维持 “本身违法” 的先例之后,有些州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反对 “丽锦案” 的判例。如2009年,马里兰州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废除丽锦判决的反垄断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转售价格维持构成 “本身违法”。有些州援引本州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如州消费者保护法等而不是联邦反垄断法来处理转售价格维持案件。譬如2012年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在 “奥伯里恩诉丽锦案” 中公然拒绝遵从最高法院的先例。该案的被告及其所从事的行为与2007年最高法院审理的 “丽锦案” 完全一样。但堪萨斯州最高法院认为,根据 《堪萨斯限制贸易法》,被告的行为构成 “本身违法”。[66]综观上述情况,在美国,转售价格维持案件仍然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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