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法下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法律问题

反垄断法下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 “本身违法” 案件的违法性是由行为性质而不是由行为结果来决定,所以 “本身违法” 案件并不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前提条件。至于哪些案件属于“本身违法” 案件,迄今没有哪一个国家对此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其范围也在不断变化。[9]目前仍然适用 “本身违法” 的案件已不太多。由于 “本身违法” 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石,其违法后果法官可凭丰富的经验进行判断,所以不必进行相关市场调查。

反垄断法下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法律问题

由于 “本身违法” 案件的违法性是由行为性质而不是由行为结果来决定,所以 “本身违法” 案件并不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前提条件。至于哪些案件属于“本身违法” 案件,迄今没有哪一个国家对此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其范围也在不断变化。

最高法院曾经在 “北太平洋铁路公司案” 中提到,“本身违法” 适用于价格固定、市场划分、联合抵制和搭售安排等四种行为。[8]随着芝加哥学派反垄断法领域中统治地位的确立,司法机关适用 “本身违法” 的案件范围也变得越来越窄。1977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纵向非价格限制 “本身违法” 的判例。1997年,最高法院推翻了最高转售价格维持 “本身违法” 的判例。2007年,最高法院推翻了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本身违法” 的判例。联合抵制、搭售安排构成 “本身违法” 的判例虽然没有被明确推翻,但现在也很少适用 “本身违法” 规则。[9]目前仍然适用 “本身违法” 的案件已不太多。根据美国审判委员会 (一个非政治性的专门立法机关) 制定的判决指南推定,横向价格固定、市场划分、串通招投标等三类案件应当属于 “本身违法” 规则的调整范围,因为在美国只有属于 “本身违法” 的案件才被追究刑责。另外,知识产权许可领域中特有的某些限制行为如不质疑条款也属于 “本身违法” 的调整对象。

司法机关之所以将横向价格固定、市场划分、串通招投标等三类案件作为“本身违法” 行为来处理,首先是因为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最核心的机制——价格竞争机制。最高法院多次指出,“固定价格的权力,无论是否合理地施行,都包含着控制市场及制定武断的、不合理的价格的权力。今天固定的合理价格由于经济、商业的变化,明天就可能成为不合理的价格。价格一旦固定,它就可能保持不变,因为固定合理价格的协议使竞争缺乏。创造这种潜在权力的协议应视为本身不合理或 ‘本身违法’ 的限制,而无须详细调查一个特定的价格固定合理与否,不必使政府由于实施 《谢尔曼法》 而必须承担这一负担,即不时地确定价格是否仅仅由于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合理。”[10]“任何损害价格结构的联合是非法的。即使固定价格的成员没有提高、降低或稳定市场价格的控制力,也会直接影响市场的作用。《谢尔曼法》 排斥所有的价格固定协议以保护我们经济中的关键部分不受任何程度的损害。国会不允许我们决定某一价格固定协议是否明智、是健康的还是破坏性的。” “价格固定协议也许是,也许不是为了完全消除价格竞争,签订价格协议的各方也许有,也许没有控制市场的力量,但不能控制市场价格这一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价格协议对协议的各方成员没有用处……价格固定协议的影响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竞争策略、在产业中的地位、确定价格政策的方法,不管特定的价格固定协议有什么经济上的正当理由,法律不允许对这种价格固定的合理性进行调查。由于它们对经济的中枢神经系统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威胁,因此都是被禁止的。”[11]“价格固定违反了作为 《谢尔曼法》 基础的竞争政策,其非法性并不要求证明其不合理,因为它被预设为是不合理的,不管其主观目的是好还是坏……也不管该协议的结果是提高了价格还是降低了价格。”[12](www.daowen.com)

此外,法官对此类行为所产生的竞争影响非常熟悉。“‘本身违法’ 规则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是抽象理论的产物,而是实践经验与市场现实的产物。”[13]法院只对那些发生于自己非常熟悉的产业中的限制性行为适用 “本身违法”。在这些产业中,根据多年积累的司法经验,“有一些确定的协议或者行为,因为他们对竞争产生了有害的效果并且缺乏一些挽回损失的优点,被排他性地假定为不合理的,因此是非法的,对于他们所带来的损害不用进行精确的调查,或者为他们的行为进行商业上的详解。”[14]因此宣布这些行为 “本身违法”,具有经验上的可靠性。对自己不太熟悉、缺乏司法经验的产业中发生的限制性行为,法院一般不适用 “本身违法” 规则。

由于 “本身违法” 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石,其违法后果法官可凭丰富的经验进行判断,所以不必进行相关市场调查。有学者指出,即使根据经济学理论对此类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对此类行为进行谴责也是理性的,因为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卡特尔行为,而卡特尔的社会成本比其他垄断行为的社会成本高。卡特尔要就价格或产出达成协议、要惩罚欺骗行为、惩罚背叛行为,卡特尔往往将其预期利润中的一部分,用在就价格和产出达成协议的努力:各成员会采取精心的步骤来进行秘密的欺骗,而卡特尔整体也要采取同样精心的步骤,来对欺骗行为予以查明,并进行惩罚;此外,卡特尔与单个垄断者一样,必须排除竞争对手,但要组织一群企业来进行排除,比一个企业进行排除要困难得多,代价也高昂得多。所以,尽管社会成本总是很难计算的,但很清楚的是,在经济生活中,与单个企业所建立或维持的垄断相比,卡特尔的社会成本更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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