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场概念由法院首先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所以,对相关市场界定地位的认识离不开司法实践这一背景。美国法院有许多判例对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的地位进行过阐述,其中最早、也是最权威的阐述是 “布朗鞋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在对 《克莱顿法》 的立法历史、立法语言进行全面分析之后指出:“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是否违反 《克莱顿法》 的必要前提(necessary predicate)。” 此后,这一论断被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许多法院的法官作为经典加以引用。[20]欧洲法院也有过同样的论断,指出正确界定相关市场“是裁判任何涉及竞争行为案件的必要的先决条件 (necessary precondition)”[21]。当然,美国法院也曾经在一些案件中说过,在某些案件中不必精确界定相关市场,其中被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奉为 “圭臬” 的判例有 “印第安纳牙医协会案”[22]“玩具反斗城案”[23],为了使读者全面了解法院提出 “不必精确界定相关市场” 这一观点的语境,凸显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两案的基本案情作简要介绍。
“印第安纳牙医协会案” 涉及印第安纳部分牙医联合抵制向牙齿健康保险人提交牙科X光片的合法性问题。为了评估治疗情况,牙齿健康保险人要求牙医在递交要求支付保险费表格的同时,递交为患者检查时所拍的牙齿X光片以及与诊断和治疗相关的其他信息。某些牙医认为,此举对牙医的职业独立性与经济福利构成了威胁。印第安纳牙医协会鼓动其会员签署了不将X光片提交给保险人的协议。为了执行牙医协会的政策,部分牙医还组成了印第安纳牙医联盟,虽然该联盟的人数较少,但其拒绝向保险人递交X光片的行动在三个印第安纳社区获得了巨大成功。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 “合理规则” 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认为印第安纳牙医联盟的行为违反了 《谢尔曼法》 第1条和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第5条,发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联盟向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裁决委员会的命令无效,理由是委员会既没有精确界定相关市场,也没有确定联盟在该市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市场力。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观点。最高法院指出:“调查相关市场与市场力的目的是决定协议是否对竞争有真正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本案中的牙医保险人 “实际上多年来不能获得牙齿X片”,“像产量减少这类实质损害影响证据,可以不需要调查市场力,因为市场力只不过是 ‘不利影响的代称’”,“实质性、持续性的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实证据,在法律上足以认定被诉限制竞争行为是不合理的,即使没有精确的市场分析。”[24]自该案起,涉及 《谢尔曼法》 第1条诉讼的适用 “合理规则” 的判例法承认市场力的直接影响或反竞争影响可能不需要精确界定相关市场。[25]
玩具反斗城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TRU) 是美国玩具零售业巨头,市场份额大约占美国玩具市场的20%,在部分都市占35%~45%。TRU是美国玩具制造企业最重要的客户,它购买了这些玩具制造企业约30%的产量。销售玩具的商店有很多,价格最高的是传统玩具店和百货商店,一般高于成本价40%~50%,其次是专门的折扣店,销售价格平均高于成本价30%,再次是像沃尔玛、凯马特、塔吉特这种普通折扣店,大约按22%的利润销售,最后就是像好市多、佩斯这种仓储俱乐部,大约加成9%左右销售。长期以来,TRU在低价位玩具市场有较明显的优势,因为传统玩具店和百货商店不想与其开展价格竞争,而普通折扣店则没有TRU那么多的品种。但仓储会员俱乐部的出现改变了一切,自1976年第一家玩具仓储会员俱乐部出现之后,到1992年全美已经有600家独立的会员俱乐部。会员俱乐部运作的成功对 TRU 的低价战略构成了极大的威慑。
为了回击来自仓储俱乐部的竞争,TRU在1992年的玩具展销会上向制造商发布了新的销售政策:俱乐部不能拥有新产品或新的广告销售品,除非他们购买整条生产线;销售给俱乐部的所有专卖品必须首先送给TRU,看TRU是否需要这种专卖品;老款产品必须专门包装;在TRU享有优先购买机会的条件下,清仓商品可销售给俱乐部;价格没商量。随后,TRU与供货商达成了10个左右的纵向限制协议,并精心策划、组织了由关键供应商达成的联合抵制俱乐部的横向协议。
基于上述事实,联邦贸易委员会得出了三个核心法律结论:①TRU领导制造商联合抵制仓储俱乐部构成 “本身违法”;②即使根据 “合理规则” 进行全面分析,这种联合抵制行为也是非法的,因为其反竞争影响明显超出了其可能的商业正当性;③TRU与单个制造商签订的协议违反了 《谢尔曼法》 第1条。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命令,禁止TRU与其供应商签订或试图签订纵向协议,以限制或拒绝向玩具折扣商供应或销售玩具;该命令还禁止TRU推进或试图推动向零售商销售玩具的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此外,TRU还被禁止从供应商处获得有关玩具折扣商的销售信息。TRU不服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决定,上诉至法院。在上诉状中,TRU提出了四点理由:①联邦贸易委员会混淆了纵向限制与横向限制的区别;②不管是纵向限制还是横向限制,它们都不违法,因为TRU没有市场力,所以,其行为没有显著的反竞争影响;③TRU的策略是对搭便车的合法应对;④委员会发布的救济命令过于严厉。(www.daowen.com)
上诉法院认为TRU的联合抵制构成 “本身违法”。上诉法院指出,有两种证明市场力的方法:一种方法是 “印第安纳牙医协会案” 采用的通过直接的反竞争影响来证明市场力;另一种更常用的方法是通过证明相关产品市场与地理市场并证明被告的市场份额超过了某一标准。不管如何测量TRU这一玩具零售商的市场力,联合抵制在该市场所产生的影响都非常明显。它在引导十大玩具制造商减少对仓储俱乐部的玩具供应,使TRU不降低其玩具价格而能应对俱乐部的价格竞争方面获得了巨大成功。TRU正在做的这些事情是非常充分的实质性的反竞争影响证据,没有必要再进行精确的市场界定。[26]
除前述判例之外,相关学者还引用了一些市场支配力滥用案件如 “美国诉微软案”[27]“百事可乐诉可口可乐案”[28]“高通公司案”[29]“清晰频道公司案”[30]等来证明相关市场界定不重要的观点。在这些案件中,法院曾经表示,当能够证明竞争者因被诉行为已经获得了控制价格的实力,对于 《谢尔曼法》 第2条的诉讼来说,市场界定是不必要的。譬如在 “高通公司案” 中,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说:“垄断力的直接证据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31]在 “清晰频道公司案” 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说:在涉及 《谢尔曼法》 第2条的案件中,“市场力的间接证据,即被告在相关市场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证据,仅仅是市场力直接证据的 ‘代称’”。[32]
法院没有教条式地坚持任何垄断案件都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这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或私人原告来说肯定是件好事,毕竟搜集界定相关市场的各种证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或许是基于法院的判例,或许是基于自身的执法经验,欧盟、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目前也明确指出,相关市场界定并不是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步骤。2005年,欧盟竞争总司在讨论 《欧盟条约》 第82条的适用时指出,市场份额只是市场力的代名词,市场力是决定性因素。所以,有必要将支配地位分析扩大到市场份额范围之外,特别是当考虑为第82条中的案件界定相关市场有困难时更是如此。[33]2010年美国 《横向合并指南》 指出:“执法部门的分析不需要从市场界定开始。尽管评估客户可获得的竞争性替代产品在某些时刻总是必需的,但执法部门使用的一些评估竞争影响的分析工具并不依赖市场界定。” “正如市场界定能够给判断竞争影响提供信息一样,有关竞争影响的证据也能够给市场界定提供信息。例如,如果能够证明提供某组产品的重要竞争者数量减少,导致这些产品价格明显上升,这一证据本身就能证明这些产品构成一个相关市场。这样的证据可以更为直接的预测一项合并的竞争影响,而减少了通过市场界定及市场份额进行推断的作用。” “如果分析得出不止一个有关的产品市场,且均有合理的可信度,而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对竞争影响的判断又非常不同,则更有必要考察影响更为直接的证据形式。”[34]201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圆桌论坛报告,报告在一个注脚中称:“牢记相关市场界定并不具有内在价值是重要的。它是获得市场力及竞争影响的有力工具。但是它既不是分析竞争影响的唯一手段,也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获得最佳结果的工具。”[35]
司法机关关于少数垄断案件不必界定相关市场的观点及反垄断执法机构、OECD相关意见或建议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法律实务部门、学术界的误会,使他们以为反垄断案件都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进而得出相关市场界定可有可无、甚至是可以废除的结论。如果不对执法部门的观点予以澄清,及时消除法律实务部门或学术界的误会,反垄断法的实施必将陷于一种无所适从甚至混乱的局面。事实上,在司法实践层面考察,不界定相关市场的反垄断案件的数量相当少,占整个反垄断案件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前文对不太重视相关市场分析的案件的列举,虽然不能说是完全列举,但至少大部分典型案件已在其中。而且即使是前文所列举的案例,有些原本就属于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的横向限制协议案 (具体参见第三章第一节),有些仅仅是援引了相关市场界定并不必要这种观点,案情的实际处理仍然与相关市场密切相关。譬如 “美国诉微软案”,相关市场界定是原告和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再如在 “清晰频道公司案” 中,不仅原告对相关市场进行了界定,而且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对原告所界定的相关市场都进行了审查。原告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摇滚音乐票市场,将地理市场界定为全国市场,地区法院与上诉法院认为,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不正确。[36]非常明显,司法机关关于垄断案件不必界定相关市场的观点并不具有普遍性,而只是反垄断案件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这一规则的一种例外。这种态度在美国法院2010年后审理的垄断案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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