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基本法律问题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基本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不从整体主义的视角去了解反垄断法发展的历史特别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历史,则学术界与法律实务部门对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的地位的认识难免会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如果只考察这一段历史,人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界定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来说无关紧要。当然,这种结论是片面的,不符合反垄断法实施的实际情况。综合这些因素来看,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基本法律问题

虽然研究相关市场的文献很多,但专门就相关市场界定的地位展开论述的文献很少。相关司法判例对此问题虽有所涉及,但基本上是片言只语的论断,并无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论证。如果不从整体主义的视角去了解反垄断法发展的历史特别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历史,则学术界与法律实务部门对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的地位的认识难免会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由第一章的分析可知,相关市场界定并不是一个与反垄断立法同时产生的概念。从 《谢尔曼法》 的颁布实施至1948年,其间约半个世纪,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在没有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甚至是在没有相关市场概念的语境中展开的。反垄断领域中的许多名案,如 “标准石油公司案”[5]“迈尔斯案”[6]“阿迪斯通管子案”[7]“索科尼真空石油公司案”[8]等都发生于这段时间。如果只考察这一段历史,人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界定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来说无关紧要。当然,这种结论是片面的,不符合反垄断法实施的实际情况。因为自相关市场这一概念引入反垄断制度以后,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司法辖区的法院,多次强调过相关市场界定对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必要性。但如果我们据此认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分析任何垄断案件必要的同时也是首要的步骤,同样有些片面,因为多数司法辖区存在未经相关市场界定而直接对垄断案件作出裁决的情况。根据笔者对各司法辖区反垄断实践的总体考察,以相关市场界定为违法构成要件即必须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应当至少占到法院审理的案件的70%,如果将救济措施譬如计算罚款 (金) 或损害赔偿金等或豁免申请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纳入统计范畴,则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至少在90%以上。综合这些因素来看,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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