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韩国反垄断市场界定特征: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韩国反垄断市场界定特征: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韩国反垄断立法活动始于1963年,但直到1980年,韩国并没有真正的立法。韩国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实践时间较晚。韩国法院第一个涉及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件是2004年的传统烧酒制造商Moohak和Daesun之间的拟议合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经济分析不符合 《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中的市场界定标准或假想垄断者测试,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观点。

韩国反垄断市场界定特征: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韩国反垄断立法活动始于1963年,但直到1980年,韩国并没有真正的立法。20世纪70年代末,“通货膨胀蔓延、市场功能扭曲、垄断现象恶化等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政策的负面影响开始显露”,为了 “将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从政府主导型改为民间主导型” “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分配的公平性”,政府于1980年制定了 《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该法经历了十余次修改,成为调整韩国经济秩序的基本法。[76]

韩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采取行政主导模式。《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原则上由该法的执法机构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实施。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权限不仅包括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结合和不当共同行为等限制竞争行为,还包括认定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决定纠正措施和处罚。

韩国 《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定,早期受日本的影响较大,所使用的相关概念是 “特定交易领域”,并将该概念定义为 “按交易客体、交易阶段或交易地区进行分类后,存在竞争关系或者能够形成竞争关系的领域”。但最新修订的 《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所使用的概念及相关定义与多数国家相同,它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在一组产品/地理区域,在其中,如果一个产品或市场发生了一个小而显著且非短暂的涨价,多数买家会转向购买另一个产品。这一概念是评估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贸易行为等的基础,是对每一个反竞争案件进行评估的基本的先决条件。

韩国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实践时间较晚。由于韩国竞争执法机构的关注重心在规制不公平的交易方法层面,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企业合并关注较少,加上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意义、作用理解不透彻,所以,在1997年以前,竞争执法机构运用相关市场的场合很少。1997年之后,韩国竞争执法机构陆续受理了一些企业合并案件,并运用市场界定对相关合并的竞争影响进行了审查。在这些案件中,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既有定性方法如消费者偏好,也有定量方法如假想垄断者测试。这些方法得到了韩国法院的肯定。(www.daowen.com)

韩国法院第一个涉及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件是2004年的传统烧酒制造商Moohak和Daesun之间的拟议合并。韩国的每一个省都有烧酒酿制企业。它们的销售额大都来自各自所在的地区。Moohak和Daesun各自在釜山和庆尚南道经营。对它们的需求交叉弹性的分析结果表明,全国性的烧酒酿造企业能在很大程度上提供替代产品,所以,作为原告,它们认为,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全国性市场,而不是釜山和庆尚南道,作为被告的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消费者转移调查进行了临界损失分析,坚持将相关市场界定为釜山和庆尚南道。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经济分析不符合 《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中的市场界定标准或假想垄断者测试,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观点。在2008年审理的另一个合并案件沃尔玛和Emart之间的合并时,法院说,假想垄断者测试是市场界定的理想基础,但如果难以进行假想垄断者测试或者经济分析的结果不能正确证明现实,市场界定则应该考虑广泛而多样化的因素。[77]

总体来看,尽管韩国界定相关市场的实践时间不长,但目前的相关案例反映出韩国竞争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学习他国经验的速度很快。而且随着反竞争行为在具有高度差异化产品的进口汽车市场、双边市场、技术创新市场等领域的增加,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在积极探索一些可以补充现有方法的替代性技术,如合并模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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