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则首先产生于普通法中。1976年,贸易行为法院 (竞争裁判庭之前身) 在 “昆士兰合作碾米协会案”[67]中首次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市场是公司之间密切竞争的区域,或者用稍微不同的说法,是公司之间竞争的场所……在市场边界内,作为对不断变化的价格的回应,存在着一个产品对另一种产品,一种供给源对另一种供给源的替代。所以,如果有足够的价格激励,至少从长远来看,市场是有极强替代效应的卖主和买主之间实际或潜在的交易场所……正是这种替代可能性限制了公司‘少劳多得’ 的能力。所以,在决定市场的外部边界时,我们会提出一个很简单但很根本的问题:如果一个公司想少劳多得,市场需求会有很大反应吗?如果会,那么这种反应从何而来?用经济学的语言表示,这个问题就是:我们估计哪些产品与哪些活动对价格变化有相对高的需求或供给,即相对高的需求交叉弹性与供给交叉弹性。”[68]这些原则性意见随后被纳入 《贸易行为法》(1977年修正案) 中,该法第四E部分规定:“为本法目的,除非有相反意图出现,‘市场’ 指澳大利亚市场,当市场与相关商品或服务连起来使用时,市场包括那些商品或服务、其他可替代商品或服务,或与第一次提及的商品或服务竞争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从澳大利亚的立法规定与相关判例可以看出,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澳大利亚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所考虑的因素也是可替代性、需求交叉弹性、供给交叉弹性、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其中可替代性是关键因素。另外,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也引入了假想垄断者测试方法,并认为该方法具有严密性、一致性等优点,能够为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有益的分析框架,不过实践中,不管是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还是法院,都认为假想垄断者测试并不是确定相关市场边界的决定性因素。
澳大利亚的相关市场界定也有其明显的特点,那就是相关市场界定的宽窄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有密切关系。澳大利亚竞争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市场界定涉及价值判断,如果市场界定孤立于特定的竞争行为,则不同的人得出的相关结论会有很大的差异。为了克服市场界定中的主观因素,理论与实务两界主张根据涉案行为的性质来界定相关市场,其基本程序为,首先确认需要审查的反竞争行为,然后将被指控违法的公司的活动具体化,厘清该公司生产的特定的产品或产品范围,最后考虑对被指控的行为的竞争约束。这种市场界定方法被学界称为 “目的性市场界定方法” (a purposive approach to market defi-nition)[69]。“目的性市场界定方法” 是一种集市场界定、竞争影响分析于一体的方法,这种方法更多地关注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行为,而不是市场的规模。[70]作为一种规则,“目的性市场界定方法” 不会导致过宽或过窄的市场边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关于市场的边界就不会产生不同的意见。1996年,布彻特 (Burchett) 法官在 “新闻有限公司诉澳大利亚足球联盟案”[71]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招致了很多批评。澳大利亚足球联盟是澳大利亚足球联赛的组织者,新闻有限公司也想组织足球联赛,为了阻止其盟员参加新闻有限公司组织的联赛,澳大利亚足球联盟与其盟员签订了忠诚协议,新闻有限公司指控澳大利亚足球联盟构成横向限制及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违反了 《贸易行为法》 第45条、第46条。初审法院法官布彻特认为澳大利亚足球联盟的限制只是一种辅助性限制,因而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包括篮球、板球等在内的非常宽泛的运动市场。(www.daowen.com)
总体来说,市场界定长期以来在澳大利亚的竞争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为了克服实践中的难题,澳大利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也是不断发展的,目的性界定方法要求法律从业者、法官紧扣约束企业行为的替代可能性进行市场界定,这意味着,市场边界问题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相关利益譬如影响竞争的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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