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623年,英国就颁布了 《垄断法》,对国王创制的垄断进行规制。英国现代竞争立法始于1948年的 《垄断与限制性行为 (调查与控制) 法》。该法旨在设立垄断与限制性行为委员会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此后,英国对其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不停地修改和完善,先后制定了1956年 《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73年 《公平贸易法》、1976年 《转售价格法》、1976年 《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80年 《竞争法》、1998年 《竞争法》 (该法的颁布废除了1976年《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76年 《转售价格法》)、2002年 《企业法》 等多部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英国现行的竞争法律制度主要由1973年 《公平贸易法》、1980年 《竞争法》、1998年 《竞争法》、2002年 《企业法》 等组成。
与美国不同,英国竞争法的实施采用行政主导模式,几乎所有的竞争法律都是由行政机构来负责实施的,“司法机关和私人主体在其中的空间十分有限”。[62]2014年之前,英国负责竞争法实施的主要机关有三个:公平交易办、竞争委员会和竞争上诉裁判庭,其中前两者属于行政机构,负责对竞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后者则专门负责裁判竞争诉讼案件。2014年4月,公平交易办与竞争委员会合并为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相关市场是1998年 《竞争法》 引入的概念。在此之前,“英国竞争法也存在市场界定问题,但那不是相关市场的界定”,使用的概念不是 “相关市场”,而是 “案件移送涉及市场” (reference market),“实际上是产品或服务种类的指代”,[63]其外延应当比相关市场宽。1998年 《竞争法》 引入了 “相关市场”概念,但没有就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或规则作出规定,所以,阐述或解释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任务由竞争执法机构来承担。
2004年,公平交易办发布了 《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64](以下简称 “公平交易办指南”),旨在就公平交易办如何实施欧盟竞争法、1998年 《竞争法》 作出说明和解释。公平交易办首先对指南与 《欧盟条约》、根据 《欧盟条约》 制定的条例、欧委会颁布的通知的关系,与1998年 《竞争法》、2002年《企业法》 及根据两法制定的条例与命令的关系,与欧盟判例法、英国判例法的关系进行了说明,指出指南并不是上述条约、法律、条例、通知、命令、指南或判例的替代,对指南的解读应当与这些法律制度、欧盟判例法、英国判例法相结合。(www.daowen.com)
公平交易办指南指出,市场界定在竞争法的实施中非常重要。它是 “确定作用于给定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者的竞争约束的关键步骤”,它 “为竞争分析提供框架”,“在确定一个特定的协议或行为是否受竞争规则管辖的程序中非常重要”。除了为竞争分析提供框架之外,“恰当的市场界定可以为初始阶段的详细调查提供信息”,“在评估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标准是否低于某些集体豁免规则中的市场标准时,市场界定也是非常重要的”。[65]
关于市场界定的程序与方法,公平交易办指南指出,市场界定通常从确定涉案产品的密切替代品开始,这些替代产品对涉案企业的行为构成最直接的竞争约束,为了确定哪些产品是足够密切的替代品从而能被纳入相关市场,假想垄断者测试是常用方法。该指南2.8至2.13段对假想垄断者测试方法进行了非常详细的介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