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拿大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加拿大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 《竞争法》 没有使用 “相关市场” 这一概念。所以,与相关市场界定有关的规则也是首先由法院判决确定的。较早讨论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件是1967年的 “比密斯建筑公司案”。初审法院宣布被告无罪,检察机关向多伦多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加拿大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加拿大 《竞争法》 没有使用 “相关市场” 这一概念。不管是禁止合谋的第45条,还是规制滥用的第79条[49],抑或是规制合并的第92条[50],都没有使用 “相关市场” 术语。所以,与相关市场界定有关的规则也是首先由法院判决确定的。较早讨论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件是1967年的 “比密斯建筑公司案”。该案涉及串通招投标问题。检察机关指控,从1959年到1961年,被告比密斯建筑公司与其他几家建筑公司在多伦多省的多伦多市、约克郡及其他地方串通投标、划分市场,减少沙砾、沥青等铺路材料供应的竞争,违反了 《合并调查法》 第32条 (1) (c)。初审法院宣布被告无罪,检察机关向多伦多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代表法庭多数意见撰写判决书的舒罗德尔 (Schroeder) 法官指出,由于检察机关不能证明被告达成了不正当减少竞争的协议,所以,没必要对本案的相关市场是宽还是窄进行分析。对此拉斯金 (Laskin) 法官发表了如下不同意见:

“据我所知,1952年 《合并调查法》 第32条 (1) (c) 属于刑事条款,它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该条款中的模糊标准作出兼顾各方的判断。该条款中的 ‘竞争’ 这一语词需要权衡。如果有人指控某些人达成了不正当限制竞争的协议,那么随即就产生 ‘什么’ 与 ‘怎样’ 的问题,即什么竞争?在那个行业?在哪个区域?被指控的协议是如何或通过什么方式减少竞争的?在减少竞争的协议已经被证明的情况下,回答这些问题,对于明确有罪判决赖以存在的核心因素 ‘不正当’ 的构成要件至关重要。”[51]检察机关 “在本案中所指控的串通招投标计划,仅仅是第32条 (1) (c) 所列举的诸多合谋减少竞争的贸易行为的一种。但这并不足以确立被告犯下了第32条 (1) (c) 所禁止的罪行。” “在诸如商品销售、运输或供应中,任何一个经协商达成的减少竞争的合谋,其不正当性都要关注竞争产生作用的区域:与第32条 (1) (c) 的规定相关的不正当减少竞争的协议,必须根据相关条件评估。正是该法所强调的竞争概念,设想了一个如果没有非法限制协议,竞争就可以产生作用的市场。这并非简单地决定在同一行业或在同一行业的相同方面参与竞争的企业或公司的数量与规模;也不一定只考虑参与合谋的当事公司或企业的数目与规模。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后一种情形也许足够可行;但从一般意义上来看,界定市场是调查所声称的合谋或正在进行的合谋所发生的区域,及该区域中商业或贸易可能受合谋者影响或已经受到影响的程度。”[52]

一年之后,吉布森 (Gibson) 法官在 “J.W.米尔斯与森” 一案[53]中再次强调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该案涉及从事进口货物转运服务的经营者在1956年1月1日至1966年8月1日期间固定运费、划分客户等违法行为。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从法律层面看,裁决此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要决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是否在本刑事审判中证明了正确的相关市场;其二,在诉状指控的时间里,被告在该相关市场中的合谋行为是否 “不正当”,从而构成 《合并调查法》 第32条 (1) (a) 和第32条 (1) (c) 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吉布森认为,不管是 《合并调查法》 第32条 (1) (a),还是第32条 (1) (c),其立法目的都与 “不正当” 减少 “竞争” 有关,都是为了保护 “自由竞争” 这一公共利益。虽然法院审理过的许多案件试图对 “不正当” 进行界定,但没有一个对相关市场作过界定;并且除了指出竞争必须是 “自由竞争” 之外,也没有就竞争的含义提供任何有参考价值的说明。“尽管如此,在决定是否犯有违反 《合并调查法》 第32条 (1) (a) 和第32条 (1) (c) 的行为时,‘竞争’ 这一概念仍然是核心” “所以,每一个根据 《合并调查法》 的合谋条款审理的案件,都要审查合谋方面的竞争性特征,这些特征与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有关;不管是审查市场结构还是审查市场行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在审查与评估市场结构的竞争特征时,关键因素是市场的边界,……除非每个案件中的相关市场得到界定,否则要对 《合并调查法》 第32条 (1) (a) 与第32条 (1) (c) 所调整的事实情况的 ‘不正当’ 要件进行分析是不可能的。”[54](www.daowen.com)

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吉布森法官指出,“市场” 是一个相对概念。在经济意义上,市场只有一个,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所有产品和服务彼此之间都是替代品,都在为争夺顾客手中的钞票而竞争。在另一种意义上,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市场,因为,在大多数产业,每个公司的产品与其他公司的产品都有某种程度的差别。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个糟糕的极端,是认为争夺顾客钞票的每种服务、物件或商品与其他服务、物件或商品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另一个极端,是将相关市场限定为具有同一质量或服务内容的服务、物件或商品。“界定任何特定案件中的相关市场,不应当走这两个极端,而应当权衡决定竞争程度、维度与边界的各种因素。为此目的,相关市场的维度与边界必须牢记根据其旨意来决定。譬如,两种在此案属于同一市场的产品在彼案中却不属于同一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可能要考虑许多特征或维度。这些特征或维度并非处于同一顺位。并且,在特定案件中,并非所有的因素都得考虑。在某种情况下,界定市场可能只考虑一个或两个特征或维度。当然,为了对恰当的特征或维度作出正确的选择,在选择一个或两个正确的选项前,审查几种类型的特征或维度也许是必要的。”[55]最后,吉布森法官非穷尽性地列举了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的特征或维度:①产品可替代性,即需求交叉弹性;②实际或潜在竞争;③地理区域;④产品或服务的物理属性;⑤产品的最终用途;⑥商品或服务的相对价格;⑦一体化与制作步骤;⑧生产方法或原产地。[56]

与美国相比,不管是普通法院,还是竞争裁判庭,它们审理的竞争案件都很少,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更少,即使在少数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对相关市场的争论也不激烈,司法实践中就市场界定问题争论比较激烈的案件是 “绍瑟姆案”,该案走完了从竞争裁判庭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全部程序。“绍瑟姆案” 涉及绍瑟姆公司 (在温哥华地区拥有两家日报) 对温哥华13家社区报与一家地产广告刊物 《房地产周刊》 的收购。竞争局认为这一收购妨碍、减少了报纸零售广告业务和地产广告服务的竞争,要求绍瑟姆剥离其中的两家社区报和 《房地产周刊》。诉讼中,原告、被告、法庭对相关地理市场均无异议,但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面,分歧较大。竞争裁判庭认为,社区报与日报的替代性弱,相关价格的微小变化不可能引起广告主显著地将广告业务从一种报纸转向另一种报纸。因此,在报纸零售广告业务方面,日报和社区报不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关于房地产广告服务,竞争裁判庭认为,新房广告业务与二手房广告业务是有区别的:二手房广告一般有两个目的,即一方面直接销售广告产品,另一方面获取代理商名单。代理商在广告中一般配有二手房图片,而图片广告费用较贵,代理商能够承受 《房地产周刊》 的图片广告费用,但付不起日报的图片广告费用,同时,二手房购买者大多居住于 《房地产周刊》 所在地附近,具有较明显的区域性特征。而新房广告一般位于大型开发区,且不会配图片。基于广告成本的差异而不是日报与 《房地产周刊》 广告价格变化的关联度,竞争裁判庭得出了 《房地产周刊》 与日报在二手房广告服务方面不属于同一产品市场,但在新房广告服务方面则属于同一产品市场的结论,命令绍瑟姆剥离部分广告业务。绍瑟姆不服竞争裁判庭的判决,提出了上诉。联邦上诉法院认为,竞争裁判庭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无视确定的标准,包括功能上的可替代性与产业间竞争的证据,犯了错误。上诉法院的观点是,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功能上的可替代性与产业间竞争是重要的。但加拿大最高法院维持了竞争裁判庭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竞争裁判庭有专家,除非其裁决不合理或者明显有错误,否则其关于相关市场的判决不应当受到干扰。[57]

总体而言,尽管1986年 《竞争法》 第79条、第92条没有使用 “相关市场” 或 “市场” 这些术语,但竞争裁判庭、联邦法院的判决表明,相关市场界定在加拿大竞争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大部分竞争法案件中,市场界定是众多关键问题之一。这一问题通常能够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不管是合并案件、合谋案件、滥用支配地位案件,还是其他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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