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拿大反垄断立法及市场定义问题研究

加拿大反垄断立法及市场定义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是现代西方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其反垄断立法比美国 《谢尔曼法》 要早一年。根据这一报告,加拿大于1889年颁布了 《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的合并法》。1910年,加拿大议会颁布了 《合并调查法》,1919年又颁布了 《合并与公平价格法》 和 《商业委员会法》,旨在借助行政力量对竞争进行监管。该法主要通过刑事制裁与民事赔偿两种手段对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刑事条款包含于该法的第六部分之中。

加拿大反垄断立法及市场定义问题研究

加拿大是现代西方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其反垄断立法比美国 《谢尔曼法》 要早一年。1888年,一个叫华莱士委员会 (Wallace Committee) 的下议院专责委员会 (Select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在对各个经济部门的合并进行调查之后,撰写了调查报告,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通过立法抑制因合并或类似合并与垄断产生的危害是有正当理由的。根据这一报告,加拿大于1889年颁布了 《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的合并法》。该法第1条规定:“(1) 任何人与他人或与任何铁路、汽船、汽艇或交通运输公司非法合谋、合并、约定或商定,(a) 不正当地限制运输、制造、供应、储存或可以成为交易标的的物品或商品的便利;(b) 不正当地限制或损害与此类物品或商品有关的贸易或商业;(c) 不正当地阻止、限制或减少此类物品或商品的制造或生产,或因此不合理地提高价格;(d) 不正当地阻止或减少此类物品或商品的生产、制造、购买、交换、销售、运输或供应方面的竞争,或不正当地阻止或减少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方面的价格竞争,将构成轻罪,一旦犯有该罪,将处以200加元以上400加元以下的罚金,或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如果是公司,将处以1000加元以上1万加元以下的罚金。”

1892年,《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的合并法》 被废除,相关内容被纳入 《刑法典》 第520条之中。1910年,加拿大议会颁布了 《合并调查法》,1919年又颁布了 《合并与公平价格法》 和 《商业委员会法》,旨在借助行政力量对竞争进行监管。1923年,新的 《合并调查法》 取代了这三部法律,并恢复了刑事制裁手段,该法第32条就属于刑事条款。1960年,《刑法典》 第520条被重新纳入 《合并调查法》,取代了 《合并调查法》 的第32条。经历1952年、1970年、1976年等多次修改之后,《合并调查法》 最终于1986年被废除,为同年颁布并援用至今的 《竞争法》 取代,原 《合并调查法》 第32条变成 《竞争法》的第45条。(www.daowen.com)

加拿大 《竞争法》 第1条开明宗义地明确了其立法的目的:“维持与保护加拿大的竞争,促进加拿大经济的效率与适应性,扩大加拿大企业参与世界经济的机会及外国企业参与加拿大经济的机会,保护中小企业的机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惠的商品与更多的选择机会。” 该法主要通过刑事制裁与民事赔偿两种手段对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刑事条款包含于该法的第六部分之中。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合谋、串通投标、价格维持、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及某种形式的误导性广告,构成刑事犯罪。刑法中的举证责任适用于这些条款,为了证明有罪,刑事起诉必须确凿无疑地证明每个构成要件。其他竞争性行为,如排他性交易、搭售安排、营销限制 (包括划分区域)、滥用支配地位、拒绝交易、合并由该法第八部分中的民事条款管辖。这些行为由竞争裁判庭审理,竞争裁判庭是由联邦法院法官和 “外行人” 组成的专业法庭,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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