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市场界定法律问题研究

反垄断市场界定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欧委会的竞争执法有较高的透明度,特别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欧委会作出执法决定前往往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因而经营者就相关市场界定对欧委会的决定提出质疑的案件并不多。下文先介绍这几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再以这几个判例为基础对欧盟判例法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特点进行简要归纳。欧委会认定米其林NV的行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作出了罚款处罚决定。

反垄断市场界定法律问题研究

由于欧委会的竞争执法有较高的透明度,特别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欧委会作出执法决定前往往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因而经营者就相关市场界定对欧委会的决定提出质疑的案件并不多。学界提得较多的判例只有 “霍夫曼罗氏案” “米其林案” “利乐包装公司案” “喜利得案” 等少数几个案例。下文先介绍这几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再以这几个判例为基础对欧盟判例法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特点进行简要归纳。

1.“霍夫曼罗氏案”

霍夫曼罗氏公司 (以下简称 “罗氏”) 是世界最大的维生素生产企业,生产8种著名的维生素。自1964年起,罗氏先后与22个维生素购买企业签订了 “忠诚协议”,规定购买者所需的维生素全部或大部分由罗氏供应;罗氏以客户所在国最优惠的价格向客户供货;每年或每6个月罗氏按购买总量向客户支付1%到5%不等的回扣;如果有任何企业的价格比罗氏低,客户向罗氏通报,如果罗氏的价格不能低于其竞争者的价格,则客户有权从其他企业进货,不会因此而失去从罗氏获得的忠诚回扣。欧委会认为罗氏的行为属于滥用支配地位,要求罗氏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罗氏进行了罚款处罚。罗氏认为自己在维生素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请求欧洲法院撤销欧委会的决定。

欧洲法院认为,罗氏是否有支配地位必须从产品与地理两个维度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由于双方对地理市场没有争议,所以本案的争点是产品市场的界定。关于产品市场,双方也有部分共识,即都认为7种维生素具有不同的新陈代谢功能,即这7种维生素彼此之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双方都同意维C与维E除了用于抗衰老之外,还可以用于如抗氧化、着色或防止变味与褪色等技术目的。但对于维C和维E用于技术目的的比例,双方产生了分歧。罗氏认为,这一比例为维C36%、维E60%,当用于技术目的,维C与维E要面对其他抗氧化剂、着色产品与添加剂的竞争,后者可以替代前者,所以,维C与维E市场比欧委会界定的市场要宽。欧委会认为,用于技术目的的产品数量比罗氏提出的要少,而且在受处罚决定影响的市场找不到能够替代维C和维E的产品。法院认为:“如果一种产品有不同的用途,并且如果这些不同的用途与不同的经济需求一致,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产品可能属于几个不同市场,这些市场无论是从产品结构来看还是从竞争条件来看都会呈现不同的特征。” “相关市场概念暗示作为相关市场组成部分的产品之间能有效竞争,并且预设就相关产品的具体用途而言,作为相关市场组成部分的所有产品之间有足够的可替代性。维C与维E及所有在技术方面彼此具有替代性的产品都没有这种可替代性”。[36]

2.“米其林案”

“米其林案” 涉及米其林NV (米其林设在荷兰的子公司) 在荷兰采取的“忠诚折扣” 销售策略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欧委会认定米其林NV的行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作出了罚款处罚决定。米其林认为,欧委会的处罚决定在产品市场、地理市场的界定方面都有错误,遂向法院提出诉讼。米其林认为,欧委会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是 “人为、专断” “不符合逻辑的”,它否定了各种轮胎特别是再生轮胎与替换用新轮胎之间的可替代性。欧洲法院认为,欧委会对载重车轮胎与小车轮胎的区分是有理由的,因为它们有三个方面的区别,即技术特征、设计的用途和价格,这是申诉人没有否定或几乎不能否定的。欧洲法院将汽车轮胎划分为三个独立的产品市场:原装轮胎市场;轿车与轻型卡车替换用新轮胎市场;翻制再生轮胎市场。原装轮胎销售给汽车制造商,直接装配在其所生产的新汽车上,作为汽车的一部分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这种轮胎的购买者是特定的,即汽车制造厂,而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另两种用于更换的轮胎又可分为两个独立的市场。一般说来,个人消费者所拥有的一般是轿车与轻型卡车,行车里程不多,更换次数不多,而格外强调轮胎的安全,这种心理决定了他们不太可能贪图便宜而购买翻制的旧轮胎 (再生轮胎),尽管后者同样是安全的,而宁愿购买崭新的轮胎,这种轮胎与前述原装轮胎唯一的区别在于购买者不同。而运输公司拥有大量重型卡车,行车里程多,轮胎消耗量大,轮胎需要常常翻新,而由于职业性较强,对于轮胎的安全情况不会像一般消费者那样疑神疑鬼。而且由于载重车的轮胎生产设备与小车轮胎的生产设备有所不同,因而生产厂家不容易在二者之间转产。因此,三种轮胎虽具有物理上的可替代性,却不会发生实际上的竞争,因而各自构成不同的产品市场。[37]

3.“利乐包装公司案”

利乐是一家瑞典公司,在液态食品 (特别是牛奶) 包装盒及相关包装设备(包括相关技术) 生产方面处于世界领先。1986年,它收购了同样从事包装机生产和销售的Liquipak公司。结果利乐成为相关消毒技术的独家被许可人。这是在牛奶的无菌包装方面唯一能在商业上替代利乐公司已经使用的技术的技术。这一技术的许可人是英国技术集团公司。作为Liquipak包装机的经销商,Elopak公司向欧委会举报,称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收到欧委会发出的反对声明之后,利乐公司与英国技术集团公司撤销了全部的排他性许可条款,但欧委会认为,这属于新型限制竞争行为,有必要澄清委员会对此类行为的态度或观点,因此仍然对利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以此警告其他可能采取类似行为的公司。

欧委会将该案的产品市场界定为无菌包装机及用这种机器进行包装的无菌包装盒。但欧委会考虑的是无菌牛奶包装盒与鲜奶包装盒及相关包装机彼此是否可替代,其他牛奶包装如玻璃瓶塑料瓶及相关包装机是否可替代无菌包装盒和包装机。欧委会对需求价格交叉弹性与需求可替代性都进行了考察。关于前者,欧委会考察了包装价格对牛奶零售价格的影响,欧委会发现,无菌牛奶包装盒价格的显著上涨对其他品种的牛奶的需求的影响很小,依此推断,各种类型的包装及相关包装机的需求相对来说是没有弹性的。欧委会还发现,消费者并不认为不同的牛奶包装与牛奶是完全替代品。此外,欧委会还从两个角度对供给替代进行了考虑。欧委会最后的结论是,尽管表面上它们可相互替代,但这些产品和设备属于不同的产品市场。案件起诉至欧洲初审法院 (CFI),欧洲初审法院维持了欧委会的决定。[38](www.daowen.com)

4.“喜利得案”

喜利得是列支敦士登一家制造、销售各种建筑用加固装置的大型企业,在射钉枪领域,包括用于射钉枪的射钉、弹壳与弹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它以客户购买射钉为条件销售其专利产品弹带,对于只购买弹壳的客户加价销售或在其他方面进行歧视。欧委会认为喜利得的行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要求喜利得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本案的主要争点是相关市场的界定。由于讼争产品运输成本不大且无人为障碍,所以,双方在地理市场的认定方面基本没有太大分歧。关于产品市场,欧委会与喜利得的分歧相当大。欧委会将与喜利得射钉枪兼容的弹带、射钉界定为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喜利得提出,射钉枪、弹壳、射钉必须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火药驱动加固法。建筑用加固方法有许多,它们之间各有短长,但可以相互替代,火药驱动加固法只是通用建筑加固法的一部分。欧委会认为,各种加固方法之间缺乏功能上的可替代性。它强调了火药驱动加固法与其他加固方法不同的12个因素,包括火药驱动加固法用途多、易携带、速度快、操作不易疲劳、钉子与弹壳比其他加固方法所需的材料贵、不能在某些材料上加固、承重能力较低等。此外,欧委会还考察了各种建筑用加固方法之间的价格交叉弹性,发现射钉枪、弹壳、射钉价格的小幅变化不会立即引起客户大幅向其他加固方法转移。所以,射钉枪、弹壳、射钉构成三个独立的产品市场。喜利得先后向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提出诉讼,但都以败诉告终。[39]

从以上案例的情况来看,欧委会与欧盟法院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虽然与美国一样,欧盟法院也将需求弹性、可替代性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但欧盟的标准比较粗放,不如美国的标准那样具体,因而可操作性不强。表现在判例上,就是每个判例所考虑的具体因素差异较大,主观性较强,彼此之间也没有什么联系,有时甚至前后矛盾。譬如,在 “联合商标案” 中,欧盟法院强调香蕉具有不同于其他新鲜水果的物理特性,因而构成一个独立的产品市场,而在 “米其林案” 中,原装轮胎、再生轮胎、轿车与轻型卡车备用新胎的物理属性完全相同,但欧盟法院认为它们构成三个不同的相关产品市场。

第二,欧委会的决定基本上得到了欧盟法院的支持。前文已经述及,经营者就相关市场界定对欧委会的决定提出质疑的案件很少。从上述几个案例来看,即使经营者对欧委会界定的相关市场向法院提出质疑,欧盟法院基本上也会维持欧委会的决定。前述欧委会关于市场界定的六个决定,只有一个被欧盟法院否决。

第三,欧委会和欧盟法院对相关市场不管是产品市场还是地理市场的界定都非常窄。产品市场如 “联合商标案” 中的香蕉、“霍夫曼罗氏案” 中的各种维生素、“米其林案” 中的载重车新轮胎、“喜利得案” 中的弹壳与射钉、“利乐包装公司案” 中的无菌包装盒与包装机都构成了独立的产品市场。地理市场如 “米其林案” 中的荷兰、“利乐包装公司案” 的欧共体等。

有学者将欧盟的相关市场界定称之为结果导向型的相关市场界定,即根据被指控的滥用行为的性质来决定相关市场的范围。[40]而欧盟之所以采取结果导向型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因为欧盟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由欧盟的宗旨所决定,欧盟竞争法具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元价值目标。在实施竞争法时,欧盟当局所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率,而且包括单一市场的建立、保护竞争者、保护消费者等多种政策因素。另外,在相关市场界定中起重要作用的欧委会也是一个由20名委员组成的政治信仰、价值目标都有很大差异的群体,所以,当事实审判权与决定权掌握在一个充满大陆行政传统的超国家机构手中时,这种结果导向型相关市场界定也许就不可避免。[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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