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市场界定规则发展与研究

欧盟市场界定规则发展与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与相关市场界定相关的规则,主要是由欧洲法院在对欧委会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形成的。1997年,欧委会率先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份相关市场界定指南——《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从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及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 的内容来看,欧盟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规则一方面深受美国影响,有时法院甚至直接引用了美国法中的判例;另一方面,欧盟当局在吸收借鉴美国的经验时也相当谨慎。

欧盟市场界定规则发展与研究

欧盟竞争法 (后文有时使用 “欧盟反垄断法”,两者涵摄范围是一致的)建设[28]始于1957年的 《欧共体条约》,该条约第85条 (现 《欧盟条约》 第101条[29])、第86条 (现 《欧盟条约》 第102条[30]) 分别对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协议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1989年,欧盟制定了4064/89号条例 (已被2004年139/2004号条例取代),专门处理经营者集中引发的竞争问题,可以说,直到这一年,欧盟才真正建立起现代反垄断法中的三大主体制度。尽管欧盟的竞争法律制度产生的时间比较晚,但由于欧洲人认为竞争法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一体化和让人们对 ‘欧洲’ 制度产生信心的 ‘发动机’”,[31]所以对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非常重视。21世纪初,欧盟理事会、欧委会 (这是笔者为表述方便而对 “欧共体委员会” 或 “欧盟委员会” 的简称,下同) 颁布了一系列条例、指南、通告等,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按欧盟学者的观点,欧盟竞争法在其立法层面就已经明确了界定相关市场的要求。《欧盟条约》 第101条 (3) (b) 中提到的 “在所涉及产品的相当范围的领域内” 被认为是对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要求,而第102条中所提到的“在共同体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 被认为是对界定相关地理市场” 的要求。不过,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司法主导模式不同,欧盟采用的是行政主导模式,所以欧盟竞争法没有规定欧盟层面的民事诉讼制度。尽管欧盟先后于2005年和2008年发布了反垄断民事诉讼 《绿皮书》 和 《白皮书》,并于2014年11月通过了 《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鼓励在成员国层面建立起实施欧盟竞争法的民事诉讼制度,但十年间,欧盟各成员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并不发达,有影响的案件相当少。所以,与相关市场界定相关的规则,主要是由欧洲法院在对欧委会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形成的。这些判例包括 “大陆罐案” “联合商标案” “霍夫曼罗氏公司案” “米其林案” 等。1997年,欧委会率先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份相关市场界定指南——《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从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及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 的内容来看,欧盟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规则一方面深受美国影响,有时法院甚至直接引用了美国法中的判例;另一方面,欧盟当局在吸收借鉴美国的经验时也相当谨慎。所以,欧盟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与美国法既密切相关又有显著差异。(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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