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市场研究:垄断测试阶段与基本法律问题

反垄断市场研究:垄断测试阶段与基本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2年指南创造性地提出了 “假想垄断者测试法” 这一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该方法将假想垄断者实施的涨价幅度作为衡量市场力的标准。十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指南所确定的假想垄断者测试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原来不愿意采纳该方法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最终也接受了1982年指南。

反垄断市场研究:垄断测试阶段与基本法律问题

1968年指南遭到了学界的批评。由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领导的由少数经济学家和律师组成的专门工作组批评该指南所规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松散、不专业”,“令人无所适从”。[19]波斯纳认为这是一次 “不成功的努力”,因为指南没有考虑供给替代,其所确立的完美替代品标准 “是一个特别拙劣、也毫无必要的标准”,另外,指南对地理市场的界定也有问题。[20]1982年,在新任反垄断局局长巴克斯特 (Baxter) 的主持下,司法部对1968年指南作了修改,发布了1982年 《合并指南》 (以下简称 “1982年指南”)。1982年指南最重要也是最具新意的变化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21]

1982年指南将相关市场定义为 “一种或一组产品和一个地理区域,以致一个假想的、不受管制的,当下和未来唯一在该地理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的公司,能够实施一个小而显著且非短暂的涨价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SSNIP),使价格高于当下或未来可能的价格水平”。1982年指南创造性地提出了 “假想垄断者测试法” 这一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该方法将假想垄断者实施的涨价幅度作为衡量市场力的标准。为了防止市场界定出现偏私和不公正,指南确定了最小市场原则。指南规定,任何合并案件的初始候选市场是每个参与合并的企业生产的每一种产品与生产这种产品的每个地点,以此为基础,增加次优替代品或密切替代品,构成第二个候选市场,以探寻在该候选市场,一个假想垄断者是否能够有利可图地施加SSNIP。如果假想垄断者能够在该候选市场有利可图地实施SSNIP,则第二个候选市场就是合并分析的最小相关市场,如果假想垄断者不能在该候选市场实施SSNIP,则需要在该候选市场上继续增加次优替代品或密切替代品,构成第三个候选市场……直至满足最小市场原则的要求。[22]

非常明显,1982年指南所采用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判例法及1968年指南所采用的方法有很多差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判例法所采用的是分步分项法,而1982年指南所采用的是综合分析法或一体化方法。分步分项法将相关市场界定分两步,即首先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然后再界定相关地理市场。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通常按价格、质量、用途等因素对两种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逐项进行分析,而且这种分析没有统一的标准。而综合分析法却采用了统一标准对产品市场与地理市场同时进行界定,它以临时相关市场为起点,考察在该市场上如果假想垄断者的价格上涨5%,购买者在一年内是否会转向其他产品,如果购买者转向了其他产品,则这些产品应纳入到相关市场。虽然综合分析法在进行SSNIP 分析时也要按临时相关市场、第二个候选市场、第三个候选市场等依次进行,但这种分析每次都要考虑候选市场内的产品和地区与候选市场外的替代产品和地区的各种替代可能性,而不像判例法那样每次只考虑两种产品之间在某个因素上的替代可能性。

1982年指南所提出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是开创性的,对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具有基础性意义。1984年,司法部对1982年指南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订:其一,完善了市场界定标准,使5%不再成为评估假想垄断者的僵化规则;其二,强调非结构因素的重要性,从而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合并声明更接近;其三,将国外竞争纳入分析的范围;其四,在相关案件中适当考虑效率;其五,根据类似于评估破产公司的标准评估破产分公司[23]。总体上,1984年指南对1982年指南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只是减少了脚注的数量,将脚注中一些重要的观点移到正文以突出这些内容的重要性,删除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脚注。(www.daowen.com)

十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指南所确定的假想垄断者测试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原来不愿意采纳该方法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最终也接受了1982年指南。199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 《横向合并指南》 (以下简称 “1992年指南”),1992年指南坚持了1982年指南的基本原则,但也作了适当的修改,澄清了一些明显含糊不清之处。1992年指南较为突出的创新有两点:一是引入了 “单边影响” 理论。指南指出:“一个合并即便没能成功地提高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它也可能会减少竞争,因为合并企业可能认为,单方面涨价和减少产量是有利可图的。单方面的竞争后果产生于各种不同的背景。在各个背景下,相关市场的特定因素会影响单方面的竞争后果。”[24]二是引入了更细致、更复杂的进入分析。在1992年之前,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与律师对于进入标准有过长时间对话。律师认为,进入应当根据实际可能的进入证据 (evidence of an actual potential entrant) 来判断,经济学家认为,进入标准可以通过表明进入及时性、可能性与充分性的经济证据 (eco-nomic evidence indicating that entry would be,timely,likely,and sufficient) 来判断,结果经济学家在这场争论中获胜。[25]1992指南规定了检验进入障碍的经济学标准,强调 “沉淀成本” 及进入后可获利的重要性,指出:“如果市场进入在其重要性、特点和范围上是及时地、可能地和充分地阻止或者抵销合并的反竞争效果,则该市场进入就是容易的。在易于进入的市场上即市场进入符合及时性、可能性和充分性的标准,合并不会产生反垄断问题,所以一般无需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该规定,1992年指南判断进入的标准为 “及时性” “可能性” 与 “充分性”。鉴于准确描述相关市场在合并案件中非常重要,而市场进入与相关市场界定又有直接的关系,1992指南详细阐述了进入“及时性” “可能性” 与 “充分性” 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说明,目前不在给定市场竞争的企业,何时应被纳入反垄断相关市场之中。[26]

2006年3月,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自1992年以来两机构实施《横向合并指南》 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评价,并联合发布了一份 《横向合并指南评论》,指出14年的实践证明,1992年指南的分析框架是强有力的而且非常灵活,足以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解释每一调查案件中的特定事实,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合并案件的程序的透明度,加深反垄断律师与商业共同体对反垄断政策的理解,两机构联合发布了这个解释性评论。该解释性评论的第一部分 “市场界定与集中” 对“市场界定的方法” “相关市场的广度” “市场界定的证据来源” 等作了非常清晰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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