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反垄断领域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现在几乎成了经济学家的专利,但 “相关市场” 概念并不是经济学家首先提出来的,而是源于法院的判决。最早使用“相关市场” 概念的是1948年最高法院审理的 “哥伦比亚钢铁公司案”[1]。在该案中,美国司法部起诉了哥伦比亚钢铁公司、联合钢铁公司、美国钢铁公司和美国达拉维尔钢铁公司四家企业,其中哥伦比亚钢铁公司、达拉维尔钢铁公司是美国钢铁公司的子公司。美国钢铁公司是美国最大的钢铁企业,主要从事钢材及钢构件如建筑框架、桥梁等成品的生产,但不生产钢制压力容器、焊接管等钢加工产品,而联合钢铁公司只生产钢构件和钢加工产品。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对钢产品的需求大幅度增加,美国钢铁公司急需扩大产能,而联合钢铁公司也想趁此机会出售其资产。1946年12月,联合钢铁公司与哥伦比亚钢铁公司达成了资产出售协议,但遭司法部阻止。司法部认为,如果美国钢铁公司收购联合钢铁公司,那么除美国钢铁公司之外,其他钢铁制造企业就不能向联合钢铁公司提供钢材,而且美国钢铁公司与联合钢铁公司之间原本存在的钢构件之间的竞争将不复存在。地区法院驳回了司法部的起诉,后者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在雷德 (Reed) 法官代表法庭撰写的判决意见的第一部分第三自然段,出现了 “相关市场” 这一术语。判决意见写道:“关于用以比较联合钢铁公司消耗的钢材市场的规模和性质,双方的争论非常激烈。被上诉人认为,钢材的销售范围具有全国性,对于大型钢材生产企业而言,整个美国应被视为一个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钢铁公司的钢材需求量只占整个美国市场微不足道的极少部分,不足0.5%。美国司法部反驳说,市场必须严格界定,需要考虑的相关市场是联合钢铁公司销售其产品的11个州,并且在这11个州只考虑钢构件与钢加工产品的消费。”[2]从判决书上看,“相关市场” 是最高法院在归纳法庭辩论意见,更准确地说是在归纳司法部的辩论意见时使用的一个概念。至于这一概念是司法部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还是最高法院在撰写法庭意见时创造的,现在无人能考证。但美国学者基本上认为,反垄断中的 “相关市场”概念最早就出现在该案中。[3]不过,通读判决书全文,“相关市场” 这一概念在该判决书仅仅出现过一次,在其他几个场合 (都在判决书的第二部分) 使用的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术语 “相关竞争市场”,而且对 “相关竞争市场” 的使用,既有一般意义上的,譬如,“我们一贯坚持,在相关竞争市场只包括一个很小区域的地方,可以援引 《谢尔曼法》 阻止该区域内不合理的限制”,也有结合本案案情的,譬如,“尽管我们前面的讨论表明,将联合钢铁公司销售产品的11个州作为相关竞争市场有困难,但是我们接受……” 总体来看,该案使用的 “相关市场” 概念,不管是在形式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较为稳定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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