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逻辑学:论法律论辩的规则

法律逻辑学:论法律论辩的规则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面两部分分别介绍了法律证明和法律反驳的基本知识,这部分介绍法律论辩的规则。任何一个具有论证性或有效性的法律论辩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否则就是无效的,缺乏论证性的。以下分别从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方面介绍法律论辩的规则。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异议的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某律师受被告委托而参与法庭辩护。

法律逻辑学:论法律论辩的规则

前面两部分分别介绍了法律证明和法律反驳的基本知识,这部分介绍法律论辩的规则。任何一个具有论证性或有效性的法律论辩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否则就是无效的,缺乏论证性的。从逻辑理论讲,法律论辩的规则是逻辑思维规律的具体体现,也是判定一个法律论辩是否具有正确性的准则。以下分别从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方面介绍法律论辩的规则。

(一)论题的规则

1.论题必须清楚、明确

论题必须清楚、明确,是指论题不可含混不清、不应当有歧义、不能模棱两可,也不可自相矛盾。如果论题含混不清、不知所云、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那么论辩的目标就不明确,自然就谈不上运用适当的论据和论证方式来论证论题。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作“论题含混不清”或者“论题不清”。

2.论题必须保持同一

论题必须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论证过程中,始终保持论题一致,不得随意变换。这条规则是同一律逻辑要求的具体体现。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作“转移论题”。

例如,在令人震惊的山东济南原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案中,其一审辩护人的辩护存在一定程度的转移论题。

起诉书称,段义和向陈志提供了柳海平的照片、工作单位、住宅地址及车钥匙等。在段义和向他人索要炸药未成的情况下,陈志通过朋友索要了五枚雷管和两公斤硝胺炸药,然后找到了济南利达汽修厂业主陈常兵帮忙,共同制作了遥控爆炸装置,并进行了实验。

检方起诉书载明,在段义和的催促下,2007年7月9日17时许,陈志与陈常兵两人携带爆炸装置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附近柳海平的停车处,陈志将爆炸装置塞入柳海平的轿车驾驶座下,后两人驾车跟踪下班回家的柳海平。当日17时30分许,柳海平行至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52号附近时,陈志用遥控器引爆炸药,致柳海平当场被炸死,两名过路群众受伤。作案后,二陈驾车逃离现场。陈志将遥控器和手机砸毁沿途丢弃,回家后电话告诉段义和“事已办好”。

段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济南“7·9”爆炸案发生第4 天,即7 月13 日下午,段义和被山东省纪委宣布“双规”后仅两小时,便书面承认自己涉嫌爆炸罪。7 月18 日,中央纪委介入之前,段又对自己所涉受贿问题进行了交代。故法院应考虑其自首情节。辩方同时称,“7·9”案爆炸方案由陈志提出,并由其落实工具、实验并最终执行,段义和没有直接实施爆炸杀人具体行为,应该属于第二被告。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段义和密谋使用爆炸方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段义和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判处死刑。此外,段义和在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69 万余元,另有133 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犯受贿罪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以上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与段义和一起密谋,并主要实施爆炸杀人犯罪事实的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副队长陈志犯故意杀人罪,亦被判处死刑。参与一起实施杀人犯罪的陈常兵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0]

显然,辩护人将故意杀人罪转移为爆炸罪,以为其当事人做从轻辩护。

(二)论据的规则

1.论据必须是已知为真的判断

在法律论证中,论据是确立论题真实性的根据,论据真实是确定论题真实性的必要条件,只有论据真实才能确立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论据虚假或者其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不管采取什么论证手段都无法确立论题的真实性。因此,违反这一规则就会犯“虚假理由”或“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

(1)虚假理由。虚假理由又称作“论据虚假”,是指在法律论证中所运用的论据是虚假的。在法律实务中,“虚假理由”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虚构事实,即无中生有;一种是隐瞒事实,即隐瞒真相。

例如:2006 年12 月15 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致使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审原告广西某厂诉原审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缘于1994年3 月广西某厂聘请李某为其驻新疆乌鲁木齐市办事处主任。聘任期间,李某负责销售厂方的产品,双方因故于1995 年11 月解除聘任关系。厂方要求李某清退货款未果,遂于1997 年后数次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因程序方面的问题,官司最终没有结论。2002年12月,原审原告又以李某欠据一份为主要证据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该院于同年5 月做出〔2002〕江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向原审原告偿还货款27万元及利息。案件生效后,李某不服向该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案件进入再审,李某提出原审原告的证据“欠据”中的签字不是其所写,请求予以司法鉴定。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异议的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欠据中李某的签字非李某所写。至此,原审原告方因失去诉讼的主要证据,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一场纠葛近十年的官司尘埃落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决定案件事实的是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证据,无论案件情况多么复杂,经历的岁月多长久,证据永远起决定性作用。[11]

在这个案件中,原审原告人企图以伪造的书证通过诉讼向原审被告人索取不当利益,被法院通过文鉴手段予以推翻。

(2)预期理由。预期理由是指用真实性未被证明的论据,来论证论题真实性的一种逻辑错误。

例如:某县检察院以黄某杀人罪提起公诉。某律师受被告委托而参与法庭辩护。

辩护人:报复杀人,一般来说都是那些有深仇大恨或者因某些矛盾发展到极点所引起的,然而本案被告人不具有这些因素。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刘某,中学是同学,参加工作又在同一个工厂,每天进餐坐在一起,下班又是同路人,关系密切,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两人既无深仇大恨,又无根本的利害冲突。虽然两人因闹笑话翻脸,黄某一时被激怒,砍伤了刘某,但黄某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不会有杀人的故意。如果黄某想置刘某于死地,也不能只砍两刀就住手,况且所伤部位并非要害。无论从主观或客观上看,黄某只有伤害故意,而无杀人故意。(www.daowen.com)

公诉人:辩护律师的辩护,看来似乎有理,但并非全是事实。黄某、刘某两人因同时爱上本厂一个女工,后来这个女工与刘某订婚,从而引起两人之间的矛盾。黄某曾说过“走着瞧”,这说明黄某对被害人已有仇恨。黄某停刀不砍,不是黄某不想杀死刘某,而是当黄某捅第二刀时,刘某满脸是血,且卧倒在地,黄某无法判断是死是活,况且有人夺下黄某手中的刀,使黄某无法再继续行凶。没刺中要害部位,并非黄某所愿,是由于刘某的反抗躲闪,才没有伤到致命的部位。[12]

此例中,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表面似乎真实,但在本质上显属主观臆断,其理由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而公诉人敏锐地抓住辩护人以“预期理由”为论据的逻辑错误予以反驳,最终导致辩护人的辩护失败。

2.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赖于论题

在法律论证中,论据的作用就在于以其真实性来确立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论据的真实性有待于论题来证明,那么论题的真实性就不可能得到证明。所以,如同上述第一个规则所言,在法律论证中论据必须是其真实性得到确立的判断,而不能是其真实性需要论题来证明的判断。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作“循环论证”。

例如:鲁迅在《论辩的魂灵》一文中,这样揭露了顽固派的诡辩手法:“你说谎,卖国贼是说谎的,所以你是卖国贼。我骂卖国贼,所以我是爱国者。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所以我的话是不错的。我的话既然不错,你就是卖国贼无疑了。”

在这里,鲁迅先生揭露了顽固派所犯的“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三)论证方式的规则

如前所述,论证方式就是论证所采用的推理形式。因此,论证方式的规则就是在论证中所使用的推理形式必须符合具体的相应的推理规则。否则,就会出现逻辑错误,把这种逻辑错误通常统称为“推不出”。例如,从下面侦查人员对一起凶杀案嫌疑人的讯问中,可以看出其所犯的“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问:是你向公安机关报的案?

答:是的。

问:你怎么发现凶杀案的?

答:我早上下夜班回家,路过死者家时看到房门开着就进去看了一下,结果发现他俯卧在地上,而且地上流了很多血,我就急忙打110 报了警。

问:这就是说你到过犯罪现场

答:那当然了。

问:你不觉得自己与该案有关吗?

答:我是下班后才看到他死亡的,我与他的死不相干。

问:那死者家的门上有你的指纹,对此如何解释呢?

答:当时他家的门是半开的,我推开进去后才看到他倒在地上的情形。

问:你还是如实交代吧。你的脚印和指纹都留在现场,不是你干的又会是谁呢?

答:警察同志,你可别冤枉好人,我跟他无冤无仇,为什么要杀害他呢!

在这个案子的审讯中,侦查人员连续犯了两次“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一是“如果是作案人,那么他一定到过犯罪现场;此人到过犯罪现场;所以,他是作案人”。二是“如果是作案人,那么他就会在犯罪现场留有指纹;此人在犯罪现场留有指纹;所以,他是作案人”。这两个推理都违反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的推理规则,是典型的“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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