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河南叶县案刑事判决书:充足理由律解析

河南叶县案刑事判决书:充足理由律解析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为一份刑事判决书,可通过判决书理解充足理由律的含义: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巫某及万某、刘某、胡某、任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在卷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人巫某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充足理由律的含义

充足理由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要确定一个论断为真,就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充足理由律的公式可以表示为:B∧(B→A)→A。即:A 真,因为B真,且能从B真推出A真。这里A代表论断,B代表理由。

具体讲,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理由必须是真实的。在论辩过程中,某一论断的真实性取决于理由的真实性,只有理由真实,才能确立论断的真实性。反之,理由虚假,则不能确立论断的真实性。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要保证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正确,一要做到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恰当,适用法律错误就会导致所做的决定错误;二要证据真实,凡是伪造、篡改甚至主观臆想的证据都不能保证所做决定的正确性。法律文书中通常所讲的“证据确实”,就是指这个意思。

第二,理由必须是充分的。也就是说,凭借这些理由足以确立论断的真实性,或者说,从论据能必然推出论题。法律文书中通常所讲的“证据充分”,就是指这个意思。

下面为一份刑事判决书,可通过判决书理解充足理由律的含义: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某,女,生于1970年1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花石乡蜂王湾村4 组。巫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9 年12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第04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巫某伙同董某、万某、刘某、胡某、任某等人,在叶县保安镇、田庄乡及其周边地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董某、万某为组织、领导者,巫某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在叶县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过往三轮车司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2.敲诈勒索罪

(1)2009 年5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巫某伙同董某、万某、任某等人以交通事故为由,敲诈勒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史官村陈新某现金2000元。

(2)2009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巫某伙同万某、胡某、毛某等人以交通事故为由,在叶县保安镇夏园村水泥路上,敲诈勒索河南省唐河县桐河乡大陈庄村陈玉某现金2300元。

(3)2009 年7 月26 日下午5 时左右,被告人巫某伙同万某、刘某、胡某、任某等人以交通事故为由,在叶县保安镇往东的一条水泥路上,敲诈勒索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马振扶乡郭桥村李某未遂。

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巫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实施敲诈勒索,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审理查明:

1.自2008 年以来,董某、万某(已判,下同)纠集刘某、胡某、毛某、任某、邢某、刘某民、王某(均已判刑,下同)等,在叶县保安镇、田庄乡及其周边地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手段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董某、万某为组织领导者,刘某、胡某、毛某为骨干,任某、邢某、刘某民、王某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本案被告人巫某参加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在叶县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过往三轮车司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已经做出并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巫某及董某、万某、刘某、胡某、任某、胡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玉某、陈新某、李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在卷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2.2009 年5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巫某伙同董某、万某、任某等人以交通事故为由,敲诈勒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史官村陈新某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巫某及董某、万某、任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新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在卷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3.2009 年7 月24 日17 时许,被告人巫某伙同万某、胡某等人以交通事故为由,在叶县保安镇夏园村水泥路上,敲诈勒索河南省唐河县桐河乡大陈庄村陈玉某现金23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巫某及万某、胡某的供述,被害人陈玉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在卷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4.2009 年7 月26 日下午5 时左右,被告人巫某伙同万某、刘某、胡某、任某等人以交通事故为由,在叶县保安镇往东的一条水泥路上,敲诈勒索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马振扶乡郭桥村李某未遂。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巫某及万某、刘某、胡某、任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在卷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敲诈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巫某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巫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www.daowen.com)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8]

(二)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

违反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逻辑错误主要有两个:

1.理由虚假

理由虚假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论辩所采用的理由是虚假的。

例如:甲、乙、丙三人是好友。一天,甲告诉乙、丙二人,他们单位的财会人员后天下午去银行提取本月工资款,乙建议三人实施抢劫。两天后的下午,三人按计划带好作案用的匕首,潜藏在甲单位财会人员路过的偏僻角落,待财会人员走近时,甲向乙、丙二人指认了财会人员后便离去,乙丙二人便冲上去,乘财会人员不备,将其携带的三个提包中的两个抢过来,然后迅速逃跑。财会人员立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在逃跑中被警察抓获,之后三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此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法院认定三人犯抢劫罪,并给予重判。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虽计划实施抢劫,但实际作案时并未使用暴力等胁迫的手段。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抢夺罪予以改判。

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之所以错误,就在于其犯了“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即认定事实虚假的错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是完全正确的。

2.推不出

推不出是指理由虽然真实,但不充分,即理由与论断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前所述,充足理由律的基本要求就是理由不仅要真实,而且必须与论断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如果理由和论断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便理由是真实的,那么也会犯逻辑错误。

例如:有一男子在深夜被人杀害于家中,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下面是一女子向警方报案时,同警察的一段对话。

女子:警官,我发现杀人凶手了。

警察:请讲讲,是谁?

女子:他,就是我家那个邻居。

警察:有证据吗?

女子:有,我亲眼看到他在洗一件沾有血渍的衣服。

警察:那又能说明什么呢?

女子:不杀人,他干吗洗血衣啊?

警察:好,你反映的情况很重要,我们会调查,你先回去吧。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即使该女子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但被检举人洗血衣与他作案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显然,该名女子的推论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三)充足理由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1.遵循充足理由律有助于加强法律论辩的论证性和说服力

法律论辩的论证性和说服力首先要求理由充分,也就是从论据能必然推出论题,这正是充足理由律的逻辑实质所在。如果一个具体的法律论辩没有充分的理由,那么它就不可能有论证性,最终也就没有说服力。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如果警方仅凭某人到过现场,就确认其为犯罪嫌疑人,显然理由是不充分的,因而也就缺乏论证性和说服力。

2.运用充足理由律有助于全面把握案件中的因果联系

充足理由律要求在法律论辩中为论题提供充分理由,以确保论据与论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有利于全面把握案件中的因果联系。因此,法律论辩应该注意案件中的因果联系及其特点。

首先,要注意正确处理案件中的直接因果联系与间接因果联系。客观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每个事物都处在一定的因果链条上。原因与结果之间也不例外,原因产生结果,某结果现象又可能是产生另一现象的原因。例如,甲、乙两人发生冲突,甲用刀刺伤了乙,乙在自卫时误伤了劝说的丙。对这一情况,可以这样说,乙的受伤是甲行为的结果,但又是丙受伤的原因,而甲的行为也是乙受伤的原因,不过这里有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区分。甲对乙或乙对丙,是直接因果联系;而甲对丙则是间接的因果联系。

其次,要注意有些案件因果联系产生的特定条件。在现实世界中,有些因果联系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即在一定条件下甲现象可能会引起乙现象,有些案件的因果联系就属于这种情形。例如,对一位患有心脏病的老人进行辱骂,可能会导致该老人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在一般情况下辱骂并不会引起人的死亡,但辱骂一位患有心脏病的老人,就可能致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辱骂者明知老人患心脏病,应认定其侮辱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反之,则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要注意案件因果联系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况。人的作为行为可以引起某种结果,不作为行为也可以引起某种结果。因此,分析案件中的因果联系,要注意区分这两种情形。例如,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消极地不去实施某种自己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对不作为行为的因果联系,在法律论辩中应特别注意分析,以便于为论题提供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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