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遵守同一律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

遵守同一律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违反同一律所形成的四种逻辑错误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在立法中必须遵守同一律的要求,这主要有两个方面。违反同一律就可能造成错案,其结果不是冤枉无辜,就是放纵罪犯,还会危害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遵守同一律的要求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

遵守同一律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

(一)同一律的含义

同一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

同一律可用公式表示为:如果A,那么A。即:A→A。公式中的“A”表示任何一个概念或者判断。

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对同一对象而言,所运用的概念或者所做的断定必须是确定的。比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我们运用“法律”这个概念,可以从广义角度运用,也可以从狭义角度运用。如果时而从广义角度运用,时而又从狭义角度运用,前后未能保持同一,那么就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

对一个判断来说也是这样,例如,当断定某对象具有某种属性时,前后应当保持同一。也就是说,如果断定对象具有某种属性,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就应该始终断定其具有某种属性,不能时而断定其具有某种属性,时而又断定其不具有该种属性,或者时而断定其不具有某种属性,时而又断定其具有该种属性,将两种断定混淆起来,这就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

我们在说话、写文章时,必须保持概念和判断的确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论证的正确性,借以准确地表达思想。相反,如果我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或者判断,时而指这个意思,时而又指另一个意思,那么不仅表明自己的思维混乱,也会使别人无法理解,从而也就达不到交流思想的目的。因此,在思维过程中严格遵守同一律,保持思想的确定性是十分重要的。

同一律要求思想自身保持同一,并不反对思想的发展变化。同一律的要求是以同一思维过程为前提的,如果思维过程不同了,时间、条件变化了,对同一对象使用不同含义的概念或者做出不同的判断,并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例如,“人民”这个概念,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就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抗日战争时期,“人民”是指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在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是指一切反对两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客观事物的情形发展变化了,人们的思想也要随之发展变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人的思想保持活力而不至于僵化。

(二)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

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形:

1.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将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作一个概念使用,或用一个概念偷换另一个概念的逻辑错误。

例如:抗日战争初期,上海“抗日七君子”沈钧儒、邹韬奋、王造时等人响应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号召,主张成立统一的抗日政权。但国民党政府认为王造时等人是主张推翻政府,并起诉他们触犯了法律。王造时在法庭辩护时指出,“政权”与“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这里,王造时通过揭露国民政府将“政权”偷换为“政府”的逻辑错误来为自己及难友进行辩护。

2.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无意地把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作一个概念使用的逻辑错误。

例如:有人在犯罪后自行或者在亲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在最后判决时并没有得到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抱怨司法机关或者辩护人。这里,被告人或者亲属就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其实,法律上的“可以”并不等于“应当”,如果将二者混为一谈,那就会犯“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3.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用一个相类似的或根本不同的判断来代替原来判断的逻辑错误。(www.daowen.com)

例如:有一受贿者郭某在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对“你受贿五六万元,你认罪吗?”的问题,回答道:“有人受贿几十万、几百万都没事,我认什么罪?”显然,郭某是故意偷换论题,将“受贿触犯刑律”这一论题,偷换为“他人的受贿数额更大”,为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进行狡辩。

4.转移论题

转移论题是指无意识地离开了原论题而去议论其他论题的逻辑错误。按照同一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要保持论题不变,说话写文章要围绕论题展开,不应当用另外的论题来代替所要讨论的论题。否则,就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例如:在一次案情分析会上,某办案人员就案件性质发言时指出:“这个案件是毒物谋杀,因为有故意下毒的证据。这种毒药毒性很大,需要新的仪器设备检测,但我们公安局又没有,办案经费太紧张了。但一些行贿受贿的人怎么有那么多钱?反贪局肯定钱多,咱们局座能否出面借一点?当然,反贪局的钱是要上交的。不过,追回的受贿款按规定不能直接交反贪局吧?”[2]这里,该办案人员原本是在议论案件的性质,但很快转移了论题,越扯越远,多次离题,多次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所以,我们经常讲的“下笔千言离题万里”,其实说的就是转移论题。

综上所述,违反同一律所形成的四种逻辑错误的性质是不同的。“偷换概念”和“偷换论题”经常表现为故意玩弄逻辑规则,将正常思维引向歧途,为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服务,所以二者实质上是诡辩。而“混淆概念”和“转移论题”往往是因为人们没有受过严格的逻辑训练,缺乏较好的逻辑素养的情况下无意识造成的,并不一定都是诡辩。

(三)同一律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作为思维基本规律的同一律,对所有法律实践具有制约作用,凡法律实践都应当遵循同一律的要求。否则,法律实践就会出现错误。具体讲,在法律实践中,同一律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同一律在立法中的作用

立法是整个法律实践的基础,只有立法规范,才能保证法律实践的正确性。反之,如果立法不妥当,就会使法律实践工作无所适从,任凭人们怎样实践都难以保证其正确。因此,在立法中必须遵守同一律的要求,这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立法必须做到法律概念明确。在一部法律中,法律概念作为法的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构成法的基础。只有做到法律概念明确,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因此,同一律对法律概念的要求就是要法律概念明确,即一个法律概念必须在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都是明确的。

二是法律判断要准确。法律判断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性,这就要求法律判断必须准确,即一个法律判断所断定的情况必须有所指向,并做到首尾一贯,不能时而指一种情况,时而又指另一种情况。

2.同一律在司法中的作用

在司法工作的许多环节中,同一律都起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违反同一律就可能造成错案,其结果不是冤枉无辜,就是放纵罪犯,还会危害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遵守同一律的要求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

在审判工作中要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必须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什么就理解为什么,即保持法律规定的自身同一,才可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将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丢掉了或曲解、混淆、转换了,就根本谈不上“依法办事”,更谈不上“执法必严”。

法律规定的罪名概念,都有其相对固有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其严格的定义。因此,在办案中必须保持罪名概念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不能达到准确定罪的目的。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与“一般刑事犯罪”,虽然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前者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后者不具有这种内涵,因而是不同的罪名概念。如果不严格按照定义解释,而把二者混淆起来,就会乱定罪,达不到定性准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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