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逻辑学: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概述

法律逻辑学: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概述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指凡是存在于一切逻辑思维形式中并对一切逻辑思维形式都有效的思维规律。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分别对应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四大基本规律的要求。客观事物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或同一过程所具有的这种相对的确定性,就是思维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

法律逻辑学: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概述

(一)思维规律的概念及特征

这里所谓的思维规律,指的就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这些思维规律是人类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体现了人类思维的主观能动性,并对人类的思维起着指导与制约作用。只有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思维过程及其结果的正确,否则就会导致其错误。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指凡是存在于一切逻辑思维形式中并对一切逻辑思维形式都有效的思维规律。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为什么这四条规律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呢?

首先,它们是保证思维具有逻辑性的基本要求。思维的逻辑性表现为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和充分性。思维的确定性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思维的无矛盾性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前后一贯,不相互矛盾;思维的明确性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否定,不能模棱两可;思维的充分性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否则任何一个论断就难以成立。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分别对应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四大基本规律的要求。这几个规律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不同思维形式中最基本、最一般的要求,是进行正确思维所必须遵守的。(www.daowen.com)

其次,它们具有普遍适用性。思维基本规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可适用于所有的思维形式,这是它们与各种思维规则的本质区别。各种思维的具体规则只适用于各自相应的思维形式。例如,定义的规则只对定义起作用,划分的规则只对划分起作用,三段论的规则只对三段论起作用。同时,思维基本规律是对各种具体思维规则共同特性的概括,又是确定各种具体思维规则的依据,它们对于各种逻辑思维形式都是普遍适用和普遍有效的。

(二)思维规律的客观性

思维的基本规律是人类主观思维的规律,它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同时又是对客观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的反映。

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事物是在运动、变化、发展着的,任何事物在它的一定发展阶段都有相对确定性,一事物在还没有变成另一事物的这一段时间里,它是什么事物就是什么事物,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存在着就是存在着,而不是不存在,这是事物在量变阶段所具有的确定性。客观事物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或同一过程所具有的这种相对的确定性,就是思维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列宁指出:“逻辑规律就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1]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则是客观事物的这种相对稳定性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一种反映。可见,思维的基本规律既不是先验的,也不是约定俗成的,而是从正确的思维中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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