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求法律逻辑学中的因果关联方法

探求法律逻辑学中的因果关联方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具有自身特点,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归纳推理,我们在此将其作为独立部分进行介绍。可见,明确有关现象间的因果联系是法医病理尸检报告得出结论的重要前提。

探求法律逻辑学中的因果关联方法

在传统逻辑教学中,将探求(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置于归纳推理部分。就推理方法及结论的性质而言,它当属归纳推理,可以将其称为“求因果归纳推理”。考虑到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具有自身特点,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归纳推理,我们在此将其作为独立部分进行介绍。

(一)因果关系及其特征

众所周知,客观世界是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独立存在的现象是没有的,各个现象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其基本含义为:如果一个现象的出现必然引起另一个现象的出现,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存在因果联系。其中引起另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作原因,被引起而产生的现象称作结果。因果关系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普遍性。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间的普遍联系,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处在一定的因果链条上的。

第二,必然性。任何现象都有其因,也有其果。不存在无因之果,也不存在无果之因。

第三,共存性。共存性指原因和结果总是共同变化的,当原因发生变化时会必然引起一定结果的变化。反过来,当结果发生一定变化时也会引起某些原因的变化。

第四,先后相继性。因果关系总是表现为先因后果,但具有先后相继性并不等于因果关系。例如,白昼和黑夜,在时间上虽是先后相继的,但它们之间并不具有因果联系,而是由于地球自转和绕太阳旋转所引起的结果。因此,在探求因果联系时,如果只是根据两个现象在时间上是先后相继的,就做出它们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结论,那就会犯“以先后为因果”的逻辑错误。

第五,复杂多样性。复杂多样性指因果联系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

(二)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及其特征

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是指根据在部分场合中某一研究现象与某些先行情况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推出在所有场合中该现象与所有先行情况之间都具有这种关系结论的逻辑方法。

例如:许某,男,48 岁,2003 年10 月19 日被人用水果刀捅伤腹部后在当地县医院进行腹腔探查,被诊断为“肠系膜破裂,第十一软骨断裂”,入院治疗。一个月后,许某病情加重,遂被考虑为“十二指肠瘘”,建议转院。同年11月15日转入市级医院进行腹腔探查术,见腹腔内粘连明显,脓腔形成,被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十二指肠瘘”,在该院做进一步治疗。同年12月14日出现精神萎靡,症状加重。家属因经济困难而要求出院,6 日后许某死亡。法医病理尸检报告:轻度脑水肿,重度肺水肿,右心室附壁血栓,冠状动脉及主动粥样硬化,轻度脂肪心,肝脏肾脏、胰腺自溶,脂肪肝,小肠破裂缝合后与周围组织广泛粘连合并胆汁性炎症。

从法医病理尸检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许某的死亡是结果,而原因却涉及诸多情况:许某被人用水果刀捅伤腹部,造成十二指肠破裂及结肠系膜破裂;伤后第一次行剖腹探查术,形成十二指肠瘘;长时间十二指肠瘘并发电解质紊乱,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可见,明确有关现象间的因果联系是法医病理尸检报告得出结论的重要前提。[5]

法律逻辑学的角度看,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是以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在运用这种逻辑方法时,必须注意现象间的因果联系,在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分析客观现象间的因果联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所得结论的可靠性。在伤害致死案件中,死者可能是因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身体存在问题,而犯罪行为只不过是一个偶然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必要的法医鉴定,就很难确定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有时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例如,通过下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法医鉴定找到真正原因,就极有可能冤枉案件当事人李某。

有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去乘地铁。上车后因座位问题跟张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推搡,最后发展到相互厮打。在打斗过程中,张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地铁到下一站后,李某协助工作人员立即将张某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地铁站工作人员随即报案,李某被警察带走协助调查。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是因为心脏病发作,导致心力衰竭死亡。

在上面的案件中,李某的厮打行为只是一个偶发因素,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原因。

第二,通过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所得到的结论具有或然性。这是因为客观现象间的因果联系是很复杂的,而在运用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中,有限的前提不一定能够完全准确地把握到诸现象间的因果联系。再则,即使在前提中确实把握到了诸现象间的因果联系,但由于这种方法具有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特征,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断定的范围,因此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具有或然性。因此,在法律思维实践中,就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探寻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根据上述案例,如果不经过科学技术手段就无法确定死者死亡的原因。但在下述案例中,我们认为就没有必要采用科学手段,只要能够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是作案人将受害人弃之野外,就可以定其故意杀人罪,至于受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可在所不究。

甲冬夜开车撞伤乙,怕担责任,便将乙抛之于遥远的山中雪地。由于无人发现,气温太低,身体受伤,乙失去了自救能力,最终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探求乙死亡的因果联系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乙的死亡可能是因为饥饿、寒冷、受伤、窒息等多种原因所引起的。但事实上,只要证明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成立。

(三)穆勒五法

所谓穆勒五法,是指探求因果联系的五种逻辑方法,也就是传统逻辑所讲的“求因果联系五法”,即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因为这五种方法是由英国逻辑学家穆勒在《逻辑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故后人称其为“穆勒五法”。

1.求同法

求同法也称为契合法,是指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个场合中,只有一个先行情况是相同的,而其他先行情况均不相同,从而得出该相同的先行情况是被研究现象原因的结论的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例如:2002年4月2日下午6时,在江西省九江市烟水亭附近A 餐馆里,6 名正在吃饭的民工突然接二连三栽倒在地上,脸色发白,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其中有3 人死亡。同年4 月3 日中午12 时,该市烟水亭附近B餐馆里,九江人熊某吃了一两口饭菜后突然倒地,几分钟之后,熊第二次倒地,随即死亡。同年4 月6 日上午10 时,该市烟水亭附近C 餐馆里卖水果的刘某喝了一杯开水,一分钟之后便开始出现头晕、手脚发抖、眼前发黑等症状。后送至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此后几天里毒性反复发作。[6]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几起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食物等都不相同,但其中有一个共同的情况,即疑似中毒症状。警方以此为出发点,对死者进行解剖,对幸存者进行胃内食物检验,最终发现导致中毒的是剧毒物老鼠药,并将作案人缉拿归案。侦查人员所使用的逻辑方法就是求同法。求同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求同法是从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各个不同场合中,排除不同的具体情况,找到唯一相同的情况来确定因果联系的,其实质就是“异中求同”。

求同法只是考查了被研究现象的部分场合,且以一个共同情况为基础得出结论。因此,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具有或然性。

为了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在运用求同法时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尽可能增加考查的场合。考查的场合越多,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相应越高。

第二,注意分析先行情况中有无其他共同情况,以便确定共同情况真正为唯一共同情况。

第三,注意分析先行情况中唯一共同情况与被研究现象间的关联程度,以便确定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因果联系。

2.求异法

求异法也称为差异法,是指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中有一先行情况也出现,而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场合中该先行情况也不出现,从而得出该先行情况是被研究现象原因的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例如:《洗冤录》上记载着这样一桩杀人案:该案件的作案工具是一把镰刀。于是,检官便命令该地居民全部将镰刀交出,一一摆放在地上。当时正值酷暑季节,只见其中的一把镰刀上苍蝇云集。检官指着镰刀问众人:“这把镰刀是谁的?”有一人应声。经深入调查,此人为死者的债务人,且到案发时所借钱尚未归还,于是将其抓获讯问。但他拒不认罪,大喊冤枉。检官不慌不忙,指着镰刀让他自己看,并告诉他:“大家的镰刀上没有苍蝇聚集,而你用镰刀杀人后,血腥气还在,所以苍蝇集聚在你的镰刀上,这难道还不清楚吗?”于是,借钱人最终低头认罪。

这里,检官断案使用的就是求异法。在这个案件中,所有镰刀都未做处理,其中一把镰刀上苍蝇聚集,其他镰刀均无苍蝇,原因就是此镰刀有血腥气,故招引来苍蝇,而其他镰刀则没有此种情况。

求异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求异法是仅根据被研究现象出现与不出现的两种场合的情形,尚未考查其他场合,并以当前情况中唯有一个情况不同为基础而得出结论的。因此,其前提与结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联系。

求异法是把被研究现象出现与不出现的正反两种场合中的相关因素加以比较,排除相同的情况,寻找出唯一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因果联系的。相对于求同法,求异法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要高。因为在运用求异法时要对正反两种场合加以对比,更能排除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求异法具有“同中求异”的典型特征。(www.daowen.com)

运用求异法的条件是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场合中,只有一个先行情况不同。所以,应用求异法时,为了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尽可能多地考查被研究现象出现与不出现的场合。

第二,分析两个场合中先行情况变化因素和不变因素,确定其中是否只有一个因素不同,以便真正确定“只有一个情况不同,而其他情况都相同”。

3.求同求异并用法

求同求异并用法也称为契合差异并用法,是将求同法和求异法结合使用的一种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它是指被研究现象出现的一组场合(正面场合)中,都有某一共同情况出现,而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一组场合(反面场合)中,该情况都不出现,从而得出该先行情况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的结论的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例如:1957年,英国发生了历史上第一例胰岛素谋杀案。30岁的妇女巴洛被其丈夫注射胰岛素而死亡,但其丈夫拒供。法医进行尸体检验后,发现死者心脏和其他各个器官都是健康的。死者也没有糖尿病,但死者臀部各有两个点状小针孔痕迹。根据死者死亡前的症状,法医怀疑被害人可能是因注射了一定量的胰岛素引起低血糖休克而死亡的。

为了查明案情,法医反复做了如下动物实验:首先,将死者臀部针孔部位的皮肤、脂肪和肌肉连同针孔一起切下来,把该部位组织制成提取物,分别给一组试验用的小鼠、海豚和大鼠注射,结果发现这些动物都有注射胰岛素引起的症状,即表现出颤抖、抽搐、躁动,直至虚脱引起低血糖休克而死亡;然后,又将同样的尸体提取物用化学制剂半胱氨酸和胃蛋白酣(可破坏胰岛素并使其失去作用),处理后注射到另一组小鼠、海豚和大鼠体内,结果发现这些动物都没有注射胰岛素引起的各种症状。据此,法医们认为:巴洛是由于注射了一定量的胰岛素引起低血糖休克而死亡的。[7]

在这个案例中,法医运用的手段就是求同求异并用法。在此案例中,有两组事例,一是被研究现象(动物死亡)出现的正面场合,一是被研究现象未出现的反面场合。在这两组情形中,只有一个情况即“注射胰岛素”在正面场合中出现,而在反面场合中不出现,从而得出“注射了一定量的胰岛素是动物死亡的原因”的结论。

求同求异并用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求同求异并用法是两次求同、一次求异,即正面场合具有求同法的特征,反面场合也具有求同法的特征,正、反两个场合结合起来具有求异法的特征。所以,求同求异并用法并不是求同法与求异法的相继运用,而是两种方法的结合并用。

求同求异并用法虽然考查了正、负两方面的场合,且都不限于一个场合,但其所考查的场合仍然是有限的。因此,其结论仍然是或然性的。

应用求同求异并用法时,为了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尽可能增加正反场合的事例,考查的事例越多,就能排除偶然或不相干的因素,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大。

第二,尽可能选择并比较正反场合中的相同情况,以便使正反场合的差别为仅有一个情况出现与不出现。这样,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越高。

4.共变法

共变法是指在考查的若干场合中,当被研究现象发生变化时,先行情况中有一个也随之发生变化,其他先行情况都保持不变,从而得出这个唯一变化的情况是被研究现象原因的结论的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例如:有人曾进行这样的研究,发现在20 世纪50 年代,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9%,60 年代为11%,70 年代为6%,80 年代不到4%。随着森林覆盖率的逐年减少,植被大量遭到破坏,削弱了土地对雨水的拦蓄作用,一下暴雨,水卷泥沙滚滚而下,泥石流灾害逐年严重。可见,森林资源的破坏是酿成泥石流灾害的原因。

这里,研究人员就运用了共变法,是在假设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唯有森林资源的破坏随着泥石流灾害的加重而变化。于是,得出了“森林资源的破坏是酿成泥石流灾害的原因”这一结论。

共变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共变法是根据部分场合中被研究现象与某一先行情况的变化关系来推断现象间因果联系的,其前提与结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联系。所以,共变法的结论是或然性的。

共变法是以事物现象间量的变化为思维基础的,量变会引起质变,因变会导致果变。所以,共变法具有“同中求变”的特征。

在应用共变法时,为了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尽可能增多考查的场合。考查的场合越多,由量变走向质变的可能性就越多,结论的可靠性程度无疑会提高。

第二,注意发现各种场合中有无其他先行情况发生变化,即确定是否只有一个先行情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如果有多个先行情况发生变化就不能轻易得出结论,只有一个先行情况发生变化时才可得出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会运用共变法获取破案材料,以下案例便是如此。读者可自我理解,此处不再进行解读。

如果人全身浸在冷水中,体温丧失的速度比暴露于同样温度的干燥空气中快3 倍。人在22 ℃的水中,可以保持体温的平衡;当水温降到16 ℃时,调节体温的机制即可遭到破坏;全身浸在5 ℃的冷水中数小时即可引起死亡;浸在0℃的水中,半小时即可冻死。

一般来说,当人受冻体温下降至35 ℃时,大脑的功能就可发生障碍,出现判断错误、感觉迟钝、行动缓慢等情况;体温下降至32 ℃时,痛觉丧失,发生幻觉,反射迟钝,等等;下降至30 ℃时,发生寒冷性麻痹,寒战停止,意识障碍,产生幻觉,呼吸、脉搏减慢,血压下降,运动能力低下,随即引起心房纤颤;下降至29 ℃时,血压不能测出,并发呼吸性酸中毒,甚至发生肾小管坏死;下降至26 ℃~27 ℃时,反射消失,瞳孔反射也消失,脉搏缓慢,血管中枢麻痹等;下降至25 ℃~28 ℃时,可发生心室纤颤,导致死亡。[8]

5.剩余法

剩余法是指在已知某一复合先行情况为某一复合研究现象的原因,且其中一些先行情况是一些研究现象的原因,从而得出剩余的先行情况是剩余的研究现象原因的结论的寻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例如:于成龙康熙时任兵部尚书都察院右副都御使、两江总督,康熙称其为“今时天下廉吏第一”,并制诗褒奖。他不仅为官清廉,而且还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断案轶事。有一次,于成龙去邻县办事,途中看见两个壮汉用木板抬着一个被棉被遮盖面部的女病人,两边还有三个壮汉跟随,一路上几名壮汉不断换人抬床且显得很累。于成龙见状心生怀疑:一个妇人哪有这么重?这其中另有原因。于是派人一查,结果发现床上除女病人外,还有许多金银物品,因而破获了一起当时重大的盗窃案。

这里,于成龙的思维过程就是一个运用剩余法的典型案例。于成龙认为,几个壮汉抬着一个女人不会那样费劲且频繁交替更换,其中必有其他原因,并由此进行查询,果然发现除女人外,还有更重要的金银物品。

剩余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剩余法是一种探求复合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由于考查场合有限并且剩余原因是复合原因中的一部分,它与剩余结果的联系只具有或然性,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剩余法的结论是或然的。

应用剩余法时,为了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要尽可能增加考查场合。考查的场合越多,就越接近于事物间的本质联系,发现事物间因果联系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应地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越高。

第二,要注意分析剩余原因是否是唯一的。如果是唯一的就可以得出结论,否则就不可以得出结论,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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