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逻辑学:归纳与演绎推理的关系

法律逻辑学:归纳与演绎推理的关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虽然有区别,二者也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其次,演绎结论真实性需要归纳推理来验证。首先,归纳推理前提中的若干个别性知识的获得需要演绎推理指定。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考查的是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而不是这类事物的部分对象。

法律逻辑学:归纳与演绎推理的关系

(一)归纳推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其前提为表达个别性知识的判断,而结论为表达一般性知识的判断。

归纳推理是或然性推理,通常前提不蕴含结论,即前提真而结论不一定真,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位法医观察了甲、乙、丙、丁、戊5 具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尸体,看到这5 具尸体的皮肤都呈现出樱花般的粉红色。于是,这位法医认为,凡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的人,其皮肤都会呈现出樱花般的粉红色。

其推理过程如下:

甲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其皮肤呈现出樱花般的粉红色;

乙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其皮肤呈现出樱花般的粉红色;

丙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其皮肤呈现出樱花般的粉红色;

丁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其皮肤呈现出樱花般的粉红色;

戊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其皮肤呈现出樱花般的粉红色;

所以,所有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的人,其皮肤都会呈现樱花般的粉红色。

在这个推理中,其前提为表示5具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的尸体的个别性判断,而结论为归纳这5具尸体共同特征所得出的一般性知识的判断,整个推理过程是由个别到一般。

由上可见,归纳推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从思维进程来看,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或从特殊到普遍的推理。

第二,从结论的性质来看,归纳推理的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在归纳推理中,由于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前提并不蕴含结论。因此,归纳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

(二)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关系

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是两类不同的推理,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第一,推理方向不同。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而归纳推理则正好相反,它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

第二,推理性质不同。演绎推理的结论所断定的范围不超出前提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蕴含结论,即结论具有必然性;而归纳推理的结论所断定的范围一般都超出了前提断定的范围,前提并不蕴含结论,即结论一般具有或然性。

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虽然有区别,二者也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其一,演绎离不开归纳,演绎以归纳为基础。首先,演绎推理的前提要借助于归纳推理而获得。其次,演绎结论真实性需要归纳推理来验证。演绎推理的结论虽然具有必然性,但并不能保证结论的真实性。演绎推理结论的真实性还需要归纳推理来验证,如果在归纳中遇到反例,则演绎推理的结论就要被推翻。

其二,归纳也离不开演绎。首先,归纳推理前提中的若干个别性知识的获得需要演绎推理指定。离开了演绎推理的指定,人们就不能解决观察什么对象的问题,也就不能获得普遍性的认识。其次,归纳推理的结论要借助演绎推理来验证。在归纳推理中由于结论的范围超出了前提的范围,所以即使其前提全部真实,结论未必必然为真,即归纳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而要验证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依靠其自身是不能解决的,只能将归纳推理所获得的结论作为大前提进行演绎推理,考查是否会有相反的个例出现。如果没有出现相反情况,那么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高。相反,如果出现了相反情况,那么其结论就要被推翻,该结论也就没有什么可靠性。

总之,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两种基本方法,二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作用,不可抬高一方而贬低另一方。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它们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它们在认识真理和发现真理中的重要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说:“归纳和演绎,正如综合和分析一样,必然是属于一个整体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设法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但是只有记住它们是属于一个整体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才能做到这一点。”[1]

(三)归纳推理的种类

按照推理特征的不同,可将归纳推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完全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推出该类事物所有对象都具有该属性的推理。例如,以下是对被称为“新中国第一刑案”的张某犯罪集团案的全部总结。

1994 年11 月26 日,张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农贸市场公厕内打死一男子,抢走现金6000元。

1995年1月,张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尾随一名从储蓄所取款的包工头并将其打死,抢走现金5万元。同年12月22日,张某等两名歹徒闯入重庆市友谊华侨商店沙坪坝分店,向拥挤的人群开了6 枪,打死1 名清洁工,打伤2名顾客,洗劫了价值50余万元的金银首饰

1996年12月25日,张某一伙人在重庆市“上海一百重庆店”,打死1人,洗劫了一楼黄金制品价值70万元的金银首饰。

1997 年11 月27 日,张某等3 名劫匪在长沙市友谊商城,打死2 名营业员,打伤4名营业员和顾客,抢走价值160万元的黄金制品。

1998 年12 月19 日,张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宾馆抢了一辆桑塔纳出租车,并开枪打死司机。同年12月20日,张某一伙人驾驶抢来的出租车由湖南省驶入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收费站,冲关未成,开枪打死1名交通协管员和1名治安协管员。

1999 年1 月4 日,张某等人在武汉市武广黄金柜,开枪打死1 人,抢走价值350万元的黄金首饰。

2000 年6 月19 日,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重庆商业银行发生抢劫案。张某等人打死1 名银行职工,打伤2 名保安,打死1 名出租车司机,抢走11 万元现钞。同年8 月15 日,张某等人杀害常德市安乡县农业银行行长胡某夫妇。8 月31 日,张某等人杀害常德市出租车司机王某。9月1日,张某等人抢劫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江北支行的运钞车。

由此可见,张某均参与了12起案件且都具有恶性抢劫特征。[2]

这个归纳推理就是完全归纳推理。其前提中列举了张某参与的12桩血案都有恶性抢劫特征,结论中断定凡张某参与的12 宗案件都具有恶性抢劫特征。

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考查的是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而不是这类事物的部分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其结论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结论与前提之间的联系具有必然性。由于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蕴涵结论,即前提真则结论一定真。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全归纳推理又具有演绎推理的特征。但是,从推理方向看,完全归纳推理仍然是归纳推理的其中一种。

由于完全归纳推理要求考查某类事物中的全部对象,因而它的适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考查对象的数量是有限的,那么运用完全归纳推理就有可能。相反,如果考查对象的数量是无限的或者是人类尚未完全认识到的,那么完全归纳推理的局限性就显而易见了。

2.不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一属性,推出该类对象全部具有或不具有该属性的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由于前提只考查了某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种属性,而结论则断定该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或者不具有这种属性,其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所以,前提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或然性的。也就是说,即使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其结论也未必一定是真的。这是它与完全归纳推理的相同点。它与完全归纳推理的不同点表现在:在完全归纳推理中,要对一类事物的全部对象无一遗漏地全部考查,进而得出结论。而在不完全归纳推理中,不要求对某一类事物的全部对象进行考查,只考查其中部分对象即可,并以此为基础得出结论。与此相应,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不及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分为两种:一是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又称为简单枚举法;一是科学归纳推理,又称为科学归纳法。(www.daowen.com)

(1)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在考查了一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发现它们都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没有遇到相反的情况,从而推出该类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的归纳推理。例如:我国著名的数学家华罗庚曾对简单枚举法的思维实践做了一个简明而生动的描述。他说:“从一个袋子里出来的第一个是红玻璃球,第二个也是红玻璃球,甚至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都是红玻璃球的时候,我们立刻会出现一种猜想:‘是不是这个袋子里的东西全部是红玻璃球?’但是,当我们有一次摸出一个白玻璃球的时候,这个猜想就失败了;这时我们会出现另一个猜想:‘是不是袋里的东西全都是玻璃球?’但是,当有一次摸出来的是一个木球的时候,这个猜想又失败了;那时我们会出现第三个猜想:‘是不是袋里的东西都是球?’这个猜想对不对,还必须继续加以检验。要把袋里的东西全部摸出来,才能见个分晓。”[3]

当然,人们并不一定等待摸完袋子里的东西后才做结论,而是会不断根据少量的经验事实去猜想或推断结论。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公式为:

S1是P;

S2是P;

……

Sn是P;

(S1,S2,……Sn是S类中的部分对象,而且考查中未遇到相反情况)

所以,所有S都是P。

在刑事侦查中,侦查人员经常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往往通过对自己的众多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得出关于某种情况的一般规律性认识,并用这种认识反过来指导侦查实践活动。例如: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人们知道:触电死亡的人两臂肘部弯曲,火烧死的人两臂肘部弯曲,雷击死的人两臂肘部弯曲。通过归纳得出结论:凡高温致死的人都是两臂肘部弯曲,即所谓的“拳击家”姿势。

这就是典型的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例证。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具有以下逻辑特征:

第一,前提所考查的只是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而不是该类事物的全部对象。

第二,它是在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下推出结论的。推理的根据是已考查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且没有出现相反的情况,但并未考查对象与属性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其结论具有或然性。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尽管已考查的部分对象没有遇到相反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反的情况必然不会出现。也就是说,无法保证将来不会出现相反情况。所以,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结论并不是绝对可靠的,只具有或然性。

既然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那么为了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要尽可能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尽可能增加被考查对象的数量。一般而言,被考查对象的数量越多,越是接近全部对象,那么结论的可靠程度也就会越高。

二是尽可能多视角地考查对象。做到尽量通过不同的时间、地点、场合和条件去考查同类对象。因为在不同情况下考查同类对象,可以全面把握对象可能具有的共同性,有利于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

三是注意发现有无反面事例。如果出现了反例,那么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结论就不能成立。反之,如果无反例,那么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会更高。

在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时,如果忽视以上几点要求,就可能出现“轻率概括”的逻辑错误。所谓轻率概括,就是在只考查了一类事物的少数对象具有某种属性,而没有考查其可能存在的反面事例的基础上,就轻率地推出该类事物都具有这种属性的结论的逻辑错误。所以,“轻率概括”又称作“以偏概全”。例如:某年某市警方破获一起变态连环杀人案,连续有10多名年轻妇女被奸淫后惨遭杀害,只有最后一起案件的受害人幸免于难。该受害人向警方提供了作案人的基本外貌特征,这些特征包括嫌疑人的身高、长相、面色、口音等,侦查人员据此捕获了重大嫌疑人李甲(化名),并断定所有在该市发生的10 多起连环杀人案均为李甲所为。在此基础上,侦查人员展开了强大的侦查攻势,希望李甲能够如实招供,以尽快结案,给本地居民一个圆满交代。但是,李甲始终只承认其中的9起案件,对其余4起案件拒不认罪。为此,侦查人员重新调整侦查思路,将被害人身上提取到的嫌疑人精液作为重要生物检材进行DNA 鉴定,果然有4 起案件无法吻合。最终,侦查人员发现李甲还有一个同胞弟弟李乙(化名),并伺机将其抓获,经过周密侦查,查证其余4起案件果然是李乙所为。

上述案例中,侦查人员在对李甲作为所有案件作案人的断定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轻率概括”的逻辑错误。在开始阶段,侦查人员只是考查了嫌疑人的身高、长相、面色、口音等表面现象,而没有慎重考虑残留精液这一重要物证,也没有考虑可能的反面情形,并以此为据得出结论,差点误了对全案的整体侦破。

再如:有“犯罪学之父”称誉的意大利人、刑事侦查学专家龙勃罗梭曾经指出:犯罪行为是有遗传性的。他认为,犯罪行为是对先祖或近祖恶行的返祖现象。大多数惯犯都有一些明显的身体特征,如薄薄的上唇,异常突出的耳朵,长长的双臂以及大脑结构上的一些特点。龙波罗梭曾研究过被处决的当时恶名远扬的意大利江洋大盗维莱拉的颅骨,在其后颈骨内发现了一个小凹痕,继而又对某狱内所有犯人的头部进行了外部检查,从而得出结论:罪大恶极的惯犯头颅和身体都带有类人猿的特征。[4]

以上例子说的是龙勃罗梭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一个缩影,也被许多逻辑学者认为是一个典型的“轻率概括”的例证。龙勃罗梭(1836—1909 年)是一名意大利医生,为了研究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之间的大脑结构区别,他开始对死去的精神病人的大脑进行解剖。之后,他获准对监狱里的罪犯进行相关的相面术研究,不久他被允许对一名已处死的土匪(维莱拉)进行尸体解剖,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类似于低等动物。龙勃罗梭对自己的这一发现欣喜若狂,认为自己找到了犯罪者本性问题的关键所在。龙勃罗梭认为,这是一种返祖现象,是原始人和低等动物凶残暴戾的特征在当代重新繁衍的结果。经过对大量的罪犯继续研究,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并于1876年出版了《天生犯罪人》一书。

我们认为,龙氏的这一理论并非完全是奇谈怪论。在刑事侦查中只可作为参考,不可将其奉为代表规律性的一般原理涵盖于任何案件。否则,别说犯“轻率概括”的逻辑错误,更要紧的是公民的身家性命难以保全。

(2)科学归纳推理

科学归纳推理又称“科学归纳法”,就是根据被考查的一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并且考查了该类事物中部分对象与该属性之间所存在的因果联系,进而推出该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的归纳推理。

科学归纳推理的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是人类扩大知识、增加知识内容的一种重要的逻辑手段,常被用于提出假说和形成科学理论。但是,正因为其结论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所以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因此,运用科学归纳推理时应注意用经验、事实和实验对归纳所得结论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验证,以便得出科学的正确的结论。例如:法医学家经过多次长期观察发现,人死后平均2~4小时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这就是法医学所谓的“尸斑”。经考查,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部位血管充血的结果。于是,法医学家得出结论,“凡出现尸斑的尸体都是死后2~4 小时的尸体”。

上述例子就是典型的运用科学归纳推理得出结论的例证。科学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为:

S1具有P属性;

S2具有P属性;

……

Sn具有P属性;

(S1,S2,……Sn是S类中的部分对象,并且S与P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所以,所有S都是P。

科学归纳推理与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同属不完全归纳推理,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有:其一,二者都属于不完全归纳推理的范畴;其二,二者都是在只考查了一类事物中部分对象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的;其三,二者的结论都是对一类事物全部对象的断定,结论所断定的范围都超出了前提的范围,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都不具有必然性。

二者区别之处有:第一,推理根据不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以经验认识为根据,依据某种属性在某类事物部分对象中的不断重复出现,并且没有遇到反例。科学归纳推理则是以科学分析为主要根据,而且进一步分析这些对象与其属性之间所存在的因果联系。第二,前提数量的多少对于结论的意义不同。对简单枚举归纳推理而言,前提所考查的对象数量越多,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越高。但对科学归纳推理而言,前提所考查的对象数量的多少对结论的可靠程度不起决定性作用,关键在于所考查的对象与其属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即使前提所考查的对象为数不多,只要所考查的对象与其属性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就能得到较为可靠的结论。第三,结论的可靠程度不同。虽然二者的结论都是或然性的,但由于科学归纳推理不仅考查了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某种属性,还进一步探究了对象与属性之间所存在的因果联系,所以其结论的可靠程度比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结论的可靠程度要高,亦即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只做到了“知其然”,而没有做到“知其所以然”。而科学归纳推理既做到了“知其然”,也做到了“知其所以然”,因此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远远高于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无论如何,科学归纳推理的结论毕竟是或然性的。为了提高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被考查的对象必须具有代表性。科学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虽然不取决于前提所考查的对象数量的多寡,但对所考查对象的代表性或者典型性有较高的要求。因为,如果所考查的对象不具有代表性,即便它们具有某种属性,将此属性推导到所有该类事物以得出结论的可靠性就相对低。所以,对科学归纳推理而言,不要求考查对象数量要多,但要求考查对象必须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

第二,被考查对象与属性之间必须要存在因果联系。科学归纳推理得以进行的基础之一就是被考查的对象与属性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如果没有这一点,那么科学归纳推理将无从进行,它也就失去了自己的本真。至于这种因果联系如何确立,当然取决于人类实践所介于的领域及其与此相关的科学知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