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复合推理,是指根据复合判断的逻辑特性而推出结论的推理。例如:
如果某甲直接参与作案,那么他有作案时间;
某甲没有作案时间。
因此,他没有直接参与作案。
复合推理的特点有两个:第一,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推理的大前提为复合判断。在上面例题中,推理的大前提即为“如果某甲直接参与作案,那么他有作案时间”这一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第二,这种推理的依据是各种复合判断各自的逻辑特性。在上面例题中,就是根据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逻辑特性而得出结论的。以下根据前面所介绍的各种复合判断的类型,分别介绍相应的复合推理。
(一)联言推理
1.联言推理的概念
联言推理就是依据联言判断的逻辑性质推出结论的推理。例如:
我们不仅要强化法制建设,也要加强民主建设。
所以,我们要加强民主建设。
上例中,前提是一个联言判断。联言判断的逻辑特性表现为:当联言判断为真时,其所有联言肢也为真。据此,以“我们不仅要强化法制建设,也要加强民主建设”这一联言判断为前提,就可以在结论中肯定“我们要加强民主建设”这一联言肢。
联言推理的依据是联言判断的逻辑特性:联言判断为真,则该判断的肢判断均为真;当所有联言肢为真时,该联言判断即为真。把握了这一依据,就可以得到联言推理的有效式。
2.联言推理的形式
根据上述联言推理的依据,可以得知其推理形式有以下两种。
(1)组合式
联言推理的组合式是指其前提为数个已知为真的肢判断,而结论是对所有这些肢判断加以肯定而形成的一个联言判断。组合式又称为合成式。例如:
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消费者享有选择权;
所以,消费者既享有安全权,也享有选择权。
上述推理,就是一个组合式的联言推理。其推理形式是:
(2)分解式
联言推理的分解式就是其前提是一个联言判断,结论则是对前提中的某个联言肢加以肯定而形成的肢判断(通常为性质判断)。例如:
欺诈不仅客观上具有欺诈行为,而且主观上具有故意。
所以,欺诈在主观上具有故意。
上述推理,就是一个分解式的联言推理。其推理形式是:
(二)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就是以选言判断为大前提,以其中的选言肢为小前提,依据选言判断的逻辑特性得出结论的推理,故又称为选言三段论。由于选言判断有相容选言判断与不相容选言判断之分,因此选言推理也有相容选言推理与不相容选言推理两类。
1.相容选言推理
相容选言推理就是以相容选言判断为大前提,并以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特性为依据得出结论的推理。
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特性是:相容选言判断为真,则其选言肢至少有一个为真。依据这一特性,相容选言推理有以下推理规则:第一,否定一部分选言肢,必能肯定另一部分选言肢;第二,肯定一部分选言肢,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
以上推理规则决定了相容选言推理的有效式只有一个,即否定肯定式。否定肯定式是指推理的大前提为相容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其中的部分选言肢,结论则肯定另一部分选言肢。例如:
本案的作案人或是李某或是吴某或是王某;
经查李某和王某没有参与作案。
因此,本案的作案人是吴某。
这个推理就是一个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其推理形式为:
根据相容选言推理的第二条规则,肯定否定式是无效的。例如:
本案的作案人或是李某或是吴某或是王某;
经查李某和王某参与了作案。
因此,本案的作案人不是吴某。
这个推理违反了“肯定一部分选言肢,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的规则,因而是无效的。
2.不相容选言推理
不相容选言推理就是以不相容选言判断为大前提,并依据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特性得出结论的推理。
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特性是:不相容选言判断为真,则其选言肢只能有一个为真。据此,不相容选言推理有以下推理规则:第一,肯定一个选言肢,就必须否定其余选言肢;第二,否定一部分选言肢,就必须肯定唯一剩余的选言肢。
以上推理规则决定了不相容选言推理有两个有效式:
(1)肯定否定式
不相容选言推理的肯定否定式,是指其大前提为不相容选言判断,小前提是对其中一个选言肢进行肯定的判断,结论否定其余的选言肢。例如:
李某要么是正常死亡,要么是非正常死亡;
现查明李某死于脑溢血。
所以,李某不是非正常死亡。
这个推理就是不相容选言推理的肯定否定式。其推理形式为:
(2)否定肯定式
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是指其大前提为不相容选言判断,小前提是对其中一部分选言肢进行否定的判断,结论是对唯一剩余的选言肢进行肯定的判断。例如:
这起凶杀案要么是仇杀,要么是情杀,要么是图财害命;
现已查明死者不是死于情杀和仇杀。
所以,这起凶杀案是一起图财害命的案件。上述推理就是一个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其推理形式为:
(三)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指大前提为假言判断,并根据假言判断的逻辑特性而推出结论的推理。因此,假言推理又称为假言三段论。由于假言判断分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因而假言推理也可分为以下三种。
1.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就是大前提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并依据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前后件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的推理。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前后件间的逻辑关系为: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即有前件必有后件,无前件未必无后件;后件是前件的必要条件,即无后件必无前件,有后件未必有前件。据此,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有以下推理规则:第一,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第二,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
根据以上推理规则,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有以下两个有效式:
(1)肯定前件式
肯定前件式是指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其前件,结论则肯定其后件的推理形式。例如:
如果某人是犯罪嫌疑人,那么他就具有作案时间;
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所以,某人具有作案时间。
这个推理就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其推理形式为:
(2)否定后件式
否定后件式就是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否定其后件,结论则否定其前件的推理形式。例如:
如果某人是作案人,则他有作案时间;
此人没有作案时间。
所以,此人不是作案人。
这个推理就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其推理形式为:
根据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逻辑特性以及推理规则,我们还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无效推理:
(1)否定前件式,即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否定其前件,结论则否定其后件的推理形式。因为这种推理形式违反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的规则,所以它是无效推理。
(2)肯定后件式,即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其后件,结论肯定其前件的推理形式。因为这种推理形式违反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的规则,所以它是无效推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个无效推理形式在普通逻辑中通常不可使用。但是,在法律推理中可以使用,只不过运用这两种无效推理形式只能得出或然性结论,运用这种或然性结论可以为案件侦查确定方向。例如:
如果周某是嫌疑人,那么他具有作案时间;
周某具有作案时间。
所以,周某可能是嫌疑人。
显然,通过这个推理是不能必然得出结论的。但是,通过由此所得到的或然性结论,侦查人员可以确定侦查方向。如果最终确立周某不是嫌疑人,就可以立即放弃此侦查方向,另辟蹊径。如果最终查证周某确是作案人,那就说明由此或然性结论所确立的侦查方向是正确的。下面将要介绍的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两个无效式同样具有此特征,到时不再专门进行介绍。读者可通过以上介绍,达到触类旁通的目的。
2.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就是以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并依据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前后件间的逻辑关系得出结论的推理。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前后件间的逻辑关系为:前件是后件的必要条件,即无前件必无后件,有前件未必有后件;后件是前件的充分条件,即有后件必有前件,无后件未必无前件。据此,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有以下推理规则:第一,否定前件就要否定后件,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第二,肯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否定后件不能否定前件。
根据以上推理规则,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有以下两个有效式:
(1)否定前件式
否定前件式就是以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否定其前件,结论则否定其后件的推理形式。例如:
只有某人年满十八周岁,他才能享有选举权;
王某未年满十八周岁。
所以,王某不能享有选举权。
这个推理就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其推理形式是:
(2)肯定后件式
肯定后件式就是以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其后件,结论则肯定其前件的推理形式。例如:
只有某人年满十八周岁,他才能享有选举权;
王某享有选举权。
所以,王某已年满十八周岁。
这个推理就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其推理形式是:
同样,根据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以及推理规则,我们还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无效式。(www.daowen.com)
(1)肯定前件式,即以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其前件,结论肯定其后件的推理形式。因为这种推理形式违反了“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的规则,所以它是无效推理。
(2)否定后件式,即以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否定其后件,结论否定其前件的推理形式。因为这种推理形式违反了“否定后件不能否定前件”的规则,所以它是无效推理。
3.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简称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它是以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并依据充要条件假言判断前后件间的逻辑关系得出结论的推理。
充要条件假言判断前后件间的逻辑关系为:前件与后件互为充要条件,即有前件必有后件,无前件必无后件;有后件必有前件,无后件必无前件。据此,充要条件假言推理有以下推理规则:第一,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肯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第二,否定前件就要否定后件,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
根据以上推理规则,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就有以下四个有效式:
(1)肯定前件式,即以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其前件,结论肯定其后件的推理形式。其推理形式为:
(2)肯定后件式,即以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其后件,结论肯定其前件的推理形式。其推理形式为:
(3)否定前件式,即以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否定其前件,结论否定其后件的推理形式。其推理形式为:
(4)否定后件式,即以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小前提否定其后件,结论否定其前件的推理形式。其推理形式为:
例如:
当且仅当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充分确实,才可认定该被告人有罪;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充分确实。
所以,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个推理就是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此处对其他三种推理形式不再一一以实例解释,读者可自行检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逻辑特性所致,充要条件假言推理不同于前两种假言推理,即它全是有效式推理,而没有无效式推理。
(四)其他复合推理
前面介绍的几种复合推理是最基本的复合推理。除了以上复合推理之外,还可根据其他条件分别进行其他形式的复合推理。以下介绍几种其他形式的复合推理。
1.等值推理
等值推理就是根据判断间的等值关系而得出结论的推理形式。所谓等值关系,即两个判断同真或同假的关系。判断间的等值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等值关系推理也是多种多样的。对此,本书在前面第三单元介绍“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时已经做过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只做提示,不再赘述。下面介绍的是几种前面未涉及的常用的等值推理。
(1)(p→q)↔(¬p∨q)
例如:
如果某人是作案人,那么他具有作案时间。所以,某人或者不是作案人或者他具有作案时间。
(2)(p←q)↔(p∨¬q)
例如:
只有某人年满十八周岁,他才能享有选举权。所以,某人或者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他不享有选举权。
(3)(p∨q)↔(¬p→q)
例如:
他或者是律师或者是教师。所以,如果他不是律师,那么他就是教师。
2.假言易位推理
假言易位推理就是通过假言判断前后件间的换位,而得到另一形式的假言判断的推理形式。其推理形式主要有:
(1)(p→q)↔(q←p)
例如:
如果某人是作案人,那么他就具有作案时间。所以,只有某人具有作案时间,他才能是作案人。
这一推理形式可称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换为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2)(p←q)↔(q→p)
例如:
只有某种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它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欺诈。所以,如果某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欺诈,那么它就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3.假言联锁推理
假言联锁推理是指以若干相互关联的假言判断为前提,根据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推出一个新的假言判断的推理。所谓相互关联的假言判断,是指其前提中的假言判断有先后顺序,且前一判断的后件是后一判断的前件,这就构成所谓的联锁关系。由于假言判断具有不同的种类,因而就有不同的假言联锁推理。
(1)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有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推理形式。
肯定式:在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的前提中,由于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且这个充分条件是传递的。因而,可以通过肯定第一前提的前件进而肯定最后一个前提的后件,从而得到结论。例如:
如果是贪污犯罪,那么犯罪人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犯罪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就势必损害国家的政务清廉。所以,如果是贪污犯罪,那么犯罪行为势必损害国家的政务清廉。
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否定式:在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的前提中,由于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是前件的必要条件,并且这个必要条件是传递的。因而,能够由否定最后一个前提的后件进而否定第一前提的前件,从而得到结论。例如:
如果要防止野心家篡夺国家政权,那么就要建立完善的民主制度;如果要建立完善的民主制度,那么就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所以,如果不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那么就不能防止野心家篡夺国家政权。
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2)必要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必要条件假言联锁推理也有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推理式。
肯定式:在必要条件假言联锁推理的前提中,由于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是前件的充分条件,而且这个充分条件是传递的。因而,能够由肯定最后一个前提的后件进而肯定第一前提的前件,从而得到结论。例如:
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只有享有选举权,才能参与竞选国家机关公职。所以,如果公民要参与竞选国家机关公职,就得年满十八周岁。
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否定式:在必要条件假言联锁推理的前提中,由于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是后件的必要条件,而且这个必要条件是传递的。因而,能够由否定第一个前提的前件进而否定最后一个前提的后件,从而得到结论。例如:
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只有保障社会公平,才能获得社会和谐。所以,如果不加强法制建设,那么就不能获得社会和谐。
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4.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是以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并根据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推演的推理。这种推理的两个假言判断分别表述两种可能情况,选言判断则对两个假言判断的前件加以肯定,或者对其后件加以否定,再根据假言判断前后件的逻辑关系得出结论。
二难推理是法律推理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它常常提出两种相互对立的可能情况,使对方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困境,故称为二难推理。例如:
如果上帝能够创造出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那么他不是全能的;如果上帝不能够创造出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那么他不是全能的。上帝或者能够创造出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或者不能够创造出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总之,上帝不是全能的。
上例是古代的无神论者对上帝创世说的驳斥。它借助二难推理形式假设两个情况,将被反驳对象推到两难的境地。
二难推理有多种形式,根据结论是简单判断还是选言判断,二难推理可分为简单式或复杂式;根据推理中对假言前提前件或后件的肯定或否定,二难推理可分为构成式或破坏式。下面介绍四种主要的二难推理。
(1)简单构成式
在简单构成式中,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不相同,后件相同。选言前提肯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而结论肯定两个假言前提中相同的后件。例如:
如果周某是律师,那么他懂得法律常识;如果周某是法学教师,那么他懂得法律常识。周某或者是律师或者是法学教师。所以,周某懂得法律常识。
这个推理的形式是:
(2)复杂构成式
在复杂构成式中,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不相同,后件也不相同。选言前提肯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而结论肯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后件。例如: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规范,那么人们就会作奸犯科;如果一个国家没有道德规范,那么人们就会不知羞耻。一个国家或者没有法律规范或者没有道德规范。所以,在这个国家或者人们作奸犯科或者人们不知羞耻。
这个推理的形式是:
(3)简单破坏式
在简单破坏式中,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相同,后件不相同。选言前提否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后件,结论则否定两个假言前提中那个相同的前件。例如:
如果他犯盗窃罪,那么他有犯罪动机;如果他犯盗窃罪,那么他有作案时间。他或者没有犯罪动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所以,他没有犯盗窃罪。
这个推理的形式是:
(4)复杂破坏式
在复杂破坏式中,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不相同,后件也不相同。选言前提否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后件,结论否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例如:
如果要搞好经济建设,那么就得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如果要搞好政治文明建设,那么就得推行民主制度。或者不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或者不推行民主制度。所以,或者不能搞好经济建设,或者不能搞好政治文明建设。
这个推理的形式是:
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正确运用上述二难推理形式,不仅可以增强自我论辩力量,还能够揭露对方的逻辑错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达到攻其不备的效果。
正是因为二难推理具有使对方陷入两难境地的推理效果,所以二难推理被有些人经常用来进行诡辩,借以维护自己的错误立场或者不当利益。下面看看古希腊著名的“半费之讼”的故事。
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为此两人定了一份合同,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到欧提勒士毕业后第一次打赢官司时再付。但是,欧提勒士在毕业后并不从事律师业务,所以一直没有打官司。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状告欧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二难推理:
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针对这一推理,欧提勒士则提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二难推理:
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从以上二人所运用的推理形式看,他们都运用了二难推理的简单构成式。从推理形式研判,似乎都符合二难推理的规则。但是,从逻辑学的角度来分析,普罗达哥拉斯和欧提勒士两人的言论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二人对同一个问题各自采用了不同标准,从而形成了诡辩。普罗达哥拉斯将“胜诉”的标准界定为“合同”,而将“败诉”的标准又界定为“法院的判决”。欧提勒士也正是看穿了老师的诡辩伎俩,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将“胜诉”的标准界定为“法院的判决”,而将“败诉”的标准界定为“合同”,从而使得普罗达哥拉斯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指出欧提勒士是在进行诡辩,那么就得首先承认自己是在诡辩,如果认为自己的推论正确,那么就得承认欧提勒士的推论也无懈可击。欧提勒士虽然是在反驳老师的诡辩,但他自己的推理也是一个诡辩。师徒二人各自都没能保持论辩标准的统一,二人都玩了个“移花接木”的游戏,真可谓“名师出高徒”。
针对诡辩的二难推理,也称为错谬的二难推理,逻辑学也有一些破斥或者称为反驳的方法。这些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揭露对方前提的虚假。因为一个推理的前提虚假,即便其推理形式正确,其结论当然不具有必然性。例如:
如果你精通法律知识,那么你就会成为著名的法官;如果你精通逻辑知识,那么你就会成为著名的律师。你或者没有成为著名的法官,或者没有成为著名的律师。所以,你或者不精通法律知识,或者不精通逻辑知识。
在这个二难推理中,两个假言前提是不真实的。因为,“精通法律知识”是“成为著名法官”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同样,“精通逻辑知识”是“成为著名律师”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如果发现了假言前提的错误,那么就可以对症下药地对其进行破斥或者反驳。就此例而言,首先指出其将必要条件误用为充分条件的逻辑错误,然后可进行如下破斥:
你只有精通法律知识,才能成为著名的法官;你只有精通逻辑知识,才能成为著名的律师。你或者不精通法律知识,或者不精通逻辑知识。所以,你或者不会成为著名的法官,或者不会成为著名的律师。
第二种:指出其推理形式不正确。因为,一个有效正确的推理不仅要做到前提真实,而且推理形式必须正确,即符合推理规则。否则,即使前提真实,推理形式不合乎规则,那么结论同样不具有必然性。例如:
如果李某是盗窃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如果李某是盗窃犯,那么他有作案动机。李某或者有作案时间或者有作案动机。所以,李某是盗窃犯。
在这个二难推理中,两个假言前提都是正确的。但是,其推理形式错误。因为,选言前提肯定了两个假言前提的后件,结论肯定了其前件,违反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的规则。这样,指出其推理形式的非有效,就可以破斥此推理。
第三种:构造反驳法。针对一个错误的二难推理的某些条件,引申出一个不同的后件,构造一个与前述二难推理结论相反的二难推理,使被反驳的二难推理的结论不能成立。例如,有一个诡辩的二难推理:
如果一个人对法律不感兴趣,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如果一个人对法律实务工作不感兴趣,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现在你或者对法律不感兴趣,或者对法律实务工作不感兴趣。所以,你没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
这个二难推理的错谬在于,其两个不同的前件“对法律不感兴趣”和“对法律实务工作不感兴趣”都不是后件“没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的充分条件。针对这种错谬,运用构造反驳法可这样反驳:
如果一个人对法律不感兴趣,那么他要学习法律知识;如果一个人对法律实务工作不感兴趣,那么他要学习法律知识。现在你或者对法律不感兴趣,或者对法律实务工作不感兴趣。所以,你都要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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