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逻辑中,三段论是推理范畴的核心,它最能反映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特征,在日常法律思维中得到广泛运用。无论法律文书的写作或科研论文的撰写,还是进行刑事侦查、各类案件的审判,都离不开三段论。因此,掌握三段论推理的有关知识,不仅可以提高一个人的逻辑素养,而且是保证人们推理实践能够经得起考验的最关键的要素之一。
三段论明显地体现了演绎推理的逻辑特征,即从前提到结论的思维进程方向是由一般导向特殊。三段论的大前提通常是表述一般性原理的判断,小前提是表述特殊性知识的判断,进而推出一个关于特殊性知识的结论。
此外,三段论又是必然性推理,它的前提包含结论,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则结论必真。
(一)三段论的概念
三段论是以包含一个共同概念的两个性质判断作为前提,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作为结论的推理。例如:
(1)所有共同犯罪都有主犯,
该案是共同犯罪,
所以,该案有主犯。
(2)所有宪法都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是宪法,
所以,我国现行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以上两例就是典型的三段论。在例(1)中,用一个共同概念“共同犯罪”将“所有共同犯罪都有主犯”和“该案是共同犯罪”两个性质判断连接起来,得出了“该案有主犯”这一新的性质判断。例(2)用“宪法”这一共同概念将“所有宪法都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和“我国现行宪法是宪法”两个性质判断连接起来,得出“我国现行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这一新的性质判断。
(二)三段论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个完整的三段论,都是由三个概念和三个判断构成的,且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名称。通常将做结论主项的概念叫作小项,一般用S表示;将做结论谓项的概念叫作大项,一般用P表示;将在两个前提中出现而在结论中不出现的那个概念叫作中项,一般用M 表示,中项的作用在于将两个前提连接起来,借以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而三段论的三个判断分别为:大前提,即包含大项的那个判断;小前提,即包含小项的那个判断;结论,即通过推理所得到的新判断。
现对以上两例加以分析,“该案”和“我国现行宪法”分别是两个三段论的小项,“主犯”和“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分别是大项,“共同犯罪”和“宪法”分别是中项。“所有共同犯罪都有主犯”和“所有宪法都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分别是两个三段论的大前提,“该案是共同犯罪”和“我国现行宪法是宪法”分别是小前提,“该案有主犯”和“我国现行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分别是结论。
(三)省略三段论
在日常法律思维实践中,可以省略三段论的某一判断,即可以将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或结论予以省略,这种三段论称为省略三段论。
例如,上例可以分别表述为:“所有共同犯罪都有主犯,所以,该案有主犯。”这一三段论推理省略了小前提。“我国现行宪法是宪法,所以,我国现行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这一三段论推理则省略了大前提。
对省略三段论,可依据三段论的结构将其恢复为完整三段论。有鉴于篇幅问题,此处不再介绍。
(四)三段论的一般规则
在传统逻辑中,判定三段论有效性的一般方法是运用三段论的一般规则来检验的。三段论的一般规则是判定三段论正确式(或有效式)最基本的规则,是保证三段论正确有效的根本条件。只有遵守三段论的一般规则,才能确保推理正确。否则,就会出现相应的逻辑错误,使三段论推理无法得到正确有效的结论。以下逐个介绍三段论的一般规则。
1.一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的概念
根据三段论的性质,如果一个三段论超过三个概念或不足三个概念,那就没有一个概念作为中项而起到媒介作用,将大前提和小前提连接起来,也就无法确定小项与大项之间的关系,因而就无法必然地得出结论。所以,一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的概念,即大项、小项和中项。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四概念”(又称“四名词”)的逻辑错误。例如:
凡法律专业毕业的人都有扎实的法律知识,
我是法律专业毕业的,
所以,我有扎实的法律知识。
在这个三段论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在大前提中是集合概念,而在小前提中则是非集合概念,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了“四概念错误”,因而所得到的结论也是不正确的,至少是待证的。
2.中项在两个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
中项在两个前提中起着连接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媒介作用。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不周延,那么中项只有部分外延在大前提中与大项的外延存在联系,在小前提中也只有部分外延与小项存在联系。这样,就无法确定大项和小项之间的必然联系,就得不出必然的结论。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中项不周延”的错误。例如:
有些法律是实体法,
有些法律都是民法,
所以,所有民法都是实体法。
在这个三段论中,中项“法律”在两个前提中都不周延,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因此,得到的结论是无效的、不正确的。
3.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变为周延
根据前面所介绍的三段论有关知识,我们知道,在结论中出现的概念是大项与小项。如果大项或小项的外延在前提中没有周延,就说明二者只断定了它们相应事物的部分对象。相反,如果二者在结论中变为周延,那么结论所断定的范围就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所以不能必然得出结论。违反这条规则,就会分别犯“大项不当周延”或“小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大项不当周延”是指大项在大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为周延;“小项不当周延”是指小项在小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为周延。例如:
凡抢夺罪不是抢劫罪,
所以,抢夺罪不是故意犯罪。
(2)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法律,
所以,凡法律都是实体法。
在上例中,例(1)的大项“故意犯罪”在大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为周延,因而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例(2)的小项“法律”在小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为周延,因而犯了“小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4.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判断,则中项的外延在大前提中与大项的外延相互排斥,在小前提中又与小项的外延相互排斥。这样,就无法确定大项和小项之间的联系,所以不能必然得出结论。违反这一规则,就会犯“两否定前提”的逻辑错误。例如:
有的过失犯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贪污罪不是过失犯罪,
所以,贪污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否定判断,犯“两否定前提”的逻辑错误,因而不能必然得出结论。
5.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判断,则结论必然为否定判断
根据上一规则,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因此,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判断,则另一个必须为肯定判断。如果大前提是否定判断,那么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这样,中项就会与大项相排斥,而与小项存在联系,由此可知小项与大项相互排斥。反之,如果小前提是否定判断,那么大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这样,中项就会与小项相排斥,而与大项存在联系,同样可知小项与大项相互排斥。无论是这两种情况中的哪种情况,都是小项与大项之间是相互排斥。既然小项与大项相互排斥,那么结论只能是否定判断。
这个规则也可以反推过去,即“如果结论是否定判断,则前提中必有一个为否定判断”。例如:
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有作案时间,
周某没有作案时间,
所以,周某不是犯罪嫌疑人。
6.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结论
如果两个前提都为特称判断,则可能的情形有:(1)II;(2)OO;(3)IO,OI。
首先,先分析情形(1):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两个前提均为特称肯定判断,因此没有一个概念是周延的。这就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犯有“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因而不能必然得结论。
其次,分析情形(2):由于两个前提均为否定判断,违反了“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的规则,犯有“两否定前提”的逻辑错误,因而不能必然得出结论。
最后,分析情形(3):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前提中一个为特称肯定判断,一个为特称否定判断,意味着只有一个概念是周延的。根据三段论“中项在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这一一般规则的要求可知,该周延的概念应当为中项。否则,就会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而无法必然得出结论。然而,再根据“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判断,则结论必然为否定判断”这一一般规则,在这种情形下,结论必然是否定判断。结论为否定判断,则意味着大项在结论中周延。进一步根据“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变为周延”这一一般规则,可知大项在前提中必须周延,否则就势必犯“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但根据以上推论,这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不可能,因为那个唯一周延的概念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中项在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的要求,已经成为中项,再让其做大项是不可能的。如果非要其做大项,那势必又要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综合对情形(3)的分析就会发现,在此情形下要么犯“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要么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所以,情形(3)也不能必然得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在三种可能情形下都不能得结论,所以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结论。例如:(www.daowen.com)
有些人是法官,
有些人是法院工作人员,
所以,有些法院工作人员是法官。
7.前提中有一个为特称判断,则结论必然为特称判断
根据上述三段论一般规则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结论可知,前提中有一个为特称判断,则另一个必须为全称判断。那么按照三段论一般规则,则可能的情形有四种:(1)AI;(2)AO;(3)EI;(4)EO。
首先,分析情形(1):在这种情形下,前提中只有一个概念是周延的,即A 判断的主项。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中项在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的要求,该周延的概念应当做中项,这就意味着小项和大项都不周延。既然小项在前提中不周延,那么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变为周延”的要求,小项在结论中就不得变为周延。要使小项在结论中不周延,那么结论就只能是特称判断。
其次,分析情形(2):在这种情形下,前提中有两个概念是周延的,即A 判断的主项和O 判断的谓项。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中项在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的要求,其中一个周延的概念应当做中项,否则就会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再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判断,则结论必然为否定判断”的要求,在此情形下所得到的结论必然为否定判断。结论为否定判断,则大项在结论中必然周延。据此,另一个周延的概念应当在前提中做大项,否则就会犯“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显而易见,在此情形下,小项是不会在前提中周延的。既然小项在前提中不周延,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也不得变为周延”的要求,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要使小项在结论中不周延,那么结论只能是特称判断。
再次,分析情形(3):在此情形下,如同上述情形(2)的分析,前提中也有两个概念是周延的,即E判断的主项和谓项。读者可参照以上对情形(2)的分析思路,自我进行分析,恕不详述。
最后,分析情形(4):可以看到,在此情形下,由于两个前提分别为E判断和O 判断,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的要求,此情形是一个无效推理形式,所以不能得结论。
综上所述,除情形(4)不能得结论外,其他三种情形下所得结论均为特称判断。所以,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前提中有一个为特称判断,则结论必然为特称判断。例如:
凡法律都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有些社会规范是法律
所以,有些社会规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五)三段论的格及其规则
三段论除了上述七个一般规则外,由于三段论的格不同,各个格也相应地具有自己的规则,通常把三段论各个格的规则称为三段论的具体规则。以下分别介绍三段论的格及其具体规则。
1.三段论的格
三段论的格就是根据中项在前提中所处的不同位置而确定的三段论的不同形式。三段论格的区分反映出三段论的显著特征,三段论就是通过中项在前提中的媒介作用把大项和小项联结起来,从而推出结论的。但是,三段论中项的位置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既可以是大前提的主项或谓项,也可以是小前提的主项或谓项。
根据中项在前提中所处的不同位置,三段论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格。
(1)第一格
第一格:中项在大前提中做主项,在小前中做谓项。其形式为:
例如:
凡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赠予合同是合同,
所以,赠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中项为“合同”,它在大前提中做主项,而在小前提中做谓项,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第一格推理。第一格的具体规则:第一,大前提必须全称;第二,小前提必须肯定。
下面对这两条规则分别加以证明:
首先,关于“大前提必须全称”:“大前提必须全称”就是要求大前提必须是全称判断。从三段论第一格的形式可以看出,如果大前提不是全称判断,那么它就是特称判断。当大前提为特称判断时,中项在大前提中就不会周延。既然中项在大前提中不周延,那么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中项在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的要求,中项就必须在小前提中周延。要使中项在小前提中周延,小前提就必须是否定判断,因为中项在小前提中做谓项,而只有否定判断的谓项周延。小前提为否定判断,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判断,则结论为否定判断”的要求,则结论必然为否定判断。结论为否定判断,则大项在结论中周延。为了避免出现“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出现,则要求大项在大前提中也必须周延。而要使大项在大前提中周延,大前提就必须是否定判断。这样,就发生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否定判断的情形,直接同三段论一般规则“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相悖,犯了“两否定前提”的逻辑错误。据此,可以用反证法得出结论:大前提必须全称。
其次,关于“小前提必须肯定”:“小前提必须肯定”就是要求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假设小前提不是肯定判断,而为否定判断,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判断,则结论必然为否定判断”的要求,结论必然为否定判断。结论为否定判断,则大项在结论中周延。为了避免出现“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则要求大项在大前提中也必须周延。而要使大项在大前提中周延,大前提就必须是否定判断。这样,就发生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否定判断的情形,直接同三段论一般规则“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相悖,犯了“两否定前提”的逻辑错误。据此,可以用反证法得出结论:小前提必须肯定。
根据以上分析,在三段论的第一格中大前提是全称判断,即表示事物一般性知识的判断。所以,三段论第一格最为明显地体现了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特性。从此意义上,人们通常将三段论第一格称为“典型格”。在大多数法律实践,特别是案件审判过程中,最常用的三段论推理就是第一格。在此意义上,人们也将三段论第一格称为“审判格”。
(2)第二格
第二格: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做谓项。其形式为:
例如:
凡证据都是合法获得的,
诱供获得的证据不是合法获得的,
所以,诱供获得的证据不是证据。
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中项为“合法获得的”,它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都做谓项,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第二格形式。第二格的具体规则:第一,前提中必须有一个为否定;第二,大前提必须全称。
下面分别对第二格的这两个规则予以证明:
首先,关于“前提中必须有一个为否定”:“前提中必须有一个为否定”,即要求大、小前提必须有一个是否定判断,要么大前提为否定判断,要么小前提为否定判断,二者必居其一。从三段论第二格的形式可以看出,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做谓项。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中项在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的要求,要么大前提为否定判断,要么小前提为否定判断。因为,只有否定判断的谓项周延。当然,大、小前提只能有一个为否定判断,因为“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可见,在三段论第二格中,前提中必须有一个为否定判断。
其次,关于“大前提必须全称”:“大前提必须全称”,就是要求大前提必须是全称判断。根据已经证明的第一条规则的要求,在第二格中必须有一个否定判断,这意味着结论必然为否定判断。结论为否定判断,则大项在结论中周延。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变为周延”的要求,既然大项在结论中周延,那它必须在大前提中也周延。而大项在大前提中做主项,要使它周延,大前提就必须是全称判断。
(3)第三格
第三格: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做主项。其形式为:
例如: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
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所以,有些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
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中项是“法律”。它在大、小前提中都做主项,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第三格形式。第三格的具体规则:第一,小前提必须肯定;第二,结论必须特称;第三,前提中至少有一个为全称。
以下分别对第三格的三个规则进行证明:
首先,关于“小前提必须肯定”:“小前提必须肯定”是指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假设小前提不是肯定判断,而是否定判断,那么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判断,则结论为否定判断”的要求,结论就是否定判断。结论是否定判断,则大项在结论中必然周延。为了避免出现“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则大项在大前提中也必须周延。而要使大项在大前提中周延,大前提就必须是否定判断。这样,势必出现大、小前提都是否定判断的情形,不可避免地犯“两否定前提”的逻辑错误。因此,小前提不能是否定判断,而必须是肯定判断。
其次,关于“结论必须特称”:“结论必须特称”是指结论必须是特称判断。根据已经证明的第一条规则,既然小前提是肯定判断,那么小项在小前提中不周延。为了避免出现“小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要求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而要使小项在结论中不周延,结论就必须是特称判断。
再次,关于“前提中至少有一个为全称”:“前提中至少有一个为全称”是指前提中必须有一个为全称判断。从第三格的形式可以看出,中项均处在大、小前提主项的位置,根据三段论一般规则“中项在前提中要至少周延一次”的要求,大、小前提就必须有一个为全称判断。否则,势必会发生“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4)第四格
第四格:中项在大前提中做谓项,在小前提中做主项。其形式为:
第四格的具体规则:第一,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则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第二,大前提肯定,则小前提全称;第三,小前提肯定,则结论特称;第四,小前提不能是特称否定;第五,结论不能是全称肯定。
由于三段论第四格在法律思维实践中不经常运用,这里对其规则不再一一证明。若读者对此感兴趣,可参考上述对其他三个格具体规则的证明方法,自行尝试证明。
2.三段论的式
三段论的式是指因三段论大、小前提和结论的判断形式不同而构成的三段论的不同形式。从排列组合的可能性讲,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可分别是A、E、I、O四种判断中的任何一种,组成三段论的三个判断类型的不同,就形成了三段论的不同式。例如,某个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分别是A 判断、E 判断和O 判断,那么该三段论的式为AEO式。其中,三个字母依次为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在三段论的每一格中,大前提、小前提、结论都有A、E、I、O四种可能的情况。组合得到的数目为:4×4×4=64。也就是说,每一格都有64 个式,四个格共有256 个式,即64×4=256 个组合情况。但这些式并非都是有效的,依据上面介绍的三段论规则来判定,其中只有24个有效式,即:第一格:AAA,AAI,AII,EAE,EAO,EIO;第二格:AEE,AEO,AOO,EAE,EAO,EIO;第三格:AAI,AII,EAO,EIO,IAI,OAO;第四格:AAI,AEE,AEO,EAO,EIO,IAI。
在上面24 个有效式中,其中有些是三段论的弱式。所谓三段论的弱式,是指本来应该得到全称判断,但却得到了特称判断的三段论的有效式。从以上24个有效式中,可以抽取出AAI、EAO、AEO、EAO、AEO共5个弱式。这样,三段论的正确式就只有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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