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直接推理,就是指依据性质判断的逻辑性质或者性质判断间的关系而进行的推理,即以一个性质判断为前提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的推理。具体包括性质判断变形推理和性质判断对当关系推理。
(一)性质判断变形推理
所谓性质判断变形推理,就是通过改变性质判断的形式,从一个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的推理。包括换质法和换位法两种最基本的推理形式。
1.换质法
换质法是指通过改变一个性质判断的质,从而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的推理。例如:
(1)有些犯罪是故意的。所以,有些犯罪不是非故意的。
(2)所有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所有证据都不是非客观存在的。
以上两例就是通过改变前提中性质判断的质和谓项,将原本是肯定判断的前提,在结论中变换为否定判断。但是,前提中的性质判断与结论中的性质判断在表意上显然是一回事,可谓是“正话反说或者反话正说”,实为“异曲同工”。
前面已经论述过,任何推理要获得正确的结论就必须遵守相应的推理规则,换质法推理同样概莫能外,其推理的基本规则有:第一,改变原性质判断的质,即把肯定改为否定,或者将否定改为肯定;第二,将前提中性质判断的谓项改为结论中性质判断谓项的矛盾概念。
通过上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个推理都遵守了换质法的推理规则,所以是正确的有效的推理。
根据上述推理规则,就可以得出换质法的推理形式:
这个S是P →这个S不是非P
这个S不是P →这个S是非P
有些S是P →有些S不是非P
有些S不是P →有些S是非P
所有S都是P →所有S都不是非P
所有S都不是P →所有S都是非P
如果用符号表示,则A、E、I、O四种性质判断的换质法推理形式为:
除上例外,读者可自举其例对以上各推理式加以验证。需要强调的是在换质法推理中,结论的谓项必须是与前提的谓项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而不能是具有反对关系的概念,否则推理无效。例如,“有些犯罪是抢劫罪,所以有些犯罪不是抢夺罪”。这一推理就不是有效的换质推理,因为“抢劫罪”和“抢夺罪”不是矛盾关系的概念,二者是反对关系。
性质判断换质法推理的作用在于:首先,它能够从正反两方面反映同一思维对象。把肯定判断变成否定判断,可以帮助人们从统一性中找出差别性;而将否定判断换质成肯定判断,就可以帮助人们从差别性中找出统一性。其次,它可以增强语言表达的力度,在思维实践中,当人们不宜从正面或者反面直接表意时,可以采用相反的表达方式,其效果会更有力度。例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不是任意超越法度”,其表达显得更加明确有力,不但加强了肯定的语气,而且包含着反驳的成分。
2.换位法
换位法是通过交换性质判断主、谓项的位置而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的推理。例如:
(1)所有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所以,有些具有强制性的是法律。
(2)有些法官是法学专业毕业的。所以,有些法学专业毕业的是法官。
以上两例中,分别将前提中两个性质判断的主项“法律”和“法官”分别换成结论中性质判断的谓项,而将其谓项“具有强制性的”和“法学专业毕业的”分别换成了结论中性质判断的主项。二者就是性质判断的换位推理,是正确有效的推理。
换位法推理也有其规则,换位法的基本规则有:
第一,只改变主项与谓项的位置,不改变前提判断的质;第二,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也不得变为周延。
为什么“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也不得变为周延”呢?这是因为,如果在前提中某概念不周延,则意味着它只断定了事物的部分对象。而如果该概念在结论中周延了,它就会超过原概念所断定的范围。这样,结论所断定的范围就会超出原判断(即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就不会必然得出结论。而换位法作为必然推理的一种,其结论应当具有必然性。可见,如果“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变为周延”就会违背换位法推理的必然性特征。据此,可以运用反证法确证“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也不得变为周延”这一规则。
根据以上推理规则,可以得出性质判断换位法推理的基本形式:
有些S是P →有些P是S
所有S都是P →有些P是S
所有S都不是P →所有P都不是S
如果用符号表示,则性质判断的换位法推理形式为:
SAP →PIS
SEP →PES
SIP →PIS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几个推理形式中,SAP判断的换位中,如果是“SAP →PAS”,那么概念P 在SAP 中不周延而在PAS 中周延,这就违反了换位法的第二条基本规则,因而是无效的。因此,全称肯定判断只能换位为特称肯定判断。在SEP 判断换位中,将SEP 换位为PES 并不违反换位法的第二条基本规则。因为,只有在全称否定判断中,主项和谓项都是周延的。SOP 判断是不能换位的。因为,如果将SOP 换位为POS,那么概念S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这就违反了上述第二条推理规则。
性质判断换位法推理的作用在于:首先,改变判断断定的思维对象,从而获得新的判断。这有助于人们进行换位思考,改变思考重点,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同一个性质判断主、谓项的关系,全面地思考思维对象。其次,帮助人们明确一个性质判断的谓项是否周延,从而明确有些话是可以倒过来讲的,而有些话是不可以倒过来讲的。
以上分别介绍了换质法推理和换位法推理,是以假设将二者独立运用为条件的。但在思维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使用时可先换质再换位,也可先换位再换质,还可以交替连续使用。例如:
(1)所有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有些具有强制性的是法律→有些具有强制性的不是非法律。
(2)凡证据都不是主观想象的→凡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些客观存在的是证据→有些客观存在的不是非证据。
例(1)是先换位再换质,连续进行,直到因违背推理规则而无法进行时止;例(2)是先换质再换位,连续进行,直到因违背推理规则而无法进行时止。
(二)性质判断对当关系推理
所谓性质判断对当关系推理,就是根据性质判断的对当关系,从一个性质判断的真假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真假的推理。根据前面介绍的性质判断间的对当关系,性质判断对当关系推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矛盾关系推理
在具有矛盾关系的A 与O、E 与I 判断之间,可以由其中一个判断为真,推知另一个判断为假;可以由其中一个判断为假,推知另一个判断为真。(www.daowen.com)
根据矛盾关系的特征,性质判断对当关系直接推理有以下8种推理形式:
SAP →¬SOP
¬SAP →SOP
SEP →¬SIP
¬SEP →SIP
SIP→¬SEP
¬SIP→SEP
SOP→¬SAP
¬SOP→SAP
例如:
(1)“所有的人都享有基本人权”推出“并非有的人不享有基本人权”。
其推理形式为:SAP →¬SOP
(2)“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推出“有的合同不是有效的”。
其推理形式为:¬SAP →SOP。
2.反对关系推理
在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A 与E 之间,可以由其中一个为真,推知另一判断为假。因此,反对关系直接推理有如下两种:
SAP→¬SEP
SEP→¬SAP
例如:
(1)“所有的证据都是客观的”推出“并非所有的证据都不是客观的”。
其推理形式为:SAP →¬SEP。
(2)“所有贪污犯罪都不是过失犯罪”推出“并非所有贪污犯罪都是过失犯罪”。
其推理形式为:SEP →¬SAP。
3.下反对关系推理
在具有下反对关系的性质判断I 与O 之间,可以由其中一个判断为假,推知另一个判断为真。因此,下反对关系直接推理有如下两种:
¬SIP →SOP
¬SOP →SIP
例如:
(1)“并非有的抢劫罪是过失犯罪”推出“有的走私罪不是过失犯罪”。
其推理形式为:¬SIP →SOP。
(2)“并非有些证据不是客观的”推出“有些证据是客观的”。
其推理形式为:¬SOP →SIP。
4.差等关系推理
在具有差等关系的性质判断A 与I、E 与O 之间,可以由全称判断为真推知特称判断为真,也可以由特称判断为假推知全称判断为假。因此,差等关系直接推理有如下4种:
SAP →SIP
¬SIP →¬SAP
SEP →SOP
¬SOP →¬SEP
例如:
(1)“凡嫌疑人都有作案时间”推出“有的嫌疑人有作案时间”。
其推理形式为:SAP →SIP。
(2)“并非有的共同犯罪不是故意犯罪”推出“并非所有共同犯罪都不是故意犯罪”。
其推理形式为:¬SOP →¬SEP。
综上所述,根据性质判断间的对当关系,加之必然推理的基本特性,即从前提必然得出结论这两个条件,那么性质判断对当关系推理的有效推理形式总共有上述16 个。掌握这些推理形式,对我们进行日常思维实践具有非常重要且实用的价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