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推理概述及有效性

法律推理概述及有效性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就是从一个或者几个已知为真的法律判断或者证据出发,运用一定的逻辑规则推出一个新的法律判断的思维形式。(三)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又称为法律推理形式的正确性,即指在一个法律推理中前提与结论之间所存在的逻辑关系。反之,则为无效推理。此法律推理大小前提正确,推理形式符合三段论推理的规则,是一个正确的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概述及有效性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就是从一个或者几个已知为真的法律判断或者证据出发,运用一定的逻辑规则推出一个新的法律判断的思维形式。

众所周知,人类认识客观对象、从无知走向已知的途径无外乎有三种主要途径。其一,通过亲身感受客观事物以获得真知,我们姑且将其称为“亲知”。其二,通过耳闻目睹获得有关客观对象的一定知识,比如听讲、看电视、读书报等,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闻知”。其三,从现有的已被先人的实践活动证明为真的知识出发,借助正确的逻辑推理以获得知识,达到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我们可以将此称为“推知”。

在上述这三种认知途径中,“亲知”由于受到人类精力、认识工具等多方面的限制,对许多人而言很难完全做到。故此,其认识缺陷显而易见,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通过“闻知”获取知识,往往会使获得的知识不完全具有可靠性。因为,客观世界是不断变化的,人类的认识能力,即人类的理性总是有限的。今日为真的认识,未必就是将来永远正确的。另外,在学术上不存在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无权封死人类的认识之门。故此,完全通过“闻知”以获真知亦存缺陷,是谓“学而不思则罔”。客观地看,不管人们愿不愿承认,当今人类认识客观世界、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就是“推知”,这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显得尤为明显。“推知”就是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结构

任何法律推理不管其结构简单还是复杂,都是由前提、结论和推导关系三部分构成的。

所谓前提,就是已知为真的判断;所谓结论,就是通过推理所获得的新判断;所谓推导关系,就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推导(推演)关系。例如:

(1)凡法律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所以,有些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是法律规范。

(2)凡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赠予合同是合同;

所以,赠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周某是嫌疑人,那么他具有作案时间;

周某没有作案时间;

所以,周某不是嫌疑人。

上述例(1)中,“凡法律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是前提,“有些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是法律规范”是结论,推导关系就是性质判断间的换位关系。在例(2)中,“凡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赠予合同是合同”为前提,“赠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结论,推导关系为三段论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在例(3)中,“如果周某是嫌疑人,那么他具有作案时间”和“周某没有作案时间”是前提,“周某不是嫌疑人”是结论,推导关系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前件与后件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三)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又称为法律推理形式的正确性,即指在一个法律推理中前提与结论之间所存在的逻辑关系。如果一个法律推理符合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则该推理就是一个有效推理。反之,则为无效推理。但是,在思维实践中,仅仅符合推理的形式并非意味着必然得出正确的结论。一个正确的法律推理除了符合相应的推理形式外,还必须保证推理所适用的前提真实,即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因此,要保证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前提必须真实。第二,推理形式必须正确。

例如: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www.daowen.com)

所以,李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此法律推理大小前提正确,推理形式符合三段论推理的规则,是一个正确的法律推理。

相反,在以下情况下,法律推理就会是无效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其一,前提真实,推理形式错误。其二,前提虚假,推理形式正确。其三,前提虚假,推理形式错误。

例如:

(1)如果某人是嫌疑人,那么某人具备作案时间;

张某具备作案时间;

所以,张某是嫌疑人。

(2)凡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小偷小摸行为是违法行为;

所以,小偷小摸行为是犯罪行为;

(3)本案或者是内盗或者是外盗;

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是内盗;

所以,本案是外盗。

上述三例中,虽然例(1)两个前提真实,但推理形式错误,违背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的规则,是一个无效推理。例(2)虽然推理形式正确,但大前提虚假,也是一个无效推理。例(3)大前提虚假,因为选言肢没有穷尽,遗漏了“内外结合盗窃”的可能性;推理形式也错误,违背了相容选言推理“肯定一个选言肢,则不能否定其余选言肢”的规则,同样是一个无效推理。

(四)法律推理的种类

根据前面论述过的划分的相关知识,对法律推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其一,按照推理前提的数量多少,将推理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直接推理就是从一个前提出发,推出结论的推理;间接推理就是从两个以上的前提出发,推出结论的推理。

其二,按照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将推理分为必然推理和或然推理。必然推理就是只要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就能够从前提必然得到结论的推理。或然推理就是即便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也不一定能够从前提必然得到结论的推理。

其三,按照推理方向的不同,将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即从一般性前提得出个别性结论。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一系列个别性前提得出一般性结论。类比推理则是从个别到个别或者从一般到一般的推理。关于这三种推理的概念将在后面的相应部分再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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