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概念划分规则及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责任

法律概念划分规则及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责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两例中,“法律责任”和“犯罪”两个概念为划分的母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为划分的子项,划分标准分别为“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三)划分的规则如同定义一样,进行法律概念的划分必须有一定规则。

法律概念划分规则及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责任

(一)何谓划分

划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把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种概念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一个完整的划分通常由三部分组成,被划分的属概念称为“划分的母项”,划分所依据的标准称为“划分标准”或者“划分依据”,划分所得到的种概念称为“划分的子项”。例如:

(1)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2)犯罪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以上两例中,“法律责任”和“犯罪”两个概念为划分的母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为划分的子项,划分标准分别为“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需要特别强调,不能把实践中常用的分解同划分相混淆。分解是把一个事物分成若干个部分的一种研究方法,它反映的是一个事物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属种关系。任何一个种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必然具有属概念所反映事物的属性,但部分却不必然具有整体事物的属性。

(二)划分的方法

根据传统逻辑理论,划分的方法有两种,即一般划分与特殊划分。一般划分包括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特殊划分包括二分法和分类。

1.一次划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划分的母项只做一次划分。例如:

经济法通常可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2.连续划分,就是在一次划分的基础上,将划分所得的子项概念作为划分的母项,再继续进行划分的方法。例如:

经济法通常可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而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上例就是连续划分的方法。在连续划分时究竟要划分多少次,逻辑学理论不做限定,法律人应根据自己实践的需要进行划分,直到满足实践目的为止。

3.二分法,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个属概念划分为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种概念的划分方法。例如:

人可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上述例句就是一个二分法。需要探讨的是,多数学者认为通过二分法所得到的两个子项均为“一个为正概念,一个为负概念”。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二分法只是将划分的母项分为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至于这两个概念是否一个为正概念,另一个为负概念,逻辑理论并无要求,尽管在二分法下大多数情况为“一个为正概念,一个为负概念”。

4.分类,就是以母项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作为划分标准的划分方法。可见,分类与一般划分的区别在于它必须以事物的本质属性为划分依据,而一般划分则无须以事物的本质属性为划分标准。正因为如此,通常将分类称为“科学划分”。例如:

(1)宪法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无产阶级宪法。

(2)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www.daowen.com)

上述两例中例(1)为分类,是以“宪法”的本质属性为标准所做的划分。例(2)只是一般的划分,没有采用“宪法”的本质属性进行划分。

二分法的优点表现在,通过二分法得到的两个子项是矛盾关系,显得清楚明确,人们可以据此研究需要研究的方面,而舍弃不需要研究的方面。但二分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表现为:如果根据二分法得到的子项其中一个为肯定概念另一个为否定概念,那么人们只能知道其中的肯定概念反映的事物具有什么属性,而无从知晓其中的否定概念反映的事物究竟具有哪些属性,即“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三)划分的规则

如同定义一样,进行法律概念的划分必须有一定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划分正确的必要条件,遵守这些规则虽不能保证划分完全正确,但违反这些规则就必然使所做的划分出现错误。划分有四条规则:

1.划分的子项应当相互排斥,即各个子项互不相容。也就是说,各个子项之间应当是全异关系。如果子项之间不是全异关系,那么就会出现一些事物既属于这个子项又属于另一个子项的混乱情形,最终无法明确法律概念的外延。违反这条规则形成的逻辑错误叫作“子项相容”。例如:

法律可分为实体法程序法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

上述例句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其中“实体法”分别与“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概念具有属种关系;“程序法”分别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具有属种关系,而属种关系是典型的相容关系。

2.划分应当相应相称,就是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全部外延。违反这一规则就会形成“划分过宽”或者“划分过窄”的逻辑错误。“划分过宽”是指子项的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全部外延,“划分过窄”是指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全部外延。例如:

(1)民事主体可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2)刑罚中的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训诫等。

上述两例中,例(1)是对“民事主体”的划分,其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全部外延,缺少了“非法人组织”,犯了“划分过窄”的逻辑错误。例(2)是对“刑罚中的附加刑”的划分,其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全部外延,多出了“训诫”,犯了“划分过宽”的逻辑错误。

在实践中,如果一个法律概念的子项有多个,有时不需要或者不宜全部穷尽时,可以在已列出的部分子项后面加上“等等”及“其他”之类的模糊词,以满足“划分应当相应相称”这一规则的要求,其效果则为常言说的“不言而喻”。例如: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结社权,等等。

上述例句就是在没有穷尽“消费者权利”的全部子项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划分,以“等等”一词代表了未穷尽的其他子项,符合“划分应当相应相称”这一规则的要求。

3.划分标准必须同一。要求每一次划分终了之前必须采用同一标准,中途不能变换划分标准。违反这一规则就会形成“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这个错误也称为“混淆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多数情况下,如果采用多标准划分,常常会相应地形成“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例如:

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上述例句就同时犯了“多标准划分”和“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该划分在同一划分过程中分别采用了“证据来源”和“证据形式”两个划分标准,犯了“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结果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子项分别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子项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又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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