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了解法律概念定义:错误与逻辑错误

了解法律概念定义:错误与逻辑错误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所犯的逻辑错误是“定义过窄”,其定义项“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的外延显然小于被定义项“盗窃罪”的外延,也是一个错误的法律概念定义。例是采用否定形式对“自诉案件”这一肯定概念所下的定义,并没有真正揭示其内涵,是一个错误的法律概念定义,犯了“定义否定”的逻辑错误。

了解法律概念定义:错误与逻辑错误

传统逻辑理论认为,任何概念都应该是明确的。从这一要求出发,传统逻辑理论设计出用以明确概念的两个基本方法,即定义和划分。这里首先基于传统逻辑理论,解释定义和划分的基本知识,然后对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做一分析。

(一)何谓定义

定义就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在质方面的体现,事物的这种内在本质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为了使知识共同体内各成员及非共同体成员能够把握某事物的本质,就需要由该知识的先知先觉者借助语言工具,用简洁明了的话语将其外化,这个方法就是定义的方法。因此,可以说,定义就是运用简洁明了的命题对概念的内涵或者其所反映的事物本质属性予以揭示的逻辑方法。例如:

(1)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以上两个定义分别揭示了“民法”和“刑法”两个法律概念的内涵或者二者所反映的两类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

(二)下定义的方法

在传统逻辑理论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人们总结出下定义的一系列方法,其中最常用、最实用、历史最悠久的方法就是“种差+属”的方法,该方法的公式为: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

其中,“被定义概念”就是其内涵需要明确的那个概念,即下定义的对象,也称为“被定义项”;“种差”就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事物所具有的特有属性,即将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与同类其他事物相区分的那个(那些)属性;“邻近属概念”就是被定义概念最接近的属概念(上位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称为“定义项”。例如:

(1)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就上述第二个例子来说,“合同”是被定义概念,“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是种差,“协议”是邻近属概念,由此构成合同法上关于“合同”这一法律概念的完整定义。

归纳起来看,该方法可以分解为相互联系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找到“种差”,即被定义概念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第二步,找到“邻近属概念”,即被定义概念反映的事物所属的最靠近的类;第三步,用特殊判断词“就是”或者“是指”等将前两者连接起来,运用简洁明了的命题予以陈述。

(三)定义的规则

常言说“无规矩,则无以成方圆”。任何方法都是建立在一定规则基础上的,受到相关规则的约束。定义作为一种人类认识事物的逻辑方法,当然也有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定义正确的必要条件,遵守这些规则虽不能保证所下定义的正确性,但违反这些规则就必然使所下的定义出现错误。下定义有四条规则:

1.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相等。这条规则要求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应该是全同关系,否则犯“定义过宽”或者“定义过窄”的错误。例如:(www.daowen.com)

(1)盗窃罪就是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2)盗窃罪就是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

上述两例中,例(1)所犯的逻辑错误是“定义过宽”,其定义项“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被定义项“盗窃罪”的外延,是一个错误的法律概念定义。例(2)所犯的逻辑错误是“定义过窄”,其定义项“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的外延显然小于被定义项“盗窃罪”的外延,也是一个错误的法律概念定义。

2.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在定义这种逻辑方法中,定义项的功能在于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如果它直接或者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相当于用被定义项说明自身。这样,就起不到下定义的作用,也达不到下定义的目的。如果定义项直接包含被定义项,就会犯“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如果定义项间接包含被定义项,就会犯“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例如:

(1)罪犯就是犯了罪的人。

(2)诉讼就是打官司。

上述两例中,例(1)所犯的逻辑错误是“同语反复”,其定义项“犯了罪的人”直接包含被定义项“罪犯”的外延,是一个错误的法律概念定义。例(2)所犯的逻辑错误是“循环定义”,其定义项“打官司”间接包含被定义项“诉讼”,要明确什么是“打官司”还得弄清楚什么是“诉讼”,二者先后存在循环现象,也是一个错误的法律概念定义。

3.除非被定义项为否定概念,否则定义不能是否定的。否定概念就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对之可以采用否定的方式下定义,相当于“双重否定等于肯定”。如果被定义项不是否定概念,采用否定的方式下定义,就达不到下定义的目的。因为,下定义的目的在于明确一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而不是揭示其不是什么。违反该规则就会犯“定义否定”的逻辑错误。例如: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自诉案件是指不由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

上述两例中,例(1)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给“未成年人”这一否定概念运用否定形式下的定义,是一个正确的法律概念定义。例(2)是采用否定形式对“自诉案件”这一肯定概念所下的定义,并没有真正揭示其内涵,是一个错误的法律概念定义,犯了“定义否定”的逻辑错误。

4.定义应当清楚明确。下定义的目的在于明确地揭示一个概念的内涵,如果一个定义所使用的语言含混不清,或者运用修辞学上的比喻手法给概念下定义,那就无法实现下定义的目的。所以,下定义所使用的语言起码应当具有这些属性:其一,为学术共同体成员所认同,而非不知其所云;其二,为该学科领域的常用语,而非生僻晦涩之词;其三,符合该学科的一般科学规律,而非毫无根据的想当然。违反这个规则就会犯“定义含混”或者“以比喻代替定义”的逻辑错误。例如:

(1)法律就是由人制定的用来管制人的专政工具。

(2)死刑犯就是罪大恶极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上述两例中,例(1)采用的语言含混不清,使人无法理解被定义项“法律”的真实含义,且有误解之嫌,犯了“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例(2)是一个人们经常使用的命题,但如果将其用作定义的语言,给被定义项“死刑犯”下定义就是错误的,犯了“以比喻代替定义”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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