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逻辑借助概念的外延,即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之间的关系研究两个或者数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用欧拉图表示概念间的关系。法律人当然可以以此为工具手段来表示法律概念间的关系,据此可以将法律概念间的关系归纳为以下种类。为解释方便起见,以下将研究的范围限定于两个概念之间,并分别用S、P代表。
(一)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是指S 与P 两个概念之间至少有部分外延重合。这里“至少有”的意思是肯定有重合,不会毫不重合;少则为部分重合,多则可为全部重合。相容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属种关系、种属关系、交叉关系。
1.全同关系
全同关系又称作同一关系,是指S 与P 两个法律概念的外延呈现全部重合的情形,概念S 的全部外延同时也是概念P 的全部外延,反之亦然。用欧拉图表示为:
图2.1 全同关系
如上图所示,S 与P 的外延全部重合。例如,“宪法”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就是全同关系,两个概念的外延呈现出全部重合的情形。需要强调的是,具有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其外延完全重合,但其内涵却有所不同。“宪法”所言的是其法律概念,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所言的则是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关系,即其对其他部门法的法律约束力。
2.属种关系
属种关系也称为真包含关系,若S 与P 两个法律概念的外延呈现出S的外延包含了P的全部外延,P的外延是S外延的一部分,则S与P的关系即为属种关系。用欧拉图表示为:
图2.2 属种关系
如上图所示,概念S的外延包含了概念P的全部外延,且P的全部外延是S 外延的一部分。例如,“法律”与“民法”就是属种关系,前者的外延包含后者的全部外延。
3.种属关系
种属关系又称作真包含于关系,是指概念S的全部外延被包含于概念P 的外延中,且是P 外延的一部分。显然,种属关系与属种关系正好相反,若S与P为种属关系,则P与S必为属种关系。用欧拉图表示为:
图2.3 种属关系
如上图所示,概念S的全部外延被概念P的外延所包含,且为P的外延的一部分。例如,“民法”与“法律”的关系即为种属关系,前者的全部外延被包含于后者的外延之中。(www.daowen.com)
4.交叉关系
交叉关系是指S 与P 两个法律概念的外延呈现只有部分重合的情形。用欧拉图表示为:
图2.4 交叉关系
如上图所示,S 与P 的外延只有部分重合,有些S 是P,且有些S 不是P;反过来看,P 与S 的关系亦然。例如,“妇女”与“法官”就是交叉关系,妇女之中部分为法官,部分不是法官;反过来讲,法官之中有些是妇女,有些则不是妇女。
(二)不相容关系
不相容关系又称为全异关系,是指两个法律概念的外延相互全部不重合,即呈现出相互排斥的情形。不相容关系可分为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统称为全异关系。
1.反对关系
反对关系是指S 与P 两个法律概念同属于某一属概念下,即二者同为该属概念下的种概念,但二者的外延完全不重合,且二者的外延和小于该属概念的全部外延。用欧拉图表示为:
图2.5 反对关系
如上图所示,S与P的全部外延同属于Q的外延,两者的外延相互无任何重合情形,且S与P外延相加的和小于Q的全部外延。可见,在反对关系中,必然有第三种情形存在。务必把握这一点,以便能够透彻地理解思维规律中的“矛盾律”和“排中律”的有关知识。
2.矛盾关系
矛盾关系是指S 与P 两个法律概念同属于某一属概念下,即二者同为该属概念下的种概念,但二者的外延完全不重合,且二者的外延和等于该属概念的全部外延。用欧拉图表示为:
图2.6 矛盾关系
如上图所示,S与P的全部外延同属于Q的外延,两者的外延相互无任何重合情形,且S与P外延相加的和等于Q的全部外延。可见,在矛盾关系中,不会有第三种情形存在。务必把握这一点,以便能够透彻地理解思维规律中的“矛盾律”和“排中律”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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