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是一门规范思维的科学,是“关于思维过程本身规律的学说”。[1]法律逻辑学是在法学研究和形式逻辑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形式逻辑的一个新兴分支,也是法学的一门边缘学科。
如其他学科一样,逻辑学的产生也是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的产物。早在人类远古时期,古代希腊、印度和中国分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逻辑学理论。
古希腊的逻辑学以被称为“逻辑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创建的演绎逻辑为代表,其逻辑学理论集中体现在《工具论》和《形而上学》两部著作中,系统地研究了概念、判断、三段论推理、论证和思维规律等主要逻辑理论,形成了较为系统化、完整化的古希腊逻辑学,使逻辑学从其他学科特别是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当今世界,人们进行演绎推理无不沿用亚氏理论,其三段论第一格更是法官审理案件、做出裁判所运用的主要推理工具。
古代中国对逻辑学的探讨与研究发轫并盛行于政治上呈现“百家争鸣”局面的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中的墨家对中国古代逻辑理论做出了功不可没的贡献。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学者研究了概念、判断、推理等各种思维形式,对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墨家的逻辑学说见于《墨经》一书。但是,不像古代希腊,在中国古代,逻辑学并没有真正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2]
公元前6世纪,印度产生了因明学,即逻辑学。“因”就是原因、理由、根据;“明”含学术之意[3],因明学的经典为《正理经》。同样,古代印度也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逻辑学。(www.daowen.com)
中国人长期将逻辑学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论理学”等。清末的严复首次将英文的“logic”一词翻译成中文的“逻辑”之后,章士钊首次使用了“逻辑学”这一概念。
当我们立足于时下,放眼于逻辑学在全球的发展变化时,自会感知到其发达程度在西方远强于东方。17 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归纳逻辑,并将其著作命名为《新工具论》,以表明他的归纳逻辑完全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另一个英国哲学家穆勒进一步发展了培根的归纳逻辑,在其《逻辑体系》一书中系统论述了探求因果联系的五个方法,填补了传统逻辑的主要内容;17 世纪中叶,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莱布尼茨试图将数学方法运用到逻辑推演中,首创了数理逻辑的设想;19 世纪初,英国数学家布尔初步建立了“逻辑代数”,使莱布尼茨的设想转化为现实;之后,德国逻辑学家弗雷格、英国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进一步发展了数理逻辑的理论,至20世纪初,数理逻辑形成一门理论系统化的新兴逻辑学科,演绎逻辑由此发展到现代形态。在西方逻辑发达史上,还有一种逻辑形态必须提及,它就是由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构建的辩证逻辑,见于其《逻辑学》一书。
人们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中广泛应用逻辑知识催生了“法律逻辑”的产生。尽管法律逻辑学尚没有达到一个完整的、得到人们公认的学科体系,但它作为一门新的逻辑分支学科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4]法律逻辑的研究不再是逻辑学家的专利,更是法学家倾其心力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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