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恐怖主义”概念
“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但是其所包含的活动在中西方都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当前,由于对恐怖主义主体及其原因、内容等要素缺少共同的认知,学界对其定义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目前有较大影响的恐怖主义定义就有100多种。[46]美国学者卡尔·多伊奇认为,从广义来说:“恐怖主义是对个人或集团使用暴力行动或威胁以改变某一些政治进程结局的策略。”[47]何秉松教授则在分析各类定义后将其界定为:“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是恐怖主义。”[48]而在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将恐怖主义定义为:“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49]这一定义就恐怖主义的手段、目的做了较为全面的概括,表达了我国政府对于恐怖主义的认知与界定。本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以中国《反恐怖主义法》为准,强调恐怖主义作为一种行为活动的工具性,即恐怖主义作为一种活动并不是实施者的目的,而是一种以暴力为特征的工具和手段,使公众陷于恐慌之中,对被袭击国政府造成压力以达到其政治诉求。
(二)“人权”概念
人权应该是与我们最为相关的权利,却也是最富争议的一个概念。人权并不是伴随人类的诞生而产生的,虽然我们一直强调人权是天赋的、普遍的,但其内容却是由社会建构的,并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黑格尔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50]真正地打破阶级、种族、肤色、语言、宗教、财产状况的普遍人权是在二战后才成为可能的;这在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体现并成为其核心宗旨。从人权主体的不同出发,可以将其分为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体人权和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集体人权。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划分充满争议,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一个人既是独立的个体,也是群体的组成部分。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认为,只有把人权重新定义为人的境况本身,人权概念才是有意义的;它有赖于对某种人类共同体的依属。[51]本文即以传统的“三代人权”[52]划分为基础,将人权定义为个体在社会各种情境下作为人而享有的权利。(www.daowen.com)
(三)层次分析法及对人权的分析
层次分析法(level of analysis)由肯尼斯·华尔兹在1959年出版的《人、国家与战争》中最早提出。[53]华尔兹从人性、国家、国际体系三个“意象”(image)对战争的根源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开创了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层次分析法。戴维·辛格则是第一位将层次分析法作为方法论提出来的学者。[54]究其本质,国际关系的分析层次确定了原因与研究对象的所在位置,对于复杂问题起到了简化作用。层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使研究者更好地辨别和区分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各种变量,从而使研究者能够在不同的变量间建立可供验证的关系假设。
毋庸置疑,众多的“独狼”和高度政权化的“伊斯兰国”是国际恐怖组织发展的两个极端,[55]恐怖主义活动对人权的影响也是全面而深刻的,涉及个体、国家和国际社会多个层面。基于此,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恐怖主义活动对人权的影响展开梳理是可行的,最后就其影响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提出更为全面的反恐合作与人权保障的建议。就恐怖主义活动对人权的具体影响而言,在个体层面强调个体的生命权与安全权,同时将个体分为受害者、恐怖分子与陌生人三种类型;在集体层面强调民族生存权与集体发展权,同时分析国家政策在反恐与人权保护方面所遭遇的冲突;在国际社会层面则强调国际人权保护的意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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