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厥,作为少数民族的一支,由于史籍记载的不一致,其可汗之世系往往呈现出扑朔迷离的形态。许多突厥史研究者都为廓清迷雾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虽不乏真知灼见,但囿于常规的思考方法,总的效果似乎并不见佳。笔者本是突厥史研究的门外汉,但既然论证了汉族的胡化婚姻形态,便不妨反馈于突厥可汗世系,作一辩证,以为引玉之砖。
为使大家对突厥世系有一整体观念,先作《隋书》《北史》和《周书》《通典》突厥世系表以资比较,由于突厥历史实际上从土门可汗开始,以上者从略,又由于限于篇幅,只及前突厥汗国。
《隋书》《北史》《周书》《通典》突厥世系表:
《隋书》《北史》系统
《周书》《通典》系统
说明:为图表简便计,每一人只列一名,如土门可汗又称伊利可汗,表中只列土门,下则以《隋书》《北史》系统世系为主,列出各种等值称谓如下:
一世:土门=伊利 逸可汗=科罗=乙息记 俟斗=俟斤=木杆 佗钵=他钵
二世:摄图=沙钵略 处罗侯=叶护 大逻便=阿波 庵罗=第二可汗
三世:雍虞闾=都蓝 染干=启民=突利
四世:咄吉世=始毕 俟利弗设=处罗 咄苾=颉利
五世:什钵苾=突利 奥射设
此表并不完整,仅为主要部分,除却《周书》《隋书》《北史》限于体例不说,如摄图有弟褥但可汗,有第七子窟含真等均未列于表内。
首先看土门和科罗(逸可汗、乙息记)的关系。
观表可知,《隋书》《北史》列为兄弟关系,《周书》《通典》则是父子关系,孰是孰非呢?岑仲勉先生说:“《通鉴考异》七云:‘乙息记可汗,颜师古《隋书·突厥传》云弟逸可汗立,今从《周书》与《北史》。’按《隋传》称弟,《周传》称子,然处罗侯云,‘自木杆可汗以来,多以弟代兄’,不数科罗,《通鉴》一六五作‘子’,是也。”[36]从《通鉴·考异》而言,《北史》旧版与今本不同,但有两种说法则在司马光时代已然,此且不论。
岑仲勉先生对土门、科罗关系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处罗侯不数科罗是事实,但我们也可以提出完全相反的论据,处罗侯之兄摄图也说过这样的话:“我父伯以来,不向人拜。”[37]摄图为科罗子,则其伯指土门无疑。且佗钵可汗死,庵罗、大逻便、摄图从兄弟争为大可汗,“国中相与议曰:‘四可汗子,摄图最贤。’”[38]尽管他钵有弟褥但(步利)可汗,但其并未作大可汗,[39]则四可汗者,乙息记、木杆、他钵再加上土门是也。如是观,土门和科罗又当为兄弟了。
我们假若光从矛盾的记载中寻觅正确的答案,恐怕永远也纠缠不清;但假若我们转换一个角度,从婚姻形态方面考虑,则其关系便可明了。其情形正如同我们上面所分析的索仁亮、索思楚之既为兄弟又为父子一样,必定是土门娶其群母的结果。
以此类推,尚有染干(启民可汗),我们也不必强求其究竟为摄图子[40]抑或为处罗侯子[41]的答案了,因为这又是叔嫂继婚制的表现,光凭现有的记载也是搞不清的。
而之所以有如此混乱的记载,乃是汉族文人以父系计世的眼光看待突厥民族以母系计世的缘故。这种混乱突出地表现在苏尼失的身份问题上。请看:
《旧唐书》卷一〇九《苏尼失传》称:“贞观初,阿史那苏尼失者,启民可汗之母弟,社尔叔祖也。其父始毕可汗以为沙钵罗设……及颉利政乱,而苏尼失部独不携离,突利之来奔也,颉利乃立苏尼失为小可汗。”岑仲勉先生案之曰:“此文所叙世系,异常矛盾,如:1.苏尼失为启民可汗之母弟及社尔之叔祖,则其父应为处罗侯可汗,始毕乃其胞侄也,而传则谓其父始毕可汗。2.苏尼失如为始毕之子,则于启民应为孙,于社尔应为从兄弟,而传则谓启民母弟及社尔叔祖。”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呢?岑先生通过长篇考证,先假定始毕为沙钵略之异译,再“母弟易为从弟”,然后把颉利、苏尼失“叔侄易位”,于是问题便也就解决了。[42]
我认为,岑仲勉先生似乎并未虑及突厥的婚姻形态和计世方法,而这种试图把记载的矛盾统一于父系计世的推论只能聊备一说,显然是局促和勉强的。假如我们把这种矛盾的记载归结于婚姻形态,统一于母系计数,则情况就会好得多。
我们上面提到的敦煌户籍中的过继婚和裴行俭的胡化婚姻,都有从母系计数的现象,反照突厥世系,恐怕亦当类同。
郑綮《开天传信记》载有这样一个故事:安禄山深得唐玄宗恩遇,“上呼之为儿”,然安禄山“不拜上而拜贵妃”。玄宗当然得生闷气。于是安禄山“奏云,‘胡家不知其父,只知其母’。上笑而舍之”。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结果便是世系只能从母系计,玄宗“笑而舍之”,则知其亦略知胡族婚姻形态。
又有沙钵略可汗致唐高祖书称“皇帝是妇父,即是翁,此是女夫,即是儿例”[43];毗伽可汗谢婚表称“皇帝(玄宗)即是阿助,卑下是儿”[44],都从女系着眼;而阙特勤碑的撰人署名“甥也里特勤”,似乎更能说明此点。[45]
《通典》一九七《突厥传》上还载有这样一件事:颉利之母为吐谷浑婆施氏,颉利初诞,即付与婆施氏之媵臣浑邪。这是否是汉族“不亲迎入室”“就妇家成礼”胡化形式的本原,是否也传递了母系计世的信息呢?
当然,光是说以母系计世仍然解决不了苏尼失的身份问题,我们还得再仔细、具体地考察突厥的婚姻形态。
关于苏尼失的身世,据岑仲勉先生检索,主要有五种记载,[46]表例如下:
说明:1栏中,苏尼失于启民为母弟;2栏中,苏尼失于颉利为从侄;3栏中,苏尼失于启民为弟。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突厥人是否有妻祖母的习俗。
《隋书》卷八三《高昌传》称:“(麹)坚死,子伯雅立,其大母本突厥可汗女,其父死,突厥令依其俗,伯雅不从者久之。突厥逼之,不得已而从。”大母者,祖母也。[47]可见妻祖母,乃突厥之习俗。而木杆可汗妻北周之千金公主(大义),既而千金公主又婚他钵及摄图、处罗侯及雍虞闾,一身而再婚三世大可汗更是其具体实例。
第二,突厥婚姻中,是否有群婚、对偶婚的现象。
根据社会的一般发展规律,母系氏族公社向高级阶段发展,便有族外群婚和对偶婚的阶段。突厥既然有母权制的残余的牢固保持,那么是否也有这种婚姻形态的保持呢?《周书·突厥传》说:“父(兄)伯叔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隋书·突厥传》说:“父兄死,子弟妻其群母及嫂”,两者虽然都未明说是否是群婚的形式,但似乎都包含有这层意思。观《突厥传》中之世系,自土门至颉利四代可汗,都有“兄终弟及”与父死子妻其母,兄死弟妻其嫂之现象,有的甚至是从兄弟,若以此论之,则似乎群婚和对偶婚的残余都保持着。
史籍又载突厥婚姻“唯尊者不得下淫”,蔡鸿生先生说“它具有强制的性质,因而这并不是单纯的婚俗,而是突厥人的婚姻习惯法”。婚俗与婚姻习惯法之区别我们可以不论,可注意者,若依汉族习惯用法,尊者指的是男女性长辈。[48]但显然,这习惯法已排除了女性长辈。其原因,不但在于“北狄风俗,多由内政”[49]、“嫁娶无礼,尊卑无次,妇言是用,男位居下”[50],还在于女性为维护母系计世的权威而进行的努力。
唐太宗灭前突厥,欲处其部众于河南,窦静以为不便,上封曰:“臣闻夷狄者同夫禽兽,穷则搏噬,群则聚麀云云。”[51]聚麀者,群婚也。证之《教坊记》所载之突厥法,则情况更为明了。《教坊记》坊中诸女条说:“坊中诸女以气类相似,约为香火兄弟,每多至十四五人,少不下八九辈。有儿郎娉之者,辄被以妇人称呼,即所娉者兄见呼为新妇,弟见呼嫂也。儿郎有任宫僚者,宫参与内人对同日,垂到内门,车马相逢,或搴车帘呼阿嫂若新妇者,同党未达,殊为怪异,问被呼者,笑而不答。儿郎既娉一女,其香火兄弟多相奔,云学突厥法。又云,我兄弟相怜爱,欲得尝其妇也。主者知亦不妒,他香火即不通。”蔡鸿生先生以为此婚姻习俗当为哒法或为西突厥之法,我以为不然。这是群婚对偶婚在突厥的残留。长安教坊中的“突厥法”,不过是其影响而已。
当然,突厥社会在进步,其婚姻形态也在进步(也必当含有汉族的影响),因此其婚姻形态的混杂也不足为怪,但我们也不必否认这母权制残余的牢固保持。
这样,若以突厥世系以母系计,突厥民族有妻祖母的习俗,突厥有群婚、对偶婚的残留为原则分析苏尼失的身世,则问题便可解决。
我们先假设乙息记兄弟行之群婚(对偶婚)女系集团为甲,摄图兄弟行之群婚(对偶婚)女系集团为乙,启民兄弟行之群婚(对偶婚)女系集团为丙,始毕兄弟行之群婚(对偶婚)女系集团为丁,则从父系看,启民兄弟行为摄图兄弟行子(既为摄图子,又为处罗侯子,上已论证),从母系看,则为乙集团子。若始毕妻其祖母而产苏尼失,则从父系看,始毕、苏尼失为父子关系,从母系看,由于其母为甲集团成员且为启民生母,则苏尼失为启民之母弟、社尔之从叔,也正由于苏尼失既为甲集团子,又为始毕子,则他为颉利之从侄也不足为怪了。
这样的结论似乎荒诞不经,但其实是荒诞无有,不经却实。汉族婚姻和胡族婚姻本属不同的文化圈子,汉族史家往往以固有的以父系计世的眼光看待突厥的以母系为主的婚姻形态、计世方法,载在史籍上,两者混淆在一起,便出现了非驴非马的现象。即以我们史学工作者的研究来说,囿于成规的方法不是也占着主导地位吗?我想,在当时突厥人的眼光中,那该是十分正常而又自然的事。突厥世系以女系计的影响所及,武则天欲传位于太平公主,韦氏和安乐公主觊觎皇位,无不是其反映,唐太宗杀李君羡亦并非全是迷信事件,其中也有历史、社会的原因吧?
小结本篇,我们看到,唐时的胡化婚姻形态有这样几个特点:一、从社会阶层来看,非但李唐皇室受其影响,就是平民百姓也被其侵染,甚至名门世族也受其冲击;二、从地域来看,从西北边地的敦煌至中原的河东都有胡化形态的存在;三、从胡化婚姻的各种形态来看,叔嫂婚、报母婚、翁媳婚都充分地表现出来了;四、历史地考察这一问题,我们发现,唐时的胡化婚姻形态非但有历史的渊源(纵向),而且也有现实的基础(横向)。
当然,我们不得不遗憾地说明,虽然窥一斑可见全豹,但由于史家文人的讳言,更由于笔者的浅陋,在名门世族胡化婚姻的具体事例方面(不包括淫乱现象),没能梳理出更多的个案,愿识者教我。
对于突厥可汗世系问题,笔者以为应当辩证地看,若以突厥世系以母系计而又有群婚、对偶婚的残留为原则分析,则扑朔迷离的情形便可以廓清。而之所以突厥可汗世系有不一致的记载,则在于史家文人以汉族固有的以父系观点看待、处理的缘故。
1989年1月11日
【注释】
[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95—196页。
[2]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25—226页。
[3]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66页。
[4]见《唐籍帐残卷证明唐代造籍均田之勤》,1988年第三次中国敦煌吐鲁番学术讨论会印影稿,载《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
[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第241页。65TAM42:103(a)。(www.daowen.com)
[6]对于天宝六载籍,池田温只指出了索如玉受勋年龄为10岁这一反常现象(第77页),但唐人也有11岁立跳荡功的(《唐国史补》浑瑊太师条);对于大历四年手实,池田指出了重载、年龄误差和人名及性别的伪误三项事例,其中唯有年龄误差有确凿根据,其他两项仅为推测(第121页)。
[7]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94页。
[8]《唐律疏议》卷一二: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
[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第203—204页。
[10]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77页说:“现存籍帐中,继母之例不少。”
[11]如张可曾户、卑二郎户。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16、212页。
[12]如曹思礼户、刘智先户、阴承光户。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95、198、199页。
[13]文载高阳、博两县竞地陈牒于州,州刺史权龙襄武人不明惯例,在判案后署姓名,为州吏所劝阻,权龙襄说:“余人不解,若不著姓,知我是谁家浪驴也?”
[14]天宝六载籍程什住户,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2—204页。
[15]《唐律疏议》卷一二诸祖父母、父母在条。
[16]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4—205页。
[17]见王仲荦《敦煌石室出土残姓氏五种考释》,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辑,第18页。
[18]见王仲荦《〈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考释》,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2辑,第85页。
[19]载《ユ—ラシア文化研究》一,1965年。
[20]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08页。
[21]王仲荦:《敦煌石室出残姓氏书五种考释》,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辑,第19页。
[22]《隋书》卷六七《裴矩传》。
[23]周一良语,见《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崔浩国史之狱条,第347页。又黄时鉴言:“蒙古实行‘父兄弟婚’(子收父妾、弟收兄妻或兄收弟妻),这在元初曾影响到汉族,但后来在法律上予以禁止。”见《〈大元通制〉考辩》,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24]《新唐书》卷七一上《宰相世系表》一上。
[26]《新唐书》卷一〇八《裴行俭传》。
[27]《文苑英华》卷八八三张说《赠太尉裴行俭神道碑》。
[28]阮元:《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4—3。此段正文未注出处者,均同。
[29]事出《左传》桓公六年。
[30]见《新唐书》卷六二《宰相表》开元十四、十七、十八年条。
[31]见《新唐书》卷一〇八《裴行俭附光庭传》。
[32]据《文苑英华》卷八八四张九龄《侍中兼吏部尚书裴光庭神道碑》推算。
[33]《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崔浩国史之狱条,第342—350页。
[34]王晓卫:《北朝鲜卑婚俗考述》略有涉及,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35]《教坊记》坊中诸女条,陈寅恪《论唐高祖称臣于突厥事》引之,见《寒柳堂集》,第107—108页。蔡鸿生《突厥法初探》称为“哒法”或“西突厥之法”,见《突厥与回纥历史论集》,第295页。
[36]岑仲勉:《突厥集史》下册,第504页。
[37]《隋书》卷八四《突厥传》。《北史》卷九九《突厥传》“父伯”作“伯父”。
[38]《隋书》卷八四《突厥传》。
[39]《通典》卷一九七《突厥》上。
[40]《隋书》卷八四《突厥传》。
[41]《通典》卷一九七《突厥》上。
[42]岑仲勉:《突厥集史》上册,第186—187页。
[43]《隋书》卷八四《突厥传》。
[44]《册府元龟》卷九七九开元三(二)十二年条。
[45]参见蔡鸿生《突厥法初探》,第290页。
[46]见岑仲勉《突厥集史》上册,第186—187页。
[47]《文苑英华》多有大父为祖父之称呼,如卷九三〇张说《马府君神道碑》“大父士幹,考果济”即是其例,则大母与大父对,为祖母无疑。
[48]《唐律疏议》卷一四。
[49]《贞观政要》卷九。
[51]《唐会要》卷七四,又见《旧唐书》卷六一《窦静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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