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吐鲁番出土文书》各册的陆续出版,学界对十六国至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状况的研究逐渐深入,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与此同时,由于高昌西州地区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了某些概念、内涵各家论说的意见分歧,这是很正常的事。我相信,随着研究的更加深入,有些问题是不难解决的。本文正是本着这样的宗旨,从解读67TAM84:20号文书着手,就麹氏高昌中后期的臧钱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67TAM84:20号文书刊载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207—208页,编者把它标目为《高昌条列出臧钱文书残奏》,今录之如下:
(前残)
(后缺)
这份残缺甚多的文书十分有趣,它能帮助我们解开臧钱之谜。在解读此份文书之前,我先把各家的观点和自己的意见说一说。
由于关于臧钱的出土文书数量甚少,论者便对臧钱的性质多有误解:或以为是“麹氏高昌的苛捐杂税”;[1]或以为不一定是特定的税目,而属于财政的分配管理范畴;[2]或以为是商胡之税[3]。但他们都没有展开论述。
笔者则认为,臧钱即赃钱,属官府对贪污受贿、鼠窃狗盗、窝赃销赃等等惩罚以罪而收取赎金之名色,为法律范畴之用语。试论之如下。
与20号文书同墓出土之《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书显然与20号文书有关,照录如下:[4]
(前缺)
(缝背押“暄”)
2 □案条列入官臧钱数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 □
3 门 下 校 郎 阴 □
4
门 下 □ □ 高 □
5
通 事 □ □ 索 □
6
通 事 □ □ □ □
7
通 事 □ □ □ □
(后缺)
显而易见,这是一份官方文书,由于20号文书与之有关,则它也是官方文书。若单从此一文书年,我们还是不知臧钱为何物。但是请注意1—2行间背面款缝之押字“暄”。暄即麹暄,他的职务是“都官事”,请看《高昌都官残奏一》:[5]
(前缺)
(后缺)
我们知道,麹氏高昌之官制、文书格式大都同于中原。[6]都官的职务,在北朝之北魏有都官尚书;[7]而据北齐官制,尚书省下都官曹“掌畿内非违得失事”;[8]南朝宋、齐、梁、陈亦有都官尚书,所统有“都官、水部、库部、功论四曹”而都官“主军事刑狱事”。[9]南北朝之都官“掌畿内非违得失事”“主军事刑狱事”,则仿效中原官制之高昌都官征取臧钱亦非无缘。若依唐朝公文格式,凡缝背署名者,则表示此文书属其管辖。[10]如此,《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既由都官事麹暄押缝,而事由又为入官臧钱,则20号文书的性质大体可以判断。[11]
非但如此,南北朝官制至隋唐有一个综合取舍的进程。都官尚书至隋开皇三年(583)已改名为刑部尚书,其下属之都官郎中之职亦改为“掌簿录配役官私奴婢良贱诉竞俘囚等事”;[12]而南朝原属吏部系统之比部至隋才划归刑部;比部在北朝虽属都官系统,但原先之职掌仅是“诏书律令勾检等事”而已。[13]这样,比部在隋之职能当为原先南北朝都官之职掌无疑。唐袭隋制,唐朝都官郎中员外郎职掌诸事之一便是“赃赎”。[14]若以此推论高昌都官事之职掌,“赃赎”当亦在其职权范围。于是,臧钱为赃钱便也无疑。
“臧”本通“赃”,《史记》一二二《王温舒列传》称其:
捕郡中豪猾,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
20号文书中之臧钱亦当为“没入偿臧”之“臧”,即赃钱。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赎罪之科,南北朝时期自不例外。《隋书》二五《刑法志》称梁武帝:
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此赎罪之科,梁朝后期虽中止,到陈朝又兴,而北齐、北周以至于隋皆有此律。莫非麹氏高昌亦有赎罪之科而令犯者出臧钱而入于官府哉?
通观20号文书,还有几个法律用语,如“平”“从”,先须作出解释才能通读文书,从而搞清臧钱之性质。
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价。
《唐律疏议》四《诸平赃者》条:
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
疏议曰: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值。
依照唐律,若有偷盗贪污之犯法行为,就须平定其价值,并估作绢帛数定案治罪。此评定物之优劣者就称为“评估”或“平估”。[15]20号文书中“平钱”若干,虽不同于唐朝的平为绢估而自有其特殊性,但“平”之为法律用语则无二致。《七世纪初高昌作头张庆祐等偷丁谷寺物平钱帐》就更好地说明了这点:[16]
1 □宁人张庆祐作头,独偷□□寺六纵叠五匹,匹平钱
2 □二文;大二口,□平钱□□;羊肉三脚,平钱二文。
3 □张庆祐子作头,道人□□、高昌解阿善儿二人作
4 □,三人合偷丁﨏牛□□,□钱十文;马付一头,
(后缺)
文书编者疑此帐中之“偷”字为“输”字,似乎不妥。由于张庆祐、张庆祐子、道人□□、解阿善儿偷了丁谷寺的叠、、、布等诸物,便有一个如何计算其赃物价值问题,于是便有了“平钱”之举。“平”之为法律用词昭然若揭。当然,“平”字在其他商业交往场合也使用,此且不提。
而20号文书中“作从”为法律用语更是确然无疑。观上《偷物平钱帐》3—4行,有张庆祐子“作头”,道人□□与解阿善儿二人“作从”,三人合伙进行偷盗活动;6—7行,又有张庆祐子“作头”,田地城之某人作“从”,是二人合偷;而1—2行则有张庆祐“作头”而“独偷”。“作头”“作从”相对,则此偷盗活动有主犯和从犯之区别。《唐律疏议》五诸共犯罪者条称:
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疏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首即头,以此论之,则头、从与首、从词异而实同。“作头”者即唐律所称之“先造意者”,“作从”者即唐律所称之“随从者”是也。“作”字或为动词,或为名词之组成部分,但于我们的结论却总无妨碍,于是,20号文书中“作从”亦为法律用语断然无疑。
然而,解读文书还有一个问题要解决,即“藏龙遮之提婆锦三匹”“藏龙遮□□提婆锦一匹”之“藏”究为何义。我们若把20号文书中此句型和《偷物平钱帐》中“偷□□寺六纵叠五匹”之句型对照,则“藏”和“偷”字相对,也就能明了“藏”字在20号文书中作动词用,或为窝藏之意。即或不是,亦为不远,总之是表示违法犯罪的一种行为。而“龙遮之”和“丁谷寺”相对应,则是被侵害者。
搞清了20号文书的性质及其一些主要概念,我们就可以着手于解读工作了。虽然文书残缺甚为严重,但其大意尚可明了,臧钱问题便也迎刃而解。
20号文书之前5行,内容因太残而不可知,只是“作人秋富”,又见于《高宁负臧钱人名》中[17],但两件文书年代相隔久远,似非一人,且置勿论。第6行至第11行,内容实可分为两项:第一项为第6行至第7行“次传”前;第二项从第7行“次传”起到第11行“臧尽”止。前者出现人名三,依次为“某阿苟”、龙遮□□、张阿苟;后者出现人名四,依次为“某延”、龙遮之、祁守义、商胡握□延。细细分辨的话,实际上两项内容共涉及四人,即张阿苟、龙遮之、祁守义、商胡握□延。第一项中的“某阿苟”即张阿苟;龙遮□□即第二项中的龙遮之;第二项中的“某延”即同项中的商胡握□延。于是出臧钱之两项内容便涣然冰释。其意即是:
第一,张阿苟作为从犯,“藏”龙遮之的提婆锦一匹,按质论价,平银钱50文;又“藏”龙遮之的某丝织品一匹,平银钱51文。由于张阿苟“作从”,以赎罪之科论,当出臧钱五十半文。
第二,商胡握□延在作案过程中为从犯,他“藏”龙遮之的提婆锦三匹,平银钱150文,某丝织品若干匹,平银钱若干文,红锦二匹,平银钱90文;又“藏”祁守义提婆锦一匹,平银钱50文。由于商胡握□延“作从”,当出臧钱157文而已缴纳,于是“臧尽”。
从张阿苟出臧钱中,我们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张阿苟“藏”物平钱二项计101文,所出臧钱则为“五十半文”,是平钱数的二分之一。我想,这并非偶然的巧合,乃是平钱出臧的必然结果。若此说不误,那么商胡握□延所出臧钱157文,当亦是平钱总数之一半,总数即为314文。而由于祁守义所失提婆锦一匹平钱50文,则第10行开首可补以“平钱二十四”文字。以20号文书4—5行文字言,第5行前半有“(出)臧钱一百一十文半”之文字,则第4行文字“一百廿一文”当为“二百廿一文”之误,而221文恰好是所藏绫“十三匹”之倍数,并且第5行后半“出臧钱一百一十文”后亦可补以“半”字。而从文意看来,出臧钱“一百一十文半”者和出臧钱“一百一十文”者,皆为“作从”无疑。
然而,还有一个问题在。中原赎罪之科,梁、陈、北齐、北周、隋、唐各朝代以金以绢、以钱(铜钱)以铜,然皆无以银钱赎者,[18]此又为麹氏高昌时期之特殊性所然,读者似可不必疑虑。[19]
20号文书通读已毕,臧钱含义即已明了,我们再来看看臧钱是否还有诸如商胡之税、麹氏高昌之苛捐杂税、属于财政方面分配管理范畴之含义。
臧钱为商胡之税者,似无可能。诚然,20号文书中有商胡握□延之名,但他出臧钱乃是因为其犯法赎刑而已,并非交纳贸易税。看《高昌安乐等城负臧钱人入钱帐》:[20]
4 六子入钱七十三文,□□守入钱九十文,
5 严保守入钱八十四文。合入钱二百四十三文。
6 盐城负臧钱人:道人□□□钱七十八文。
7 高宁负臧钱人:作人□□□钱六文,作人秋宣入钱□
8 文,肯买儿作春富入□文,冯相受入钱十文,□
9 □入钱十六文,张□奴入钱十五文,
10 □□□□钱十六文,苏头得入钱廿三文,(www.daowen.com)
11 □□□入钱十四文,苏虫儿入钱廿一文,
12 □□□□□三文,韩相忠入钱四十文,
(后缺)
从此件文书统计,入钱人约略共有21名,其中可知身份者有道人一人、作人三人,其他的大概是百姓;可知为汉人任姓、严姓、冯姓、苏姓、韩姓等;可知其属地者有安乐、盐城、高宁等,而文书竟无一人是标为商胡的。若说汉人参与商胡之贸易活动也得交纳商胡之税,则其地位有如作人者参与其事似无可能[21]。如此,则臧钱为商胡之税的说法当在排除之列。
并且,从这份文书看,似乎更能增强我们的关于臧钱是赃钱的论点。看文书第13行“祐子入钱一百廿四文”,这个“祐子”我以为就是《偷物平钱帐》中的“张庆祐子”。理由如次:
第一,两人都称为“□□祐子”,似为一人。
第二,两人居住地都为高宁城。本件文书明确标明为“祐子”为“高宁负臧钱人”;而《偷物平钱帐》中,既有张庆祐子,又有张庆祐。张庆祐子或为张庆祐之子,或即一人双名,这都无妨,要之,文书第1行称张庆祐为“□宁”人,这□宁就是高宁。“祐子”与张庆祐子实为一人。
第三,记载两人名的两件文书都出自阿斯塔那151号墓,且都拆自男尸之纸鞋。[22]两人当是一人。
第四,“祐子”入钱124文,张庆祐子偷物平钱数与之相当,除此之外,他人入钱数无能与之相比者。两人为同一人无疑。(由于张庆祐子是作头,他所入臧钱似应高于作从者,当与平钱数相当。)
这就是说,这两件文书是密切相联的,因而臧钱就是赃钱的结论便无庸置疑。
臧钱为麹氏高昌之一般税收者,似亦无可能。虽则《入臧钱帐》登载了高昌各地的道人、作人、百姓中都有交纳臧钱的,但我们已证明了《入臧钱帐》与《偷物平钱帐》两件文书的密切性,即上件文书并不能作为臧钱是一般税收的证明。
《高昌延和八年(609)七月至延和九年(610)六月钱粮帐》:[23]
为了搞清臧钱之不为税收,我们先从分析文书内容着手。
本件文书,实可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一年中应得钱粮分类;第二部分为一年应得总额;第三部分为已收、免收、未收钱粮分类。我们从比较完整的第二、三部分开始。
第二部分从第5行起至第6行“次依案”前止。其内容是,根据写帐人对前一部分应得钱粮的统计“并合额”应得臧钱1万余文半,其中还伴有(中半)麦528升,粟290升,苟(当是“麺”之避讳字)若干。第三部分从第6行“次依案”起至文书末。这一部分又可分为三项内容,第一项是已收钱粮,计“□□伍佰肆文半”,麦65升。第二项是“依案”应收而免收的,计“除钱”2095.5文,其中还伴有麦10升,粟25升,再加上伴有免除的政钱25.5文。这些粮钱依案应当是收在内藏的(在藏)。而根据统计,免除之案与额相应无误(案除对额)。第三项是应收而未收的,计“在民逋钱”7676.5文,其中还伴有麦45□升,粟265升,苟10升。
这两部分的数残缺也不少,唯有粟之数字全存而麦之数字仅少一个尾数,虽则如此,这对于我们通读文书却是极其可贵的几个数字,我们据此把二、三部分的各项列成表一:
从表一可见,合额臧钱包含四项内容。我们先把它置于一旁,再来看第一部分内容。根据对二、三部分的分析,我们很容易通读其文,也把数字列成表,并与合额作比较即是表二:
请注意表一之应收而未收的“在民逋钱”数和表二之“前剂逋钱”数虽较相近,但其意义是大不相同的:表二之逋钱是前一年遗留未收之钱;表一之逋钱则是据案除掉已收、已免钱以外,本年将收之钱。这一点很重要,它点明合额之臧钱的名称在此之后将不再存在,留存的只是又一“前剂逋钱”。而表二中,臧钱与前剂逋钱并列。也就是说,这臧钱并非上期留存,而为本期所产生。
还请注意表二中的矛盾现象:合额“臧钱”竟然包含了应得的“臧钱”。这矛盾的现象与其说是概念的混乱,不如说是概念的不同。很容易看出,第三部分“在藏”之藏即是合额“臧钱”之臧的正字。只有作如是观,我们才能解释合额臧钱既包含表二之内容又包含表一之内容的现象。而第一部分所称“得臧□□□陆拾捌文□”才是我们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臧钱。
那么,这真正意义上的臧钱是否会是一般税收呢?从其数量看,当无此种可能。
从最小的可能性推算,合额藏钱数不大于2万文,则臧钱数肯定小于11068.5文(计算推理过程从略)。
若以一整年的臧钱仅有一万余文而相对于“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品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的高昌来说,[24]未免“苛捐杂税”太少了一点,因为我们知道出臧钱的有多达157文的(商胡握□延),而一般的也有二三十文之多(入负臧钱帐)。况且,这一万余文还是我们以最小的可能性来推算的,实际上最大的可能性是不会超过一千文的。
论证至此,臧钱为一般税收之说法亦当在排除之列。
那么,臧钱是否是属于财政管理系统的一种钱财呢?从广义上说,这种说法未尝不可,因为臧钱虽则是罚金,但它还是属于财政管理的范畴的,不过,这样的说法总让人觉得意犹未尽,因为它没有标出臧钱之特殊性。而臧钱和藏钱的混淆,却有辨清的必要。
诚然,从训诂学的角度讲,臧通藏,上件钱粮总额臧钱即是一例。然藏亦通臧,出土文书中亦有数例把臧钱写作藏钱的。
《高昌康鸡□等入银钱帐》称:[25]
(后缺)
通观整件文书,第4行之“官藏银钱”当同《残奏文书》之入“官臧钱”;文书第3行有“匹,平银钱贰文”字样,第5行又有“周阿揽”字样,则此件文书性质当同于20号文书,也就是说这里的藏钱即臧钱。而《高昌某年高厕等斛斗帐》:[26]
4 张资弥胡七斗,取藏钱四十文。八月十七日,安乐王元相八
5 斗七升半,伽子下樊文□二斛六斗,德勇下高元礼一斛九斗二升半
6 永安杜延相一斛八斗七升,田地索举儿一斛五升,洿林康仁贤一
(后缺)
根据同墓出土文书,这里的斛斗或为酢酒。但无论“斛斗”为粮食或为酢酒,张资弥胡交纳七斗后又“取藏钱四十文”“了”,杂夹其中,无论如何也不会属于分配管理的范畴。“七斗”是一交纳项目,而“藏钱四十文”则是张资弥胡科罪征臧所入的又一项目。这里的藏钱也应是臧钱。
如此,麹氏高昌虽有藏钱一词,具有财政分配管理上的意义,但臧钱不等同于藏钱却是可以明了的,而对于臧钱和藏钱的区别,我们只能具体地对待,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综上所说,我们作一个简短的结论即是:臧钱既不是商胡之税,也不是一种税目,它虽属于财政管理的范畴,但又不等同于藏钱,它是麹氏高昌中后期科罪征赃的罚金,属于法律范畴的一种用语。
【注释】
[1]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第54页。
[2]杨际平:《麹氏高昌赋役制度管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3]姜伯勤:《敦煌吐鲁番和丝绸之路上的粟特人》,载《季刊东西交涉》1986年,池田温译成日文。本人未见到姜先生汉文文本。
[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209页。67TAM84:21(a)。
[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210页。67TAM84:23。
[6]参阅:陈仲安《麹氏高昌时期门下诸部考源》,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祝总斌《高昌官府文书杂考》,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2辑。
[7]《通典》卷二三刑部尚书条。
[8]《隋书》卷二七《百官中》。北周因效法周礼六官,则无此名目不足为怪。
[9]《通典》卷二三刑部尚书条。
[10]参阅拙作《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辑。
[11]麹暄又见于《宁朔将军麹斌造寺碑》,碑中官名也是“□□令都官事”,碑文有言“□□□己之心,哀矜折狱之志,榜笞不忘其恩,刖足犹感其惠”,称颂其功德,适可见都官事之职掌。碑之录文见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第54页后。
[12]《通典》卷二三都官郎中条。
[13]《通典》卷二三都官郎中条。
[14]《唐六典》比部郎中员外郎条。
[15]“评估”仅为一道手续,“平估”则为两道手续,即评定物价、评定绢价。“平”又有公平的意思。此涉及唐代估法,参阅拙作《唐代前期估法研究》。
[1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193页。72TAM151:102,103。
[1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153页。72TAM151:96(a)。
[18]银钱一说,参阅拙作《高昌西州400年货币关系演变述略》。
[19]《隋书》卷二五《刑法志》;《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
[20]《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153页。72TAM151:96(a)。
[21]作人地位低下。参阅朱雷《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
[22]两件文书分别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193、153页。文书编者称,“从其纸鞋拆出94号至107号文书”。
[2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151页。TAM151:95。
[24]《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此虽为贞观十三年(639)的户口数,但在609年当不会相去甚远。
[2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第102页。60TAM337:11/37。
[2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补22页。73TAM517;06/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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