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崎正次(《史潮》1943年第12卷第3、4期)曾有关于唐代职田废置时间问题的考察。谷川道雄《唐代的职田及其克服》(《东洋史研究》1952年第12卷第5期)从不断动摇的职田制及与官制矛盾关系的角度探索职田,同时也论及职田租佃问题,认为均田农民耕种职田,采取交纳一定收成形式来进行,具有一般徭役劳动的性质,而佃耕职田现象则在宋代以后。
李文澜《唐代职田的渊源及其演变》(《中国古代史论丛》第3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认为唐代的职田渊源于两晋南朝的禄田、北魏的公田、隋的职分田。唐代职田,以土地为俸禄,表明了它的自然经济的性质,但它又是封建土地制度的形式。他认为,唐代职田制度早于均田令的颁布,它虽不是均田制的组成部分而又与均田制相适应。职田屡有兴废而终不能废,目的在于维护官员利益。他认为,安史乱后,职田仍存,但中央对职田的管理,控制逐渐削弱,走向衰落,职田逐渐被兼并成为“形势庄园”。他在《论唐代职田的经营及官吏对自耕农的地租剥削》(《江汉论坛》1988年第7期)中还论述了职田的经营,以为职田与劳动者结合的形式是租佃制。一般地,有政府的“借民佃植”和官吏自佃两种方式,租佃“并取情愿,不得抑配”并非一纸空文,佃耕职田者与受职田官员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唐代职田采取租佃制与封建大土地制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
翁俊雄《唐代职分田制度研究》(《北京师院学报》1990年第4期)认为,唐代职分田制度始于武德而瓦解于唐末,比均田制的实行首尾要长100多年。职分田并不是均田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或许是从均田制脱胎而来。他认为,在唐代官员的收入中,职分田地租占有重要地位。职田若与官员永业田相比,则较为落实,其地位亦重要得多。在均田制实行期间,同时存在着租佃职分田的佃农,他们是封建国家的佃农。有时,一个农民同时具有均田农民和国家佃农这两种身份。
李锦绣上揭书认为,职田制始于唐初,史籍关于贞观十年至十八年废置职田的记载有误,贞观当为开元,唐前期官收职田只有开元十八年一次,这一论断纠正了以前的错误。她认为,唐代职田有不同于前代禄田的特色,“以职事品给,以官吏职位的高低而给,它是按本品给禄的形势下,职事官给禄制的补充”,此一定义简捷准确。她认为,职田的收入主要为粟、草两类,超过政府规定之租佃额收租的现象极为普遍,职田还一度征收脚钱。若是职官阙员,阙官之职田依然存在。(www.daowen.com)
陈国灿《对唐西州都督府勘检天山县主簿高元祯职田案卷的考察》(《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认为高元祯是居官挟势,以职田名义侵夺还公田、逃户田、死绝田而兼并土地的典型事例。
齐陈骏《简述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职田的资料》(《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将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指出敦煌、吐鲁番地区在高宗即位前后就已实行官吏给职田制度,但并没有按规定授足,其分布亦十分零碎。不过,官吏给职田的比例则高于百姓的受田。他认为,职田大多数由民户佃种,只有一小部分自佃,其税额与私田基本相当,而所谓职田租佃的抑配在于其附加税收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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