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庄园仅仅是个名称还是形成一种制度,庄园制下的土地关系如何,庄园的经营状况如何,庄园是如何发展起来的等等问题,亦为史学界注目。关于庄园的讨论多集中在第二阶段,此前此后则成果稍少。这种现象恰与均田制讨论的集中相映成趣。
加藤繁《关于唐的庄园的性质及其由来》(《东洋学报》1917年第7卷第3期)、《内庄宅使考》(《东洋学报》1920年第10卷第2期)、《关于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聚落的发达》(《狩野教授还历纪念——“支那”学论丛》,弘文堂,1928年),玉井是博《唐时代的土地问题管见》(《史学杂志》1922年第33编第10期)等对于唐代庄园的研究做了开拓性的工作,使人们得以了解庄园的起源和发展、庄园的性质、官私及寺观庄园的分类等等。陶希圣、鞠清远前揭书认为,唐代“贵族大地主手中的大量土地,多数未能集中在一起,所以在经营上,便不得不分成若干单位,这些单位,在当时便称之为庄墅”。他们还说,“多数的小庄,地有不过一顷者……这样的庄田,就是地一‘处’一‘份’的‘处’或‘份’的意思”。第一阶段的研究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展开作了铺垫。
周藤吉之《唐宋五代的庄园制》(《东洋文化》1953年第12期)认为唐宋庄园除了那些以山水为界的一元化大耕地外,也有由几块分散地段所构成的,庄园往往组成聚落或村落。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1954年)说到中唐以后的庄园,认为庄园里的庄客“与农奴几无区别,他们是庄园主的‘私属’,被束缚在土地上,对庄园主构成人格上的依附关系”,而“庄园主不仅占有大批土地直接榨取农民,而且他也是庄园的直接统治者”。这种意见引来了众多学者的批评,导致此后关于庄园性质的大讨论。
岑仲勉在他的《隋唐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中指出,唐初皇室已置庄园,则天时有庄宅使,其土地或为州府所没入,有时亦以卖给人民。官吏、富豪往往在别处购买土地,名为寄庄户,将士亦常置庄田。各地僧寺拥有田庄不少,唐政府曾加以限制。庄田土地或雇佃或奴佃。乌廷玉《关于唐代的“庄”》(《光明日报》1957年12月19日)认为“中唐以后,均田制崩溃,私有土地变成当时的主要的土地制度,而私有土地的基本的形态就是‘庄’”,但是“唐朝根本不存在庄园制”,当时的“庄”不过是一定数量田地之名称,它并不是包括多种产业完整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因此,庄不能叫做庄园,只能称为田庄或庄田。他认为,庄的生产关系中,“庄园主”就是地主,庄客基本上是佃农,多数庄客决不是庄主的“私属”。
郭士浩《唐代的庄园》(《中国封建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认为,“唐代的庄园是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唐代的庄园有官僚和一般地主的,有寺院的,亦有官庄与皇庄三类。庄园的名称极不一致,有庄、别墅、别业、别第、山庄、山居等等。庄园本来的意义是城外的别墅,具有林泉台榭等专供王公贵人游憩的地方。唐代的庄常包括田产,后泛指一切田产,但有些不能当大地产看待。在唐代的庄中,应该除去“私人花园”这一类。他认为唐代的庄,田产是分散的,因此,无法构成完整的封建庄园组织,并且,庄园也并无全套装备的庄园组织的内容。庄园主除将土地出租之外,没有其他的生产经营方式。唐代的庄园和欧洲的庄园是截然不同的东西。他认为,寺院庄园的土地来自皇帝的赏赐,信徒的施舍及典买侵夺而得,其数量虽然巨大,但内容颇为贫乏,规模则大小不一,而土地分布分散,不形成生产单位。他认为,官庄与皇庄,是在官田基础上组织而成,主要的经营方式是出租。
胡节《唐代的田庄》(《历史教学》1958年第12期)认为,唐初的田庄比较稀少。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及土地兼并发展而日益形成。开元、天宝以后,大田庄遂在各地纷纷出现。唐代的田庄有属于地主政权及皇室者,前者为封建国有性质,后者为皇室私有;又有不少寺院,普通地主田庄。田庄规模大小不一,其生产以谷物为主,亦有手工业,但不能认为每个田庄都包括了很多种类的生产。田庄虽然土地集中在一起,但并非经济上的生产单位,其最主要的劳动力是庄客,庄客大多数是佃农,亦有雇工。他认为,田庄日益增加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集中表现,但不能肯定就是“庄园制”,它与西欧庄园是大异其趣的。金宝祥《唐代封建经济的发展及其矛盾》(《历史教学》1954年第5、6期)、《论唐代的土地所有制》(《历史教学与研究》1959年第3期)认为,武则天以后均田制逐渐瓦解,庄园制逐渐兴起。庄园原是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占有大片土地而自给自足,不但存在于中唐以后,亦存在于中唐以前,只是后者是世族所有制而前者是庶族所有制。
韩国磐《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历史研究》1959年第5期)认为,庄园经济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均田制崩坏的过程,同时亦即农民被兼并掠夺失掉其份地的过程。庄园在唐前已有,高宗武后以后就日趋发达,玄宗时期更加发达,在均田制破坏之后,就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了。他把唐代庄园分为两类:一为私人大土地占有制下的庄园,包括官僚豪族等地主庄园和寺院庄园;一为封建土地国有制下的庄园,包括国家和帝王直接掌握的官庄和皇庄。他认为:皇庄、官庄始于武后或玄宗时,其土地或出租或僦募,遍布州县;地主庄园有土地、庄宅、铺、菜园、盐畦、车坊等,而有的地主庄园自给自足,土地亦非为一片一片的地段。他认为在庄园经济下,国有制仍居支配地位,私庄土地通过契约关系出租,而个体小农的数量仍很多。
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论述了包括庄园、田园、客坊三部分的唐宋庄园的完全形式。
张维华《中唐以后的地主田庄经济》(《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第3期)认为,田庄的土地主要由买卖而来,它既有连成一片的,也有零散的,田庄的生产关系一般是租佃,但也有超经济的奴役和剥削,田庄中出现了分散的、各自独立经营的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产品,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商品性。关通《唐代庄园制说质疑》(《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第4期)反对唐代庄园制说,以为庄宅、店铺、茶菜园、盐畦、车坊等并不包括在庄宅或“庄园”内,即不能构成完整的庄园组织,而所谓的庄园、庄田、别业等名称,其含义并不是一所所的“庄园”。庄园、庄田指园宅、田地,庄或指住宅,别墅或指田地,或指地主经营土地的据点,或指村庄。
邓广铭《唐宋庄园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以为,唐宋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属于绝对的支配地位的”。他介绍了中古时期欧洲庄园制的特征,认为唐宋时期的“庄”并不存在这样的特征,无论从其征取实物地租、农民对地主的依附性弱,还是从土地分布零散等等来看,唐宋两代的地主庄园不但没有制度化,并且没有表现出有走向制度化的趋势。因而,唐宋时期的“庄”“庄田”“庄户”“庄园”等等,究其实“都不能反映出唐宋两代有什么庄园制或庄田制的存在”。郑昌淦《论唐宋封建庄园的特征》(《历史研究》1964年第2期)与邓广铭进行商榷,提出封建庄园制度最普遍的特点是“地主占有土地以庄园或田庄为单位,即一个农庄,包括它周围的田地,有时也有菜园或树园,归一家地主所独占”。他认为,唐宋封建庄园有大有小,但只要具备“一家地主独占一庄及其周围大体联成一片的田地,以剥削和奴役农民”的特征和条件,就是庄园。
第三阶段的研究更向纵深发展。张泽咸《唐代的寄庄户》(《文史》1978年第5期)考察了唐代的寄庄与寄庄户,认为隋唐以后的田庄通常以封建租佃契约形式来进行经营,凡是在本籍以外别的地区买置的田产就称为寄庄,拥有寄庄的外乡人户便称为寄庄户。寄庄户不是农民而是地主。(www.daowen.com)
吴泰《论唐宋文献中的“庄园”》(《历史学》1979年第4期)认为,唐宋文献中的“庄园”,庄与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园指“玩赏的园地”,庄为“官僚地主的别墅或带有园林的山居”,地主的园庄,“泛指一般的农田”,因此不能把庄园视为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或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他认为,唐代地主田庄的发展,是普通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产物,其设置通常通过买卖,召人垦荒广占民田、购置别业等途径获得,官府也有许多庄田,但结构都非常简单。他认为,唐宋的地主田庄并不具备封建庄园的基本特性,也没有形成什么制度。
田泽滨《唐代中叶前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吉林师大学报》1980年第1期)认为,均田制崩溃后,土地私有制主要以“庄田”形式发展着,政治干预减少,私有性质增加,等级土地所有制逐渐发展为经济强制。陈良文《唐代地主庄园中雇佣劳动者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认为庄园的剥削关系可分作从事农业、从事放牧、从事手工业及从事家庭佣作等类型。雇佣者“始终有籍”,脱离国家控制是暂时的,其经济、社会地位低下。
日野开三郎从1981—1984年连续发表了《唐代先进地区的庄园》共13篇论文(《产业经济研究》,久留米大学),嗣后集结成专著(汲古书院,1986年)。该书评论了庄园的设置地区、资产、人员构成、税役负担、收支经营、劳务关系、土著庄主和非土著庄主之不同及其历史意义等问题。池田温《东亚中古庄园之一考察》(《东亚史中的国家和地域》唐代史研究会报告Ⅷ,刀水书房,1999年)从初唐的用例,日本及高句丽、新罗、高丽初的用例,隋以前的用例,庄字的含义上考察了庄园。
在论述庄园问题时,也有一些论述寺院道观庄园的文章。金毓黻《从榆林窟壁画耕作图谈到唐代寺院经济》(《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认为,唐后期,寺院已形成庄园形式,劳作者为一部分僧道、雇农、佃农,亦有庄客(依附者)。
荆三林《〈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所表现的晚唐寺院经济情况》(《学术研究》1980年第3期)根据地亩幢,揭出在广德二年(764)至贞元二十一年(805)41年间,昭成寺兼并土地1791亩,成为一大寺院庄园之事实。这是一篇很有说服力的文章。
白文固《唐代僧尼道士受田问题的辩析》(《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甘肃)认为至迟在武德九年,就有僧尼、道士受田制度,其用意在于限制僧侣、地主的兼并土地,“试图把寺观占田纳入均田制度而加以控制”,达到抑制寺院经济无节制膨胀的目的。他在《试论唐前期的寺院经济》(《兰州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还认为,南北朝寺院经济的发展构成了隋唐寺院经济发展的基础,他们主要通过赏赐、捐献、施舍及均田制下的受田这些途径获得土地。
张弓《唐代的寺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认为,唐代寺院庄园的发展,以开元、天宝时期为界。唐前期,是旧型寺庄的复苏,其土地“往往派生于皇室贵族的施予,具有强烈依存于政权护持的资质,恪守农奴式庄客耕作制”,庄园经营具有自然经济特点,以庄客耕作为生产关系的主体。唐后期,由于均田制废弛,土地兼并合法化,新型寺庄普遍兴起,呈现出多途径广泛设置的情景,而普遍实行租佃制,则是新型寺庄的基本特征。
谢重光《东晋—唐时期的佛教寺院庄园》(《文史知识》1990年第7期)认为东晋至唐朝时期寺院庄园的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也有一定的手工业、商业乃至高利贷业的成分,寺院庄园是一种分工分业、多种经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他在《关于唐后期至五代间沙州寺院经济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论述道,此一时期的沙州寺院依附人口众多,在吐鲁番时期,为领主制经济或农奴奴役制经济,在归义军时期,主要是租佃制,但实际上,常住百姓还是寺院的农奴。张泽洪《唐代道观经济》(《四川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认为道观土地的来源有道士受田、赐田、施舍等。依附于道观者有观户、奴婢、部曲等,道观的经济活动同世俗社会并无二致,庄田经营亦有出租的。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唐代庄园的探讨,主要围绕着它是否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庄园相似这一论题展开。其中的议题有庄园土地是集中还是分散、庄园封建关系的依附性如何、地租形态如何、庄园的概念如何、庄园怎样形成、庄园的分类等等。可以认为,经过讨论,学界的意见基本趋向于一致,即唐代的庄园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庄园是大异其趣的。而如何在现在基础上,将此一课题进行量化的考察则有待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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