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均田制破坏成果及原因

均田制破坏成果及原因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陶希圣、鞠清远前揭书认为,均田制的破坏与国有土地减少、耕地不能增加,外拓内乱,不遵田令有关。胡如雷前揭文认为,均田制破坏的原因在于兼并与官田的日益减少。他认为,均田制的破坏是在“农村内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和大土地所有者进攻的过程中瓦解的”。由此之故,均田制的收授制度根本无法实行。此外,亦有论及唐前期括田括户以维持均田制以及有关土地买卖的一些文章。

均田制破坏成果及原因

均田制起始颁行于北魏太和九年(485),历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至唐中期而坏。史家论述均田,多及其渊源,限于体例,本节略其渊源而仅述其败坏之研究状况。

陈登原前揭书以为,唐代均田制与此前比较,放宽了买卖限制,由于豪族兼并,户籍不修,导致均田制败坏。玄宗曾禁止兼并,亦有宇文融括户括田,但终于均田坏而行两税。陶希圣、鞠清远前揭书认为,均田制的破坏与国有土地减少、耕地不能增加,外拓内乱,不遵田令有关。此一阶段的论述比较简单。

进入第二阶段,研究向纵深发展。乌廷玉前揭文以为,“国有”土地的枯竭、土地兼并严重,人民的逃亡、户籍的紊乱、安史之乱导致均田制度全面崩溃。胡如雷前揭文认为,均田制破坏的原因在于兼并与官田的日益减少。孔经纬《唐代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新史学通讯》1955年第7期)认为,土地兼并、农户逃亡破坏了均田制。唐长孺《均田制的产生与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对此一问题进行全面论述,是一篇较为重要的文章。他认为,均田制的破坏是在“农村内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和大土地所有者进攻的过程中瓦解的”。苑士兴《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度》(《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认为,均田制崩溃原因在于它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土地兼并与自耕农增加,导致可分配土地减少。罗元贞《论均田制的产生与解体》(《山西师院学报》1957年第1期)从时间上进行考察,认为均田制在唐初就已“逐步解体”,高宗武后以后,代之而起的是“小土地私有制和新兴地主经济”。徐德嶙《略论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第1期)意见略同,他认为,唐初对买卖土地限制较宽,土地兼并严重,随着分化的加剧,大批中小地主产生。其破坏始于高宗时,决定于玄宗时期。

第三阶段的研究更具规模,探索更加细致,领域也更开阔。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第1期)认为,从隋初到开元,是均田制的发展时期,天宝以后,则是消亡时期。农民、卫士的逃亡,表明国家佃农依附关系相应减轻,表明均田制的接近瓦解,而世胄之家,在经济上已为庶族商贾地主所压倒,这种转化,正是在均田制消亡过程中产生的。陈自芳《唐代的土地买卖及其经济影响》(《北方论丛》1982年第3期)认为,土地买卖是唐前期均田制无法实行的基本原因,唐前期土地买卖有两个特点,一是土地的私有化与土地的买卖的发展互相促进,二是小农的卖地与逃亡紧密联系。由此之故,均田制的收授制度根本无法实行。赵俪生《均田制的破坏》(《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指出,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对贵族官僚禁限最松,对新兴的商人地主、经营地主限制很严,对百姓很有局限。政府紧紧地控制了土地买卖权。因此土地兼并占主要地位的,并非是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而始终是“贵有力者可以占田”。

汪籛在他的一篇提要式论文《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汉唐史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中提出均田制的实施在于士族的败落,代替大族豪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部田佃客制的,是普通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佃户制。由于豪强经济衰落和崩溃的速度超过普通地主经济成长和发展的速度,而“普通地主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还没有强大到能够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以控制大部分土地和农民的程度”,所以这是均田制发展的时期。他认为,在唐前期的130多年中,总的趋势是均田农民中的自耕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的分量逐渐缩小,其原因在于自耕农经济不稳定,豪强地主经济崩溃,而普通地主的经济、政治则迅速上升,所以,这是均田制走向崩溃的时期。武建国《论唐朝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1期,云南)将经济关系和国家政策关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他认为,抑制兼并、均平占田是唐前期国家对土地问题的基本国策。唐中叶,政策发生变化,一方面,竭力维持均田制,另一方面,不得不调整政策,放松对土地的控制。而“均田制最后废弛的真谛,乃是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土地私有制的日益发展和深化,政策转变的影响”,因而土地迅速私有化。唐任伍《论唐代的均田思想及均田制的瓦解》(《史学月刊》1995年第2期)从人口与耕地的矛盾进行考察,认为均田法的基本精神是要做到耕地与人口的合理配置,但由于人口增殖太快,土地不敷分配而被零星分割,私有土地扩大,再加上农民逃亡、人口播迁,导致均田制的瓦解。(www.daowen.com)

此外,亦有论及唐前期括田括户以维持均田制以及有关土地买卖的一些文章。

韩国磐《唐籍帐残卷证明唐代造籍均田之勤》(《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年)罗列文献文书材料后指出,唐朝编造籍帐有许多详细的规定,史谓唐玄宗不重视户籍的编造,不符合实际,而“唐代前期编造籍帐之勤,实际上也即反映了这种施行均田的努力”。这是对历史上一般看法的挑战,颇有新意。王永兴《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西州括田括户中官府勘田文书考释》(《出土文献研究续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考释了八件吐鲁番文书,将其定名为长安二年西州括田括户中官府勘田文书,并考释了“旧主”“入”等含义,分析了检括田户的具体情形。陈国灿《吐鲁番旧出武周勘检田籍簿考释》《武周时期的勘田检籍活动》(《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也考察了武周时期的勘检田簿,以为“它反映了唐代均田制下土地还授中的诸运动形态,也是封建官府对田亩进行大勘检的纪录”。他认为,“聚人阡陌,亲遣检量”不单在玄宗时代,即便在武周时已是如此,勘检土地的目的,还在于防止兼并。李志生《论宇文融括田括户对开元之治的影响》(《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认为宇文融的括田括户是武则天时期括田括户的继续。

小口彦太《中国土地所有序说》(《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1974年第9卷第1期)注意到唐代买田契发现极少的现象,认为唐灭高昌后推行了均田制度,禁止土地自由买卖。池田温《中国古代买田买园券的一考察》(《西嶋定生博士还历纪念——东亚史上的国家和农民》,山川出版社,1984年)认为买地契券具有半永久性,不能在短期内废弃,因而唐初古墓中极少发现作为废纸被二次使用的买田契券,另外,土地买卖在户籍上有反映,而从大谷文书三件买田契券中可以看到,禁止土地买卖在表面上还在遵守,但实际上对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却没有统一限制,到8世纪开始盛行预付田租的租佃制度,均田制进一步崩溃了。山根清志《唐均田地制下的民田买卖》(《中国都市和农村》,汲古书院,1992年)指出,唐田令可以买卖永业、口分田,“乐迁就宽乡者,其宗旨不是承认百姓自发迁移和卖掉土地,百姓不能自由处理个人所有土地”。赵云旗《论唐代土地买卖政策的发展变化》(《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认为唐代土地买卖政策从唐初至唐末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首先是合法的土地买卖的范围由小变大,条件由严变宽,数量由有限额变为无限额;其次是非法土地的买卖从严禁变为公开合法,对非法典质由限制变为不限制;再次是逃绝户的土地由严禁买卖到公开买卖,对卖者由不再给授到重新分配。这样的变化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土地公有向私有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大致说来,关于均田制败坏,学者的意见还是比较一致的,土地兼并,土地不敷分配,战争的影响是其主要原因。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以下一些倾向,即均田败坏时期的社会阶层的演变状况,特别是一些学者提出了政府为挽救均田制而进行的努力的新看法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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