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还授与否是判定均田制实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我们在第一目中已经介绍了各家争论的意见,而土地还授如何实行及其标准为又一问题,本目之介绍,虽有重复累赘之嫌,亦是不得已之事。
西嶋定生《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的实施状况》(《西域文化研究》第二册,1959年)考察了退田给田文书的形式,并将两者进行详细比较,发现7例相对应的现象。据此,他认为“给田文书与退田文书具有密切的关系”,“给田文书抄自退田文书”。并且,退田发生在户内有受田资格者变动时,经里正之手办理,这种状况和田令的规定相符合。给田文书则以退田文书为原本,进行转抄。在此之前,由里正调查本乡的欠地丁口,作成欠田簿,这样的程序也是符合田令的。他认为狭乡的永业田,实质上就等于口分田,因此在户籍上记载永业田而达不到规定额时,尽管写作永业田,但在收授土地时,则当作口分田来处理。西村元佑《唐代吐鲁番实行均田制的意义》(《西域文化研究》第二册,1959年)主要从欠田文书考察唐代均田制下授田的实际情况。他认为欠田文书是以九等户为主要对象、以八等户为次要对象制作,其制作目的与授田有关。他认为首先制作退田文书,接着再制作欠田文书,然后,将退田文书的地段抄为给田文书,最后由县令批准,将所退之土地授予受田者。他说,西州一丁男的受田标准为10亩,这种标准,包括在“作为一个大原则公诸天下的标准”之内,而各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又有一种各不相同的实施均田细则的“式”的标准,西州的一丁男10亩这一标准额,大概是西州地方行政细则中规定的。西嶋、西村的文章使我们得以了解土地还授的大致过程。
王永兴《关于唐代均田制的给田问题的探讨》(《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将大谷给田文书中县令元宪批语补充为“给欠地丁充”,确定冬季授田主要对象是欠地丁,其依据之一就是欠田簿。他并认为,冬季的授田过程是:欠田丁按照制度规定提出申请,上给县司请地或请射地等牒辞,经过县司批示,将这些牒辞连成请地簿,县司据之以授田。
土肥义和《唐代敦煌的居住园宅》(《国学院杂志》1976年第3期)分析了敦煌文书中居住园宅的班给及分布状况,指出园宅应每户都有,而有的则未记载或未记四至。他在《唐代敦煌均田制的田土给授文书》(《东亚古文书史的研究》)通过北图薑字73号背面文书,考察敦煌地区田土给授实施的状况,与西州相比较,认为二者有各自不同的给田标准。土肥义和的《唐天宝时代敦煌县受田簿断简考》(《坂本太郎博士颂寿纪念日本史论集》,吉川弘文馆,1983年)、《关于唐代均田制下敦煌地方的田土还授》(《中国律令制的展开及其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刀水书房,1984年)二文通过英藏S.8387、S.9487号敦煌县受田簿断片的研究,认为它们是由县府将各户给田文书进一步整理后的文书。池田温《唐代均田制考察之一》(《敦煌学辑刊》1986年第2期)在土肥义和所整理文书之基础上,将其与俄藏三片敦煌文书拼接,并认为它是将已受田数低于标准额的小户挑出、准备给田而制作的《户别授田亩数簿》。文书反映了天宝后期县官对田土的支配只留下一个外壳,退田与给田也是徒有虚名,这种状况暗示了8世纪中叶唐朝对西北统治的衰退。同时,他也指出,西州、敦煌均实行了远隔地区给田的措施。这种状况,说明两地田制有共性,以前视两地田土给授性质不同而严加区分的偏差,应该加以纠正。池田温《关于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中国古代的法和社会:栗原益男先生古稀纪念论集》,汲古书院,1988年)分析了吐鲁番出土的点籍样文书,根据其记载的户口探讨已受田额,认为其地已受田相当普遍地颁给,它应是神龙初年吐鲁番盆地有效实行给田的证明。杨际平《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杂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也比较了敦煌受田簿和吐鲁番点籍样,认为文书中之各户仅记丁中及“合已受田”,而不记家口及应受、未受田,说明文书编制的目的仅在于控制丁中,而不在于均田。
宋家钰《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考察了民户土地的收授与除籍附籍的关系,认为民户地权的变动有承继、买卖、授受、没收等。他认为退田可分六类,其中户绝退、逃死退、还公退各占二类。他认为土地收授“实际上是一种处理无主的可耕地的方法”,土地的民有性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武建国《论均田制土地授受方式》(《历史研究》1987年第5期)把土地授受方式分为簿籍授受、官田授受、户内通分、对共给授四类,认为簿籍授受和户内通分是“以人户占有的土地为基础”,而官田授受和对共给授是“通过国家直接授予一定数量的国家土地而实现土地的授受”,因此,均田制是推行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制度。霍俊江《从敦煌文书看均田制授田的三种形态》(《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指出,唐代均田制授田有三种特殊情况:老男授田不是40亩而是50亩,中女授田当丁田之半,官吏领有官吏永业田外还可以领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丁田或老田。这种说法似乎没有考虑到时代问题。(www.daowen.com)
土肥义和上揭文认为受田20、80亩是敦煌县授给均田农民的给田额。此种结论尚待证实。而在《唐代均田制给田标准考》(《隋唐帝国与东亚世界》,汲古书院,1979年)中,他在西嶋定生、西村元佑研究基础之上,力图展示西州均田实施过程中的给田标准。他按居住园宅、永业田顺序详细探讨,认为西州的下下户居住园宅40步,高于下户者70步;而永业田的给田标准当从应受田标准考察,西州对于丁男中男20亩的标准,最初打算充足其10亩,然后再充足余额,但这种企图并未实现。他又讨论了各户实际受田差异原因,考证了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的给田标准,并批评铃木俊将百姓田仅仅分为口分、永业而登载在户籍上的说法没有反映均田法实行的实情。鲍晓娜《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以为,唐代西州给田标准与唐朝田令不同,它是结合吐鲁番地区的历史传统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制定的另一种原则。一丁10亩给田的估计不能成立,而应是“一丁得常田4亩,部田2亩,老寡减半”,此种说法似乎未能见其全貌。
韩国磐《再论唐朝西州的田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认为由于西州的土地欠少,故永业田也要进行还授,授田除狭乡减半授给额一种外,尚有贞观后期的常田4亩、部田2亩,贞观时期的5亩及贞观后期至玄宗时的常田4亩、部田6亩三种授田额。池田温《唐代西州给田制之特征》认为西州给田基准额可推测为常田4亩加部田2亩,或常田2亩加部田3亩。池田温《初唐西州高昌县授田簿考》(《隋唐史论集》,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93年)还考察了阿斯塔那42号墓的《西州高昌县授田簿》,进一步探讨初唐西州实施给田的状况。卢向前《〈唐西州高昌县授田簿〉整理与断代》(《学人》1997年第11辑)也考察了《西州高昌县授田簿》,调整文书编次顺序,并将文书年代断为贞观十六、十七年间。他的《唐代西州土地的管理方式》(《唐研究》1995年第1期)考察西州田制,指出《授田簿》成文前,原农户所有土地被重新承认与官府分授给无田少田农户这两种方法并行不悖,此后,则罕见有超过常田4亩、部田6亩的情况。他讨论了部田授受一分为三、零星分布的现象,认为此种现象与唐代西州水利有关。嗣后,卢向前撰《部田及其授受额之我见》(《敦煌吐鲁番研究》1996年第1卷),他提出,西州授田额有基准额一丁常田4亩部田2亩、折算额常田4亩部田4亩、标准额常田4亩部田6亩三种,它们都是互相对应而可以折换的。
利用吐鲁番出土文书研究西州均田制,还涉及贞观十四年唐灭高昌后的九月,即在民户手实中出现的“合应受田八十亩”问题。土肥义和《关于贞观十四年九月安苦延手实》(《铃木俊先生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山川出版社,1975年)对此进行分析,认为手实表明了从申报到给田这一均田制实施过程中申报阶段的情况,是唐在西州实行均田制的产物。唐长孺《贞观十四年手实中的“合受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980年第2辑)不同意合应受田80亩为唐制的观点。他根据更多的文书材料,认为此种田额与魏齐周隋四朝规定相符,而从丁中年令看,亦是如此。因此,唐置西州后,暂仍麹氏高昌之旧制,而这也反映出麹氏高昌曾经在某种程度推行均田制的明显迹象。嗣后,他在《唐贞观十四年手实中的受田制度和丁中问题》(《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中又揭出了西州受田制几乎立刻改从唐制,而丁中制度则大致延续到10年以后的现象。池田温《初唐西州土地制度管见》(《史滴》1984年第5期,又见《唐研究论文选集(池田温文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对于80亩应受田额的看法与唐长孺相同,同时也指出,文书中受田差异很大,且受田不包含居住园宅,以为“合受田”与均田制“应受田”不是同一制度下的产物,而是当时权宜之计。西州真正实行没官田的给授,当在贞观十六年正月《巡抚高昌诏》发布之后。而每丁常田4亩、部田2亩则是新定的给田标准,其后有增大迹象。这种以常部田相统一的给田,当是继承了高昌时代吐鲁番盆地独特的田土分配法,从而否定了西州均田制的普遍性。
综上所述,可知学界已基本了解了唐代土地还授的具体细节,而在西州的授田标准是否符合唐代田令、其标准又是多少、这样的还授与标准是否具有全国意义还是仅仅为一地之规这几个问题上还存在较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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