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讨论的深入,关于永业、口分田也开始区别对待,与此相联系,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常田、部田问题亦为学界所瞩目。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以为均田制建立在国家土地所有制上,“均田制中带有私有性质的是永(世)业田”,“但唐的世业田还是可以充作口分田”,“可见永业田的土地支配权,不属私人而属封建国家”。贺氏虽把永业田、口分田加以区别,实际上却将永业田、口分田都当作国有土地看待。
韩国磐《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认为,文书中的永业田的剩退、死退状况,与唐朝田令不符,或许,这与永业田不准买卖有关,永业田进行还授,说明它不是“完全世代私有”。他又考察文书记载的各种田地性质问题,以为:口分田必须还授,勋田和赐田一样可以买卖及传诸子孙;买田“自当传于子孙”;退田、还公田是“在均田制下进行还授的土地”;官田或为准备用以均田的土地,或者是用以屯田和营田以及官府所掌握的其他类型的土地。韩氏敏锐地指出了吐鲁番地区的永业、口分田都须进行还授的现象。在韩氏的《关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西州户籍残卷中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中,他指出,吐鲁番户籍残卷中未见口分田而只有永业田和居住园宅,说明“各户的永业田就是文牒中的口分田”,由于各户不能满足永业田之数,“因此就没有多余土地作为口分田”,“永业田有还有授,性质同于口分田,或者说,和口分田的性质相同”。其后,他的《再论唐代西州的田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根据新发布的吐鲁番文书,韩氏纠正了他自己关于吐鲁番户籍事实上没有口分田的说法,并且指出,西州永业田也要进行还授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耕地欠少。
唐耕耦《关于吐鲁番文件中的唐代永业田退田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64年第2期)认为高昌地区的永业田“既指均田制以前的私田,又指实施均田制时一丁20亩永业”,他还探讨了永业田的死退、剩退、出嫁退的原因。此外,他在《唐代均田制的性质》(《历史论丛》1981年第2辑)中又提出,均田制有两重性质,永业田等是私田,口分田等是公田。
宋家钰《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认为“由于私田是民户拥有私有权的土地,永业田与口分田不仅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私有权上没有根本差异,而且在实际生活的许多方面也没有很大的区别”“永业、口分田的区分实际上成为土地登记的一种形式而无本质差别”。宋家钰《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永业、口分田的区别及其性质》(《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还考察了户籍登录土地的四个特点,继续加强上述论点。他还指出,永业、口分在户籍上的区别,与田令规定的占田额有关,以便于根据田令来审核民户土地继承、转让是否合符法律的规定。当然,永业、口分田在作物种植方面没有什么不同。杨际平《从敦煌户籍看均田制下土地还授的实施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亦有与宋家钰相似的意见,他指出,敦煌户籍中,永业田常足,口分田恒不足,永业田不足者悉无口分田,而各户口分田与人丁情况不相符,反映未按均田令规定进行土地还授,只进行帐面调整,永业、口分,只是帐面上的东西。杨氏《试论唐代均田制下永业田的不必还授》(《中国社会经济研究》1990年第2期)又认为,唐代均田制,永业田是不必还授的,敦煌户籍中亦有永业田超出份额的现象,这种现象与继承有关。他指出,承户者继承永业田是无条件的,不必经过还公这一环节,而田令“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的含义是各户原有田土通过各户应授的份额,永业田诸子平分。
翁俊雄《关于唐代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赞成永业田是“完全的私有土地的论点”,以为永业田可以继承,可以买卖就说明了私有的性质,而对于永业田转变为口分田的问题,应理解为超出定额部分的永业田纳入口分田额中计算。
袁昌隆《初授的永业田不是均田农民原有私地》(《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甘肃)认为,均田制的实施,是在不触动人们原有私地的前提下,封建国家将所掌握的无主荒地分授民户,因此初授的永业田不是均田农民原有私地。他在《永业田的买卖并非所有权的让渡》(《贵州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中认为永业田似有某些“私有”的迹象,但实质仍属于国有土地,永业田的买卖并非为所有权的转让,而仅仅是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武建国《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授受问题》(《学术月刊》1985年第7期)认为永业田既有人户原有土地,又有国家直接授予的土地,还存在“人户世业”之田通过“回受”而成为永业田的情况。均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不是单纯为了将荒闲无主土地授予无地的游民,还包括限制土地的占有量、限制土地兼并,加强国家对土地和人口进行控制的目的。张维训《从桑田麻田到永业田的变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认为此种变化具有私有的倾向,而当永业田盈余时,采取了传给继承人或入充口分田两种途径解决的办法。孙天福《唐代均田制下的永业田》(《西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认为,即便是敦煌户籍,亦有永业田“还授的端倪”,因为各户丁男未见有超出20亩定额状况的出现。(www.daowen.com)
关于永业田、口分田的意见大体如上。要之,主要有二者均为国有说、永业私有口分国有说、二者形式区分实质私有说及永业转为私有说等。而在吐鲁番文书记载田土中的“常田”“部田”的区别,亦是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宫崎市定《论吐鲁番出现的田土文书的性质》(《史林》1960年第43卷第3期)根据大谷退田、给田文书,指出部田多为易田,它不是土地瘠薄,就是因为土地种植有某种限制,应是次等地。贺昌群上揭文认为,常田“是对‘一易’,‘三易’之田而言”的土地,部田“则是畿外州县的土地”,但他没有进行论证。现在看来,他关于部田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马雍《麹斌造寺碑所反映的高昌土地问题》(《文物》1972年第3期)指出“倍”“部”二字古音相通,可以假借,常田就是常年耕种,不需轮休之田,部田与常田相对,为需要轮休之田。
杨际平《试论唐代吐鲁番地区“部田”的历史渊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提出新解,认为部田之部即部内之部,其含义为辖区,部田是属于某州或某一机构的田地,部田或许与屯田有渊源关系,常田则指民田。其后,他在《再论麹氏高昌与唐代西州“部田”的历史渊源》(《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中又指出,“部田”与“倍田”无关,部田亦非薄田,常田不一定就是当里之田。黄永年《唐代籍帐中“常口”“部田”诸词试释》(《文史》1983年第19辑)亦认为常田是质量较好的土地,部田有壹易、贰易、三易者,就是质量不好,需休耕一岁、二岁以至三岁的土地,即部田是质量不好的土地,是薄田的异写。赵吕甫《唐代吐鲁番文书“常田”“部田”名义试释》(《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4期)认为部田并不是笼统地指州、县境内的农田,而是分布在乡所属的各里,由乡直接掌管的农田。这些农田却又非里正直接处理的那一部分均田土地,而是作调剂用的土地。部田既不是劣质土地、抛荒土地,亦不是屯田,常田、部田虽同属于均田土地,但常田则是各里正下掌管的正田。这种说法似乎亦站不住脚。
孔祥星《吐鲁番文书中的“常田”与“部田”》(《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6年第9期)考察了常田、部田名称流行的时代、分布位置、常田与其他田种的关系、耕作制度及亩产关系等,认为其名称来源很可能与当地的地域方位有关,常田质量最好,部田较次,常田一年二熟,部田一年耕作一季,歇茬一季。池田温《唐代西州给田制之特征》(《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年)指出,常部田不仅表示土地性质,而且是所有田土的分类,它们大体上对应于高昌国之厚、薄田,用常田表示土地仅限于高昌城下,而外部则残存高昌时代旧称。
卢向前《唐初西州土地管理方式》(《唐研究》1995年第1期)从水利角度考察常部田,认为新兴谷水系不足以浇灌所有土地,人们遂把土地分为常田、部田两类,对常田,一般保证用水,对部田则按年按片或按年按渠使水。杨际平《也谈唐代西州的土地管理方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再一次强调部田源于屯田部,对于卢氏所称部田得名于土地“少高仰”之说,则认为难于断定。但他亦指出,部田可能和浇水时间、浇水遍数有关。
要之,论述常部田,或以土质分类,或以耕作制度立论,或从渊源分析,或从管理机构着眼,或从水利角度考察,意见颇不一致,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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