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解密均田制外的私田问题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解密均田制外的私田问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邓广铭前揭文则否认均田制,因此,他认为均田令不过是把私有土地改称为世业田、口分田而已。他通过统计分析户籍记载四至中的“自田”,认为有许多民户在已受田之外,尚有均田制之外公认的自田即私田的存在。田野前揭文认为均田制下“私田和均田并立存在”。“自田”的大量存在及其不断增多,反映了均田制以外私田的存在和发展。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解密均田制外的私田问题

唐代均田制外存在着私田,这是毫无疑问的,除了上面所阐述的国有土地、私有土地及国家干预哪一种形态占主导地位的争论之外,实际上学术界还存在着均田制外的私田是否为国家法令所允许、法令中永业田、口分田的性质如何以及敦煌吐鲁番文书中“自田”“自至”之土地属性如何等等问题。显然,这些问题的探讨又都与均田制的实施与否、性质如何等大有关系,而这样的探讨也大大加深了我们对唐代均田制的理解。

陶希圣、鞠清远前揭书把口分田、永业田都当作私田,认为均田制下不否认私田的存在。邓广铭前揭文则否认均田制,因此,他认为均田令不过是把私有土地改称为世业田、口分田而已。

西川正夫《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简所见的“自田”》(《史学杂志》1955年第64编第10期)是一篇值得引起大家重视的文章。他通过统计分析户籍记载四至中的“自田”,认为有许多民户在已受田之外,尚有均田制之外公认的自田即私田的存在。西嶋定生前揭文则不同意西川正夫的观点,他认为唐均田以外还有为国家所承认的私田之说是站不住脚的,户籍中土地的四至记载不一定能反映实际情况,自田即自至,大部分并不表示它属于该户的已受田,而是属于已前退回者。他还总结出改写“四至”的规律。

山本达郎《对均田制末期敦煌地区土地四至记载的考察》(《东方学会创立二十五周年东方学论文集》1972年,《东方学》1973年第46辑、1974年第48辑)考察了户籍中土地的四至记载问题。他将敦煌文书中开元十年籍草案和大历四年手实进行比较,指出前件文书中有15个人名在后件出现,并且,10段土地没有改写四至,然而,四至未改,户主却发生了变化,这种状况应该是反映了均田制崩溃的景象。他的《敦煌发现籍帐中的自田》《续篇》(《东方学》1977年第53辑、1978年第56辑)也集中研究了“自田”。他从敦煌发现的天宝六载及此前的户籍中筛选出各民户完整记载已受田土地的例子,分析其四至记载自田之间的结合关系,认为自田不是均田法之内的土地。他认为自田当包含已受田及私人土地两大类,这就意味着与法律性质无关的“自己的土地”的存在。其后,他的《敦煌发现大历四年手实中所见地段记载》《敦煌地方均田制范围以外田土的存在》(《东方学》1980年第60辑、1983年第65辑)又以大足元年、大历四年手实、计帐等继续证明这些观点。杉山佳男《从西域出土文书看均田制实施状况》(《骏台史学》1978年第44期)同意西嶋说,认为均田制外存在自田与均田政策相违背,山本氏之“自田”说主要依据一户四至记载不对应,但如果考虑退田时重新登记四至以及土地一规则之形状,则四至记载不对应的实例可减少。他强调四至的改写与承户、析户有关。

田野前揭文认为均田制下“私田和均田并立存在”。他举出的新史料是《通典·考绩》条中的“永业口分外”之记载。他认为,敦煌文书中四至中的“自田”足以说明永业口分田之外,尚有私田的存在。韩国磐《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几点意见》(《新建设》1960年第5期)、《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认为“自田”可能是均田制的土地也可能是均田以外的私田,“是个尚待解决的问题”,但若把自田都说成为均田外的私田还有困难,官府不会将“自田”这种私田登记到已受田总数中。(www.daowen.com)

侯绍庄《“自田”考释》(《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甘肃)不同意韩国磐关于自田“不能即指自己另一段的已受田”的意见,以为它“应该是归各该户所有,不属于均田范围内的私地”。

张维训《唐代敦煌地区户籍和手实中的“自田”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认为,“自田”是均田户所拥有的土地泛称,“有的是均田户的均田土地,有的是该户均田土地以外的私田”,籍外田不具有合法的地位,但官府是允许或默认其存在的。“自田”的大量存在及其不断增多,反映了均田制以外私田的存在和发展。杨际平《从敦煌户籍资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厦门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认为,敦煌户籍、手实中不见私田,但从田亩四至的连接关系中可知其存在。四至中的自田,“多数即表现为确有私田的存在”,他还对西嶋定生否认私田存在的意见逐条进行反驳,而着重于从四至改写时间、入老者未退田、青苗簿中土地四至记载都可连接等方面进行论证。他还指出,估计敦煌地区“每户(私田)有25亩上下”。其后,杨际平《再论唐代敦煌户籍中的田亩四至“自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又继续补充论据,加强其论点。宋家钰《有关唐代均田制内容的几个问题》(《光明日报》1985年3月20日)认为,唐代之土地要登载于户籍上,因此有“有籍田”与“籍外田”之分,狭乡之有籍田即户籍上登载的已受田,为民户之全部土地,宽乡的已受田就不包括民户占有的全部土地。籍外田有合法与非法两种,前者为允许限外多占及借荒地等,后者则为隐漏未报及违法多占者。这种考察方法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胡如雷《也谈“自田”兼论与唐代田制有关的一些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认为,不论四至相符与否,“自田”都是均田制外的私田,“自田”在每户田籍上出现的至数,虽不能准确但能大体反映其私田数量的多少。卢向前《部田及其授额之我见》(《敦煌吐鲁番研究》1996年第1卷)考察了唐代西州部田四至记载中的易田问题,认为唐代西州之“自至”、沙州之“自田”等概念及性质有重新考察之必要。认为四至改写的时间当在户籍废弃时。朱雷《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996年第14辑)指出,均田制的推行,“并不意味着触动了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也不触动那些自耕农或半自耕农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但私有土地“均已纳入均田制的轨道”,四至中之“自田”“自至”,当为私田“由其后人继承而不能没收以供再作分配”,由于土地形状及割裂,“故而四至记载难于反映现实,也就难于作出比较能反映现实的田地图”。

由此看来,关于均田制外的私田,既有存在说,又有否定说,既有合法说,又有非法说,还有非法默认说、隐漏土地说、宽乡狭乡区别说等等。关于四至记载中的“自田”“自至”,则有完全私田说、均田私田两存说以及均田土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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