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均田制的性质、作用问题,学界亦有较多论述。
冈崎文夫《关于唐的均田法》(《支那学》1922年第2卷第7期)认为均田制是以承认原有私有财产为前提,在一部分地区实行。他在前揭文中还认为均田制与府兵制有密切关系。志田不动麿《北朝的均田制度》(《世界历史大系》四,平凡社,1934年)认为均田制的作用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和农民的农奴化。陶希圣、鞠清远前揭书认为,因为土地空荒而有均田,从户籍看,并未完全按照田令的规定给田,而口分永业,在民间,大概都当作私田,官府只是保留了名义上的所有权。
铃木俊《关于唐代均田法施行的意义》(《史渊》1951年第50期)认为均田制是一丁百亩的限田政策,国家在把农民纳入均田制的名义下,使农民变成赋税的负担者。邓广铭前揭文认为,租庸调法和均田制毫无关系,因为均田制自始不曾实行过。而乌廷玉、李必忠、岑仲勉、韩国磐、胡如雷等前揭文都认为租庸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乌廷玉认为均田令的颁布是要把农民束缚在“国有”土地上。李必忠亦认为“唐代的均田制也仍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农民有占有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吴雁南《试谈唐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历史教学》1960年第2期)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土地形态”,农民受得土地,其劳动带有强制性,它在恢复和发展生产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杨志玖《论均田制的实施及相关问题》(《历史教学》1962年第4期)认为,均田制从法令上看,是一种国家土地所有制,但在实行过程中,却并没有能动私人的土地。唐长孺《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从均田制的渊源论证其性质,认为它的产生“与拓跋族内部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因此,均田制度当属于公社土地制度,而“组织农民开垦荒地以取得租调”也正是实行均田制的目的所在。苑士兴《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度》(《中国历代土地问题讨论集》,1957年)认为均田制是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并存下实施的,均田制实施没有侵犯大土地所有制,只是将国有土地分配给人民,均田制下,人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能长期使用和占有,而推行均田制的目的主要还在缓和矛盾。(www.daowen.com)
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第2期)认为北朝隋唐均田令中,分为露田、桑田或口分、永业田以及还与不还等并无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实质都是私田”,均田制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钱君晔《论唐代封建土地制的形式问题》(《历史教学》1979年第6期)认为,唐代均田制并非是土地国有制形式,它之所以能实行是由于一部分无地少地的农民从地主手中夺回了小块土地,统治者加以承认而已,其主要目的是争取更多的剥削对象,均田制不是唐代主要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大土地所有制占有极大的比重。唐耕耦《唐代均田制的性质》(《历史论丛》2,齐鲁书社,1981年)认为,均田制不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均田制下,私田继续存在,而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下奴婢官吏的“授田”与限田》(《厦门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提出,均田制对于奴婢,官吏的受田,“只是一种允许占田与限田的措施,并未照令文规定实授土地”。峻江《唐代前期土地所有制结构分析(上、下)》(《河北师院学报》1984年第4期、1985年第2期)提出,唐前期有三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形式,均田制“带有某些国家权力企图干预的迹象”。王永兴《论唐代均田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指出,唐代均田制度是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不是分配制度,其目的一在给贵族品官多占土地的特权,同时又限制这一特权,一在维护自耕农民的一小块土地。
要之,关于唐代均田制的性质有私有说、国有说、国家干预说、国有私有兼容说、管理说等等,而其目的则有限田说、征取租调说、缓和矛盾说、扶持小农说、优待贵族品官说诸种。实际上,在其他的论文著作中,也往往对均田制的性质、作用作出判断。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学者的看法是多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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