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学术界开始进入唐代土地关系研究领域,日本学者玉井是博最先发表了《唐代土地问题的管见》(《史学杂志》1922年第33编第8、9、10期)一文,首次对均田制的内容、过程及破坏作了系统的论述;而《关于敦煌户籍残简》(《东洋学报》1927年第16卷第2期)一文则是通过敦煌户籍对给田制及均田制的实施状况进行研究的早期论述,他最早提出唐代并未按均田制度规定授田,而是便宜授田的见解。
王国维在有关敦煌户籍、手实等文书的跋文(《沙州文录补》,1924年)中以户籍所载应受田数、已受田数与有关均田的规定相比较,开启了运用文书研究田制的先河。
铃木俊《关于唐的均田法和唐令的关系》(《东亚》1934年第7卷第4期)、《关于唐均田制和租庸调的关系》(《东亚》1935年第8卷第4期)、《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和均田制》(《史学杂志》1936年第47编第7期)等文拓展了玉井是博的观点。他揭示出敦煌户籍记载中的这样一个现象,即已受田额远远不及均田法规定的应受田额,因此,均田制不过是限制占田的一种政策,由此之故,受田并非为国家的班给制度,而均田制不曾实行。假若说到户籍上登记的,不过是农民现有土地,所谓永业、口分田的区分亦不过是户籍登记的一种形式。仁井田陞不同意铃木俊的意见,他在《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中认为唐代敦煌户籍田亩登记的四至记载有“退田”,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又有“还公”“死退”“剩退”的字样,因此,并不能否定唐代的土地还授的实行,不能否定均田制度。仁井田陞和铃木俊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揭开了关于均田制是否曾在唐前期实施的论争的序幕。
30年代的中国学者,亦开始涉足于唐代土地关系研究领域,当然,他们也面临着均田制是否在唐代实行的问题。陈登原《中国土地制度史》(商务印书馆,1932年)认为,均田制中的世业口分田之制,自齐、隋脱胎而来,亦及唐而坏,这原因则如北宋刘恕所言,“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陈登原还比较了唐与北魏田令,以为前者较后者放宽了土地买卖限制,因此有豪族兼并土地,且加以户籍不修,虽有宇文融括户,唐玄宗之禁止兼并,但终于是均田坏而行两税。因此,均田制不曾实行。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亦持这样的意见,他们认为唐代均田制存在的先决条件是土地空荒,他们说“均田制度,要能长久的实行,必须国家始终保有大量的土地,随时利用从未开发的荒田,并且收授的规定,也须始终遵守者”,否则“均田制必然要成为空空的令文”。曾了若走得更远一些,他在《隋唐均田制度》(《食货》1936年第4卷第2期)一文中认为隋唐均田制与北魏、北齐、北周均田制“截然不同”,“盖隋唐之均田,官样文章为一事,实施状况为又一事”,“隋唐两代之所谓均田制度,仅属具文,自开国以迄败亡,始终未尝实行”,“而推其原因,则地少人众,犹其次焉者,影响最大者,厥为兼并之风大盛”。他从敦煌户籍中,摘出“与均田制最有关系之合应受田数,已受田数,未受田数等作成表格”,经过统计,得出结论:“已受田数,仅占应受田数之百分之六,而未受田数竟占令应受田数之百分之九十三,是证均田制度之在唐,从未如法实行”。武仙卿关于此一问题,则取折中之态度,他的《唐代土地问题概况》(《食货》1936年第5卷第4期)把唐代土地占有分成皇帝私有、政府所有及人民私有三类,均田制度“实行在一部分官有土地上”,“官有地包括天荒田,无主田,绝户田及没官田。这些土地都归政府支配,政府以一部分划为屯田,以另一部分作为施行均田制度的基础”,“皇帝的私有地,一割属户部管理,或者也就参加均田的范围;私人土地也或许包含在均田法令之下,但地主的(土地)私有数,政府是显明没有加以侵犯的”。当然,他还认为“均田的法令,维持到开元天宝,天宝以后,成为具文了”。
40年代末,韩国学者全海宗发表了《唐代均田考——以户籍为中心考察其实施状况》(《历史学研究》1949年第1期)一文,这应是韩国学者第一篇关于唐代均田制研究的论文。全海宗亦持否定说,以为均田制得到实施令人怀疑,因为当时的给田额比法令的给田额要少,而不论农民所有的土地多少,一律交纳相同的租庸调。正由于此,均田制由于制度上的自相矛盾而未能实施,这种状况,在敦煌户籍残卷上也得到了证明。
第一阶段的研究状况,就中国学者而言,稍为简略,但可看出,他们大多持否定说。这种现象,进入第二阶段就发生了变化。
50年代,邓广铭发表了颇有影响的一篇文章——《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他认为,“唐初所公布的所谓均田令,自始就不曾认真推行过,其在下令之后所确曾做过的工作,只是把全国各地民户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换其名称,凡在一户丁口平均二十亩的数量之内的,一律改称为世业田;超出此数之外的,一律改称为口分田。既丝毫不能触犯土地私有制度,也不把政府所掌握的无主荒地真正照此规定而分授给所有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的农民而归其使用”。他列举了三点作为论据:其一,重视田制的杜佑,在《通典》中却不载武德七年田令,而所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据其注释却未曾实行;其二,永徽年间,潼关以东,大河南北多有荒芜土地,这里应是推行均田的重点地区,但未见把荒芜土地授予贫苦农民的迹象;其三,敦煌户籍所载农户之已受田,距其应受田之数无不相差甚多,而各户土地占有比例又绝不相同,且农户土地呈现出零散分布之现象,与田令“务从近便,不得隔越”的原则大相径庭,这种状况,说明这些土地当是在不同的年月日,凭靠不同的机缘分别购买而得。因此,“唐初的均田令,实际上还应算了一种具文,在其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是不曾起过任何作用的”。可以说,邓广铭对均田制持完全否定说,虽则邓氏后来的观点有所变化,但此文在学术研究史上却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它大大地推进了均田制问题的研究。
邓广铭文一出,反响颇为强烈,许多学者都从不同的侧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乌廷玉《关于唐代均田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5年第1期)以为均田制是“适应封建经济发展要求的”,它之所以能够实行,一在唐朝统治集团“对农民阶级作一定程度的让步”,一在“出现大量无主荒地”,于是,武德七年遂向全国宣布实施均田制度。当然,“均田户所领的土地,是‘国有’荒地或处女地,并不是私有土地”。他对全盘否定均田制的论据进行分析,以为敦煌户籍中土地颁的零散与其授受时间的早晚有关。开元以前虽有土地兼并,但因为有大量荒地,故仍能实施均田,至于贞观、永徽年间,潼关以东,大河南北有大片荒地有灾荒发生这样一个特殊原因在,而“邓先生所引‘(永徽时)洛州刺史贾敦颐括获豪右之籍外占田,赋与贫乏’的事件,正是均田制度在伊洛以东实行(均田)的迹象”。乌廷玉例举关中、关东、沙州“依据均田制度受田”及“退田”的事实,认为均田制度实行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当然,他又指出“(均田制度)实行的程度,都未能足额,多少打了一些折扣”。
李必忠在《唐代均田制的一些基本问题的商榷》(《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中说,综观各书的记载,可以肯定,“唐代确是在武德七年就沿袭了隋的制度而开始实行了均田制以及与均田制相适应的租庸调法”,《通典》未及武德七年令,那是杜佑编田令的目的在于“临事不惑”,所以“冀其精详”的缘故,《唐律疏议》关于田令的记载“正可以证明唐初确已实行了均田制”,而若从户籍资料看,一般的“合应受田数”均合乎均田令的规定数目也可以作为均田制实行的佐证。
岑仲勉《租庸调与均田制有无关系》(《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一文乃“依邓文顺序,进而一一商量之”。他以为,《通典》记载之开元二十五年田令,不必疑其不实,唐人所言及敦煌户籍等都可证明均田制度确曾施行。
韩国磐《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则以为“唐初实施过均田制,不过很不彻底”,他指出:北魏北齐北周都采用均田制,到隋时并把它推广到江南地区;唐朝也曾一再颁布均田令,《唐六典》记载均田的办法“比《通典》、《旧唐书》等都出现得早,应该不是无中生有的记载”;敦煌材料“亦只能说明均田的实施很不彻底,而不能否认它的存在”。韩国磐还指出,日本、高丽、吐蕃、南诏的田制都受唐朝均田制的影响,这些都可作为唐代均田的旁证或参考。
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亦以为“均田制曾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过,但是在实行的开始就遭遇极大阻力和破坏,最后造成这种制度的全部隳坏”。他认为,“杜佑的记载不但不能说明均田令只是一纸具文,反而足以证明均田制之确曾施行”,“均田制的推行并不排斥土地兼并的存在,而敦煌材料的运用也应该考虑到其实际条件”。他还提出“所谓受田,口分永业均为受自政府的官田,既非私有土地,而且也并不包括私有土地”。至于残卷记载土地零散的原因,除受自然环境影响外,还在于土地的不断还授和不能动私有土地及土地买卖。永徽以后,禁止买卖永业口分田的事实却正是肯定均田制实行的证明。
此后,持均田制未曾实行说者及实行说者各有其人,罗元贞《论均田制的产生与解体》(《山西师院学报》1957年第1期)就认为北魏均田虽非彻底,却是全面的,并非具文。但他又认为均田制在唐初(武德贞观时)就“逐步解体”,高宗武后时,代之而起的是“小土地私有制和新兴地主经济”。陈登原《唐均田制度为闲手耕弃地说》(《历史研究》1958年第3期)发展了他30年代论述唐代均田的观点,以为武德令中之口分田可能是荒秽未垦土地,可能即是当时的弃地,若从地主政权的性质看,也不会实行均田,若要说均田,不过是平均领垦荒地而已。而贺昌群《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制与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以为根据文献和文书材料,不能把均田制说成是“一纸空文”。田野《关于唐代均田制实施的几个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59年第4期)也明确表示不同意邓广铭、陈登原的意见,认为唐代确实实行了均田。杨志玖《论均田制的实施及相关问题》(《历史教学》1962年第4期)则认为均田制不是一纸空文,但因为它没有触动私有地,“所以在实际上,它又和一纸空文差不多”。
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汪籛的三篇文章,这就是《史籍上的隋唐田亩数非实际耕地面积》(《光明日报》1962年8月15日)、《史籍上的田亩数是应受田数》(《光明日报》1962年8月29日)、《唐代实际耕地面积》(《光明日报》1962年10月24日)。他根据现代、历代的垦田数,以及天宝时各类人口之应受田数,认为《通典》所载天宝中1430386213亩并非是实际耕地面积,而是应受田面积;他又认为,杜佑推测天宝时期据以征收地税的620余万顷田亩数,指的是那时候政府所掌握的全国耕地面积;他推测唐天宝时实有耕地面积,在800万顷至850万顷之间。汪氏虽没有直接讨论均田问题,却给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惜乎至今尚未见学者从此方面措意的。(www.daowen.com)
在中国国内热烈展开讨论之前后,日本学者关于唐代均田制是否实行的讨论仍在继续。金井之忠《唐均田令》(《文化》1943年第10卷第5期)以为均田制的意义,与其说是土地还受,不如说是田土登记。日野开三郎《大唐租调惑疑》(《东洋史学》1954年第9期)、《租调和户等》(《东洋史学》1954年第11期),西川正夫《关于以玄宗时代为中心所见的北方禾田地域之八九等户》(《社会经济史学》1955年第21卷第5、6期)、《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所见的“自田”》(《史学杂志》1955年第64编第10期),池田温《论敦煌发现的大历四年手实残卷》(上、下)(《东洋学报》1957年第40卷第2、3期)等均持土地还授否定论。
然而,西嶋定生、西村元佑等通过大谷文书的探索却使得唐代均田制是否实行的研究别开生面。
西嶋定生《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的实施状况》(《西域文化研究》之二,1959年)列举出给田文书76件,退田文书70件,通过分析论证了开元二十九年唐代西州高昌县实行着按均田制的规定授与并收还田土的事实,并指出过去认为均田制仅仅是虚构的那种说法,必须彻底清除。特别是他发现了退田和给田之间的对应关系,给出了七对给田与退田内容一致的文书例证,从而使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他还指出唐代西州之均田现象应该具有普遍意义。西村元佑《唐代吐鲁番实行均田制的意义》(《西域文化研究》之二,1959年)也例举了大量的欠田、给田、退田文书,论证它们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与西嶋定生同样的结论。
西嶋、西村的长篇论文又一次把讨论推向了高潮,人们纷纷注目于大谷文书,并各自作出了解释。针对唐代西州每丁10亩的授受田标准,宫崎市定《论吐鲁番出现的田土文书的性质》(《史林》1960年第43卷第3期)认为与屯田法有关,大谷文书中的欠、退、给田等文书应是屯田文书。池田温《评〈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上)》(《史学杂志》1960年第69编第8期)不同意宫崎市定的看法,认为西州民田与屯田,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过他从原先所持均田制未曾实行之观点转向了均田制实行论者。然而他又以为,西州的均田制带有很深的地区的自然历史特点,具有许多与唐田令的规定不同的因素。他在后来的《唐代西州给田制之特征》(《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年)一文中写道,西嶋等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特别(是)均田制之研究投与一大光明,一方面使人确认唐代西州实行收授田地而打破旧日之均田制虚构说,而且他方面明示其给田额之少(一丁大约十亩),以及租佃制之流行及官田比重之大,使人识认西州田制之特异性”。杉山佳男《从西域出土文书看均田制实施状况》(《骏台史学》44,1978年)则认为户籍中田土四至之改写与土地的户内继承有关,不能仅据此即断定均田制已经实施。日野开三郎《唐代租庸调的研究》Ⅱ《课输篇上》认为敦煌户籍所反映的据资产定户等,对农户来说全都是根据已受田,因此,户籍上的应受田、未受田额毫无现实意义,所谓的已受田,实质上是私田,所以均田制未曾施行。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岩波书店,1975年)认为,虽然不能说均田制在全国统一实施过,但显然至少在局部地区实行过土地还授,从吐鲁番独特的土地还授标准来看,可推测当地实行了与均田令的规定不同的形式,因此应看到均田制的实施一般是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的。铃木俊《均田租庸调制的研究》则重申了他过去的观点,敦煌地区土地还授仅是个别情况。但他也承认关于均田制几乎未实施的说法讲过了头。关尾史郎《吐鲁番携来唐代田制文书的理解》(《集刊东洋学》1989年第61期)分析了大谷退、给田文书,仍不主张吐鲁番存在均田制。认为唐均田令一丁百亩的规定是占地的最高限额。
与日本学者讨论的热烈程度不同,国内学者利用大谷文书来论证均田制是否实行的状况在60年代初期似乎有些寂寞,但得风气之先者亦有人在。韩国磐《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一文以为关于唐代均田制的施行问题,由于敦煌户籍中有“西还田”,交河郡文书中有“北还公”的记载,这就是均田制下土地有授有还的证据;而从“剩退”“死退”看,均田制见诸实行,当然,“给田”亦有实例,进丁需田户可以请受田地。唐耕耦《从敦煌吐鲁番资料看唐代均田令的实施程度》(《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一文分析了敦煌吐鲁番资料,从户籍所记应授田数、土地的还授,以为“可以认为唐代均田令是实施了的”。不过,他认为把均田令理想化也是不对的。若从已受田进行分析,唐代均田令的实施,并不是把政府掌握着的大量好地、荒地、处女地根据统一标准,按丁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更不要说能动土地私有制了。
第三阶段的研究随着吐鲁番文书的出土与刊布,更向纵深发展,讨论也随之趋向热烈、细致,国内学者关于均田制是否实行的问题出现了新的动向。
杨际平《从敦煌户籍看唐代均田制下土地还授的实施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期)以为,邓广铭“均田制自始不曾认真推行过”的论点不甚妥当,但亦有其合理的成分,而岑仲勉、胡如雷、乌廷玉等以为土地实行还受的意见则与事实不符。他提出的观点是,“初授田后的土地还受未曾实行”而列举的论据则有10条。其要点则在敦煌户籍登载土地状况与田令不相符合,比如各户之受田普遍不足,永业田常足口分田恒不足,各户之土地零散不符田令,等等。针对西村元佑、西嶋定生关于西州土地实行均田制的论点,杨际平在《唐代西州欠田、退田、给田诸文书非均田说》(《唐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及其《补证》(《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从唐代西州欠田、退田、给田文书所反映的对象及其数额与唐代均田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又从文书的编制手续及田土分布零散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西州存在着均田户与非均田户这样两种户籍,存在着均田制与官田授田制这样两种授田制度。杨氏的观点新颖而有意思,他的执着追求、细致分析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促使人们认真思考并进行深入研究。
池田温《唐代西州给田制之特征》、卢开万《对唐代西州均田制若干问题的管见》(《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卢向前《唐代西州田制的普遍意义》(《文史》1998年第44辑)等都表示不能同意杨际平关于西州存在两种田制的意见。池田温承认西州给田制内容与田令不同点很多,但不赞成杨际平的官田授田制说,指出西州土地分为官田、寺观田及百姓田诸种,给田诸制有关土地属百姓田,给田与屯田为两种性质土地,欠退田等文书为收授民田制,因此,西州田制可称为均田制。卢开万认为西州“在均田问题上也是毫无例外地按中央制度的准则办理的”,同时又有其自身的地方特色。他认为西州欠田、退田和给田文书均由里正办理,当属均田制性质。他还考察了欠田户等、丁中诸关系,认为欠田者非但有八、九等户,也有其他户等,甚至也不能排除中男单独授田的事实。卢向前指出,从田土授受额、式之规定性、授田对象、田土分类、土地还授诸方面看,西州田制或可认作唐代狭乡均田的缩影,它应具有全国的普遍意义。
均田制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各地是否相同,学界也存在不同意见。冈崎文夫《唐的卫府制和均田租庸调法之我见》(《十周年纪念史学文学论集》,岩波书店,1935年)认为均田制与府兵制关系密切,因而在府兵制实行的中心陕西、河南西部实行。宫崎市定《论晋武帝户调式》(《东亚经济研究》1937年第19卷第4期)、日野开三郎《大唐租调惑疑》(《东洋史学》1954年第9期)等均认为岭南未行均田制。古贺登《唐代均田的地域性》(《史观》1956年第46卷)从租和地税额推定江淮间租税按户等征收,其重点在地税,因而虽同处均田制下,但主要是据南朝以资产税征收,均田制在此一地区并未彻底实行。徐德嶙《略论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第1期)亦以为隋和唐朝前期在长江以南是没有实行过均田制并且南方和北方的赋税制度是不尽相同的。
田野《关于唐代均田制实施的几个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59年第4期)则认为,均田是全国性的,在江南、四川也实行,而均田主要在江北,中心地区则是关东四道,边远地区则不可能均田。铃木俊《均田租庸调制的研究》分析了岭南、江淮制度,以为唐在江南与华北一样努力施行均田制,但没有取得充分成就,均田租调思想原则是贯彻到全国的,只是因地区而采取了特别措施。张泽咸有《唐代江南实施均田小议》一文(《中国古代史论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钱君晔《论唐代封建土地制的形式问题》(《历史教学》1979年第6期)认为,均田制只在西北部分地区施行过,且只占唐前期的一段时间。霍俊江《关于唐代均田区域问题的札记》(《北京师院学报》1989年第6期)以为,均田制在河西走廊和黄淮流域实施是没有问题的,其区域有关中、河东、河南、黄淮及包括四川、湖北和苏杭在内的长江流域(即剑南、山南、江南道)而岭南未行。
武仙卿上揭文认为均田制实行在一部分官地上,不是在一切土地上实行。而陈登原上揭文则认为均田制只在新开垦土地上实施。
翁俊雄《唐初中原地区均田制实行情况初探》(《北京师院学报》1986年第6期)指出,不论京畿狭乡还是两河宽乡,唐初均行均田制,而无论是从中原地区还是从敦煌户籍来看,都有一个宽乡趋向于狭乡化的过程。
韩国似乎亦有关于此一问题的讨论。金裕哲《均田制与均田体制》(《讲座中国史》2,知识产业社,1989年)认为均田制只是一个外壳。金铎敏《唐代吐鲁番地区退田、给田的意义》(《李公范教授停年退任纪念——东洋史论丛》,1993年)认为吐鲁番文书虽然说明当时施行了土地授受,但这并不能证明唐代前期通过田令在全国范围授受了土地,而且即使在吐鲁番地区也未能普遍地施行田令;同氏上揭书的观念则有所改变,他认为玄宗时有可能实行均田制。金圣翰上揭书认为均田制从法令上得到了实施,它具有两个机能,一是防止豪右的大土地兼并,即“限田”,二是为了全面利用劳动力而“给田”。
以上,我们简略地回顾了学界关于唐代是否实行均田制的问题。总的说来,关于此问题,有完全否定说,有不完全否定说(包括时间上和地区上),有不完全实行说,有一定程度实行说,等等,要在从各自的立场观点出发来进行观察,对文献、文书材料的不同理解而导致此种状况的存在。但无论如何,总的倾向则是“实行说”占了主导地位。如何综合整理,对此问题作出全面的评价便摆在了学者的面前,而我们下面将要展开的论述,实际上都与此一问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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